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20 23:20:28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101.9.11營利事業應付帳款等債務,逾請求權時效未給付者,應轉列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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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應付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未給付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
依100年1月26日修正後所得稅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應付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未給付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依民法第125條至127條規定,請求權時效有2年、5年短期時效及15年一般時效期間之差別,營利事業應注意其請求權可行使之時效,倘有於時效消滅年度仍未給付之應付債務,應列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