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2-09 12:19:55高木
99台上4700判決的感想
99台上4700判決認為強制辯護案件,第一審法院指定之辯護人,於被告上訴第二審時,有為被告代撰上訴理由之義務。我個人覺得這是個戴著訴訟權高帽子,但忝不知恥的判決─好人你法院在做,工作交給別人。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法院從憲法訴訟權切入,人民應該是有權利和國家請求;從憲法客觀保護義務角度來看,國家應該是有義務提供,兩者的詮釋應皆是妥善的防禦權強化是一種司法成本的投資,無論如何這個資源的提供應來自於國家。而非狡猾的用「協助權能之一部,非僅為辯護義務之延伸」來解釋,否則要怎麼說明國家給付義務由辯護人提供的基礎?辯護人的公益性色彩嗎?
從「事實」的角度來看,典型的不樂之捐,實務運作上怎麼要求辯護人提供符合委任品質的訴訟服務呢?法院能夠苛求具體理由薄弱嗎?更不用說送交律師懲戒委員會懲處嗎?不要鬧了,律師懲戒委員會怎麼可能苛責這種不盡責。搞到最後還是完全一樣的問題:羊毛出在羊身上。
法院一直忘記一件事情:它也是國家機關之一。該是由國家機關履行的義務,就應該由一體的其他國家機關(立法、行政)履行,甚至司法行政機關也可以提出來。法院自己能夠做的,就是先放寬具體理由的審查標準,不要用程序駁回、給予補正的機會。那對法院的負擔會不會很大?當然會,但是這不是法院自己說基於憲法對公平審判之要求嗎?不能總是想要便宜自己〈具體理由從嚴、程序駁回〉,辛勞別人〈律師賺很多,幫忙一下是應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