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1-27 23:07:09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101.7.20外僑綜合所得稅之課稅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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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僑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超過90天者,依中華民國所得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其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報酬,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併同境內取得之各類所得申報繳納所得稅。
外僑在一課稅年度內在華居留合計超過90天者,除特殊情形外,大多為其雇主來華從事商業活動或提供勞務,如銷售貨品、調查市場、採購、驗貨、技術服務等,因其在華居留期間,中華民國政府提供取得勞務報酬之工作環境、使用各項公共設施,並受中華民國政府之保護,故有納稅義務,且在國際間課稅之慣例上,對於勞務報酬所得來源國別認定,均係以勞務提供地為準。
對國外勞務報酬課徵所得稅,在兩國尚未訂定租稅協定前,常發生重複課稅之現象,但有些國家為消弭重複課稅,對已在其他國家繳納之所得稅准予扣抵。特籲請已在我國繳納所得稅之外僑,如有需要納稅證明書,請攜帶護照及居留證,逕向國稅局所轄之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