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3-19 15:55:02高木

被污名化的人權


這篇當然不是要寫給同系的同學看的。

只是看到社會因為幾頭惡狼而群情激憤,進而一連串的反應是認為不應該予以人權對待。事實上,我想大部分的作者大概連人權是什麼都不知道。他們應該認為它是一個聽起來很好聽、陳義性很高,實際上一點用也沒有、只是壞人的保護傘之類的東西。

據說【死亡筆記本】裡面,智商奇高、具有高深邪惡智慧的夜神月先生也是這麼想的(詳見第一集)。其實【死亡筆記本】寫出來的,就是普羅大眾心目中所想像的,也是作者心目中的人權。事實上,我想亞洲沒有真正的人權國家,包括日本在內也不例外,大部分的日本人也難以想像,因為畢竟沒有這樣的文化背景。台灣,就更不用說了。

我認為「人權」(Human rights)所以在台灣會被鬥臭,主要是因為在重大社會案件及政策上,群眾的不滿情緒已經沸騰,而官僚自己本身不懂何謂人權,又動輒用人權作為回應大眾疑惑的理由。

這無疑是推人權於火海,結果當然就是群眾認為人權動輒被無限上綱(不是無限上網),以及人權具有比較性、針對性的仇恨感一一被浮現出來,像是法務部的慣例回應就是很好的例子。

然而社會上還是不會深入去探討,到底什麼是人權?

所謂人權是指「人因其為人而享有的權利」,它針對的對象既然是人,以人為客體作出發,就沒有針對性、比較性的問題—每一個人都享有人權,不論是你我、善惡、貧富、階級、職業,都是一樣的,無法量化累積。那麼戰犯、強姦犯、變態殺人魔呢?當然也是一樣的,除非那個「魔」指的不是人類。

這個概念又憑什麼存在?它的存在一定就有絕對的正當性嗎?

當然不是。

人權概念的誕生,肇始於人民與國家機器對抗的初始,那個時候國家的權力者都是神的使者,天賦人權。而王權往往都是恣意的、暴虐的,進而為了抵抗王權,就必須有新的理論誕生,畢竟王可是神的使者。

也因此人權就以自然法(Natural Law)的理論基礎上而誕生,這個權利是天賦與給我的,天就是神、就是自然,不是人為制訂的法律,也因此它的基礎當然就是「絕對公理和終極價值的正義論」。

這段話誰會服氣?這世界上怎麼會有「絕對公理和終極價值的正義論」?最不服氣的當然就是國王了。自然法的概念,剛開始其實就是要對抗君權神授的無釐頭,只是因為他的目的和手段都和我們認知的很像,所以爭議性就低了。頂多看到幾個學生在念社會課本時,覺得「天賦人權」聽起來有點扯,反正是歷史名詞嘛。

人權的存在如果是限制王權,那麼階段性任務已經達成了,又為什麼還要提倡人權?

帝制、王權、寡頭、白色恐怖等等,這些已經形成歷史名詞的單字,到今天的民主法治、以人權為出發的普世價值,從來就不是一蹴可幾。誰想得到,現在陳義性那麼高的人權,當初竟然只是確保「自己的房子不被國王忽然徵收」、「我不要被警備總部忽然闖入家門,就再也回不了家」開始。

這一段抗爭直到人權的體現,就確保了現在我們可以安心的在這裡痛罵政府、自在生活。我們現在看似保障萬惡罪人的人權,原來一直都是為了保障全部人而存在。

所以我想這個概念當然不是絕對具有正當性的,這是一種價值的選擇。

我們可以選擇身處在權利不容易彰顯的環境之下,我們都犧牲很大一部權利,可能還要讓自己成為被犧牲的一環,用以交換將惡形惡狀一律殺無赦。當我們選擇了人權時,舉個例子來說,我們會看到壞人要受審判,而不會當然殺死的結局。

但是如果不是這樣的環境呢?想像一樣,到底會發生什麼事情?他可能還沒走進法院就被石頭打死了,可是沒有經過法院審判,我們真的確定他是兇手嗎?
經過法院審判都很難說呢。我們想要生活在這樣一個環境裡嗎?

人權的保障以及代價,這兩者是無法切割的,活在有人權的生活裡面(不受監聽、公平審判、財產權、種種自由權),就一定會有有人權的代價(所謂的壞人一樣享有相同的權利)。甚至在刑事訴訟裡面,發現真實和踐行法治程序也多半不是衝突的,唯有踐行法定程序,我們往往才能得到真實的資訊。

這邊只是用人權來闡述有關於刑事訴訟部分,比較容易想像,事實上像是財產權更是好例子。想像北京舉辦奧運大拆民宅就可以得知了,如果我家今天被強制拆了,我明天要住哪裡?

然而人權當然也不是無限上綱的,也因為我們用一個抽象的概念來保障自己,所以人權難免會受到批判,換句話說怎麼確立人權的保障範圍?怎麼防止外國帝國主義的恣意干涉?人權是不是和階級觀緊緊結合?

這些都是疑問,無可否認。也因此在人權概念精緻化的過程中,對人權的具體認識雖然不同,但是仍然會透過思考與辯論逐漸形成共識。

因此,人權真正的實踐還是要靠實證法的制訂,透過人為憲法、法律的方式來實現。像是我國憲法第七條平等權到第二十二條概括基本權的規定就是,詳也可以見中學一年級公民課本。

人權本身是出發也是目的,所以就人權而言,則不能加以限制、打折扣。透過實證的方式將其畫出界限,像是憲法二十三條比例原則的規範。我們承認有期徒刑是對於人身自由的限制,但是我們必須容忍這種對於人權的侵害。

至於人權在每個文化風俗都不同的前提下,在解決這個爭議上,當代英國思想家米爾恩提出了「作為最低限度標準的人權」。核心內容主要有兩點:第一,由於社會發展的不平衡性和道德規範的多樣性,得到某種共同體認可的權利,沒有足夠的理由被認為也同樣適用於其他共同體。

第二,無論社會發展和道德規範存在多麼大的差異,一些最低限度的人權必須得到所有共同體的一致擁護。總結起來,人權標準是最低的,所以才能成為普遍的;因為是普遍的,所以也只能是最低的。

我想人權的社會未必是絕對的價值,很多人說華人的個性就是奴性,據說李光耀就是持這一說的。我不知道現在的台灣人,真的願意拋棄這安全的一切,去得到更多一時情緒上的宣洩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