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3-28 01:06:38高木

一年前部落格上的文章


聽到一停學長轉述,我才知道一年前服務的一位當事人,在他的部落格對於當日的服務感到非常的不滿。也才發現,當初學長的一句話,讓他如此氣憤,甚至無法接受之後的解釋。

當時的我並沒有想到他會是如此的氣憤,反而覺得他的要求非常無理,不過現在對照他的文章,我想或許當天我們也有過失。所以我寫了一封遲到了一年的信給這位同學,希望他能夠釋懷。

——

這位同學你好,無意間看到你的文章。我是當天服務你的同學之一,我很訝異你對我們當日的解答有那麼大的不滿與憤怒。我相信我有義務要向你解釋一下我們當天的面談解答內容,並且期望你的瞭解與釋懷。當時我們為你詢問你所問的問題—「如果我不還這六萬元,會有什麼後果?」

事實上你的問題並不複雜,相信你自己也很清楚。讓你比較不舒服的並非我們詢問的法律答案,而是之後的建議。我們有一位研究生學長是這麼建議你的:「六萬塊這一筆數字不是那麼的大,建議令尊不要因為六萬塊而名下始終不能具有財產。」這句話讓你非常的憤怒,覺得我們好像把六萬塊當作一筆小錢,也因此你當時說了:「那你幫我還啊!」我相信看了這段對話,即使是其他人也可以想像當時的狀況是多麼的尷尬。

我記得當時有向你解釋我們的意思並非如此,我不確定你是否還記得。

在你生氣之後,我們試著向你解釋學長的意思並非如此。這段話的意思,並非不瞭解你確實有償還的困擾,否則也不會來服務社詢問了。更非不能體會令尊不能工作的空檔,要償還這一筆金額更是難上加難。

可是學長的意思是說,六萬元的價值確實會造成你們一時的困擾,你還那麼年輕,至少還有很多償還的辦法可以去實行;至於令尊雖然出了這一次車禍,可能不能工作償還價額,可是終究還是會痊癒。如果因為一時的困難,因而不做償還的動作,持續具有債務在身上,始終名下不能具有財產,長遠來看是更不利的。

另外我們換個角度想:被令尊撞倒的當事人,已經和你們協商過才確定了六萬元。如果你們卻決定了堅持不還,那位當事人不僅承擔了重傷的不幸,可能還得不到這筆已經協商過後的費用,對他們來說可能是更不公平的。無論如何,包括考量了你和令尊的利益,我們都必須建議你即使辛苦,這筆錢還是以償還為佳。真的有困難,還是可以考慮和那位當事人二次,甚至三次協商。

我想,有可能是我們那時的解釋沒有讓你搞懂我們的意思,也有可能是當時你在氣頭上,無法去聽我們之後的補充,甚至這兩者都是原因。我想這都是我們的責任,深感抱歉。

比較令我訝異的是,我看了你的文章,看到你說有面談的同學調侃令尊,我在當場並沒有注意到這樣的事情,我想可能是我們其中一個人記錯了,或者可能是我沒有注意到。倘若真有此事,那麼開這個玩笑確實是很過份的,真的感到非常、非常的抱歉。

無論如何,我代表我個人以及當天那一桌的解答同學向你表達歉意,希望你能夠見諒。雖然已經事隔了一年,現在仍是向你致意,希望令尊的傷已經痊癒,你們的債務已經清償。祝你順心。

東吳大學法律服務社社員 任○○ 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