2013-02-24 15:40:28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102.2.20營業人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應依規定開立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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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網路的普及與便利,各行各業利用網路擴展行銷通路已屬常態,無論使用何種管道於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只要平均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元,均應依規定開立發票,以免遭查獲補稅受罰。
國稅局近日查獲甲公司除經營實體店面供消費者現場選購銀塊、銀幣等貴金屬外,另於網站上設有交易平台,標榜全省連鎖服務到府,供民眾下單,並利用公司、負責人及親友帳戶收款逃漏稅捐。本案查獲關鍵係查核資金流程時,匯款人表示係透過網路下單購買銀塊、銀幣等,並未取得統一發票,查證結果公司坦承未依規定開立發票短漏報銷售額計4千餘萬元,補徵及處罰稅款計1千餘萬元。
現行統一發票獎額已增為千萬元,民眾購物更踴躍索取發票,營業人如有未依規定開立發票情形民眾很容易提出檢舉,而網路銷售貨物交易模式多以轉帳或委託宅配公司貨到收款,國稅局只要查核資金往來或請宅配公司提供相關資料與營業人開立發票情形互相勾稽,即可查得逃漏稅情事。
呼籲營業人如有類似情況,應趕緊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切莫心存僥倖,以免遭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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