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刻的感觸
我在vam的個版看到這段話,忽然間我有非常深刻的感觸:
Fikentscher 說,如果有一個法律人的成長類型,那就是先讀透實證法,然後出現一個短時間的政治取向(Orientierungsphase),接著則開始探尋法律的方法論。當法律人注意到方法論不是全部,用一個方法不能解決案件時,就開始了他哲學的時期──探求到底誰或什麼創造了法律,例如Jhering 探求目的。隨著在哲學問題上探求法律的來源,就會隨之對政治的取向有一個極大的修正(Fikentscher, Methoden III, S.202f.)。
我當初念刑事訴訟法(讀實證法),刑事訴訟法不斷探討的就是人權保障及犯罪偵查的強烈緊張關係,我也在研讀過程中慢慢形成自己的政治取向,我個人認為我屬於一個偏左、較為自由派立場的政治傾向(短時間的政治取向)。
接著為了要支援我自己的政治取向,我開始透過法律的方法論,想要針對法規範或者是個案能夠在我的政治取向下被解釋。但是我現在討論對象很有趣,兩邊的論理都很堅強,在方法論上瑕疵都不大(或者是說瑕疵一樣大),方法論無法告訴我們,我們到底要採取什麼方法是最有說服力的,也就是說我無法用現有的架構直接去擊垮對照的理論(方法論不是全部)。
所以我開始回歸到上位的概念去討論問題,與其說什麼是「秘密通訊自由權」或者是「隱私權」,未若說到底什麼是我們所期待的「秘密通訊自由權」或者是「隱私權」,回歸到人格權的根本,哪種選擇才會讓人更幸福(哲學時期),竟然是從哲學問題開始,然後就會發現論述慢慢脫離傳統法學。
不過我尚未解決我的問題,但我衷心期待「隨著在哲學問題上探求法律的來源,就會隨之對政治的取向有一個極大的修正」,因為在立法論上我初步的想法已經開始修正了我自己政治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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