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2.6會計師代理所得稅簽證申報案件,如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該補繳之稅款應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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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陸續開始審查100年度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基於愛心辦稅,提醒稅務代理人檢視代理所得稅申報案件,如發現營利事業有應補繳之稅款,在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應輔導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營利事業因疏忽遭受補稅、處罰或喪失權益。
舉例說明疏漏態樣,會計師簽證案件如期辦理結算申報,未如期繳納自繳稅款,視同普通申報案件處理,無從享受較高交際費限額及盈虧互抵之優惠;營利事業當年度無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應加計基本所得額計算之所得,惟申報適用投資抵減,仍應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如有短漏基本稅額者,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處罰;申請適用租稅獎勵者,應取得合於法律規定之獎勵資格及證明文件,尤其申請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產創條例)第10條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如不符合法定程序要件,自始無租稅獎勵之適用。
國稅局過去一年審理研發支出投資抵減案件時,發現有部分公司未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當年度研發活動,或申請認定研發活動金額與結算申報支出金額不一致,或嗣後全部或部分撤回原申請認定研發活動,因其結算申報時已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造成短繳自繳稅款之情形,嗣經稽徵機關核定調減其產創條例投資抵減稅額及補稅,該補徵之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此外,申報投資抵減超過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之範圍,簽證會計師未予更正、調整或說明,經審理會計師查核簽證涉有違失者,依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第12條規定,將報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交付會計師懲戒委員會依法處理。
國稅局提醒稅務代理人,檢視代理100年度所得稅申報案件,如有發現營利事業有應補繳之稅款,應輔導其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者,依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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