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1-29 02:05:17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102.1.18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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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消費後索取統一發票已成習慣,更是守法民眾的普遍共識,營業人若稍一不慎或心存僥倖漏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可能因此而受罰。

目前消費稽查時,國稅局發現部分業者仍有漏開統一發票情形,此類業者之所以會漏開統一發票,據研判可能因業者一時忙碌;或是消費者匆忙離去而未主動索取,造成營業人因此漏開統一發票。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切勿心存僥倖,以為買受人不主動索取統一發票,漏開幾張應不會有人知道,殊不知消費者常因此向國稅局提出檢舉,而該局在查緝逃漏營業稅方面更是不遺餘力,只要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違章事證明確,除補繳本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不等的罰鍰,營業人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