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依法行政或方便法門?
依法行政或方便法門?
2010-05-02 中國時報 【顏厥安】
星期五晚上,當絕大多數電子媒體都忙於轉播報導上海世博開幕典禮之際,卻也同時傳來了法務部召開記者會,宣布已經於當天晚上執行四位死囚槍決的消息。難道這是台灣送給上海世博的特別賀禮?
自從內閣中最不少根筋的內政部長想出「依法行政」的美妙說法後,這口號就成了執行死刑的最佳護身符。法務部新聞稿,開宗明義說依法行政原則是法治國家之基礎。但是依法行政是這樣理解的嗎?
依法行政的目的,是在「節制」行政權的濫用,避免行政機關恣意行使權力,侵害人民的基本權利。因此只有在法律明文或明確授權的範圍內,國家機關的公權力行使才能干預人民的基本權。而這些法律,又不能牴觸憲法的規定,權力的具體實施,也必須謹守比例原則的拘束,盡最大可能保障人民的權利與利益。
這些都是法律系的入門知識,甚至也是第一線警察執行法律的必備素養。說的更清楚一點,就是執法過程涉及對人民權益的侵害時,要盡量謹慎。但如要保護搶救人民的權益時(例如保護曹小妹妹),要盡量積極主動。可是看起來這個充斥著國內外法政博士的馬政府所瞭解的依法行政,卻正好完全反過來。要殺人的時候迅速確實,救人的時候,卻又蕃薯稀飯,相互推諉。這根本不是法治(rule of law)下的依法行政,而是律制(rule by law)下的恃法濫權。按照這標準,中國不也是一天到晚依法行政在逮捕拘禁維權人士嗎?
各界早就提醒,《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六條第四項明白規定:「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要求大赦、特赦或減刑。」。而兩人權公約施行法第八條也要求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於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不知道對於法務部來說,這些明確公布於立法院公報中的條文,是否算是法律呢?如果是,依照前述干預人民權利應該謹慎的要求,在這些死刑犯有機會行使減刑權利前,法務部不是應該依法要暫停死刑之執行嗎?就此點而言,王清峰部長反而是在依法行政。
如果以這次草率執行的個案來看,至少張俊宏已在於四月廿六日出具親筆簽名之授權書,表明願意委任廢死聯盟代請律師提出釋憲,並未超過大法官要求的補正期限的五月三日。因此法務部是否自己疏忽,違反了《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的規定呢?這個疏忽是否血淋淋地驗證了死刑的危險性呢?但是產生這種狀態的關鍵,當然不在於內政部與法務部對於依法行政的胡亂套用,而在於馬政府因為基本政策路線錯誤與治理無能混亂,而產生的濫權危機。
從前年陳雲林來台,警察「執法」的諸多暴力,到去年胡亂修法干預公共電視董事會的運作,再到今年環保署踐踏行政法院撤銷中科三期環評的判決,不但繼續任其加速施工,還大幅刊登廣告批評法院見解。兩年來罄竹難書的許多作為,證實了只要有需要,執法、修法、司法等都是馬政府權力施為的方便「法門」而已,台灣哪裡還稱的上是法治國家呢?
就在這個世博的季節,筆者不禁想問,每年處死破千,以及恢復執行死刑,會成為中國與台灣值得向全世界介紹展演的光榮事蹟嗎?而如果不在乎其他人的看法,那又為何要舉辦或參與世博呢?法務部真的要依法行政或伸張正義,又為何需要假惺惺地舉辦公聽會,然後即刻在夜間偷偷摸摸地殺人呢?能讓人民覺得光榮驕傲的,絕不可能是大發利市,而是民主法治下的自由與尊嚴。能實現此點的國家,也許不需要世博就能博得世界的普遍尊敬。 (作者為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台灣守護民主平台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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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老師這篇文章說得正是我前面想要表達的,最可惡也是最糟糕的是,不及格的法律人卻把「依法行政和法治國家」拿來當作擋箭牌,還認為這是一個堅實的說法,這是令人既為其羞愧,又感到憤怒。
這次的執行,我「個人」「主觀」認為或多或少都有平息社會爭議〈王前部長引起的風波〉,以及轉移ECFA社會反彈焦點的味道。假設這種說法可能存在依些真實性,在此為真的前提下,不也正凸顯了濫擇與恣意的危險性,原來刑罰可以有這種機能存在。而且與其他危險不同的是,假設存在濫擇的危險,我們完全沒有補救的機會,只能事後罵罵政府,這更凸顯出不可逆危險與其他危險不能相提並論的地方。
另外一個可以觀察的現象是,台灣一天到晚再嘲笑北韓、中國的人權問題、司法制度,卻不在乎外國怎麼看我們。一天到晚在謾罵台灣的司法、不信任台灣的司法,卻不在乎台灣司法可能存在的結構問題,導致執行的危險與不公義。一天到晚尋求國際的支持與目光,說要與國際對話接軌,謾罵美國是真正的大流氓國家,但是碰到此,就馬上轉口說台灣沒加入聯合國、誰理國家潮流、誰鳥那些公約、美國和日本怎樣怎樣。一天到晚再罵民粹、罵官僚不專業,對於法律學、社會學、刑罰學的意見又是菁英主義作祟、學術象牙塔。
台灣:怪我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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