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05 22:49:00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101.8.14【營所-捐贈】營利事業如何列支捐贈文化創意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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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鼓勵營利事業購買由國內文化創意事業原創之產品或服務,並經由學校、機關、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捐贈偏遠地區舉辦文化創意活動及文化創意事業成立育成中心等,經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新聞局或經濟部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認定符合規定者,捐贈總額在新臺幣1,000萬元或營利事業所得額10%之額度內,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所得稅法第36條第2款限制。該局籲請營利事業應注意捐贈支出限額之計算,以避免因超限而遭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