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03 23:04:16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101.7.30營業人解散清算時應注意清算人之選任及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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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稅捐稽徵法第13條規定「法人、合夥或非法人團體解散清算時,清算人於分配賸餘財產前,應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清算人違反前項規定者,應就未清繳之稅捐,負繳納義務。」
為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爰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營業人若未於章程規定解散清算時之清算人,應於解散清算時選任清算人及依法辦理清算,若未依規定選任清算人,按
1.合夥組織:依民法第694條規定,以全體合夥人為清算人。
2.法人組織:
(1)無限公司: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
(2)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113條規定,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即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
(3)兩合公司:依公司法第127條規定,由全體無限責任股東任之。
(4)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以董事為清算人。
上述之合夥人、股東及董事應負起清算人之職責,於分配賸餘財產前,應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違反前項規定者,應就未清繳之稅捐,負繳納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