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22 01:11:19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101.12.19外國人可以外僑居留登記之登記地址,適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設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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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出售持有不到2年之「自住房屋」,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須符合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並須由本人、配偶或未成年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該不動產期間無供出租或營業使用者,始可排除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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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出售持有不到2年之「自住房屋」,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須符合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並須由本人、配偶或未成年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該不動產期間無供出租或營業使用者,始可排除課稅。
房屋所有權人為外國人,出售持有未滿2年之自用住宅,如該自用住宅地址為其本人、配偶或未成年直系親屬居留證之居留地址者,得視同已於該處所辦竣戶籍登記,如渠等名下僅有1戶且供自住,符合上開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之要件,亦可免課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設立戶籍之成員僅限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直系親屬,並不包括「已成年直系親屬」,倘僅有所有權人之成年子女或父母設籍,即使有自住之事實,仍不符合該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