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1-26 16:54:39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101.11.22兼營營業人當年度兼營未滿9個月者當年度免辦調整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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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營營業人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納,但若於年度中成為兼營營業人者,如當年度實際兼營期間未滿9個月者,當年度免調整,等到次一年度最後一期再行調整。

【舉例說明】
甲公司93年設立,之後向財政部申請放棄免稅,又於99年5月申請恢復免稅,則於99年5月間再度成為兼營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其99年度實際「兼營」營業期間未滿9個月,依規定99年度應免辦調整,俟100年度最後一期再併同行計算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呼籲營業人應特別注意,避免錯誤造成徵納雙方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