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5-15 16:52:27高木
我看tracycart和vam的想法(二)
回 chun605 的問題:
我認為首要懷疑的本來就是「在允許的範圍裡給你盡量的玩,超出的範圍就不計分了」這一個遊戲規則合不合理,有沒有必要重新建構一個新的遊戲規則;即使合理了,還可以討論目前架設框架的範圍是否恰當。
我目前也是沒有什麼具體的答案,不過目前比較偏向立法積極懲罰行政權(刑事實體法),「佐以」證據禁止等程序正義的部分(刑事訴訟法)。用此方式來約束、緊壓警察機關,間接禮遇犯罪人其實是最不得已的特例作法。不過我也要說一下我對這個方案還有一些懷疑:那就是佇立在控訴原則底下,法官本身不具起訴之權,而檢察官真的會對身為合作伙伴的警察機關作出具體的起訴動作嗎?即使起訴了,又會盡心全力出擊嗎?如果還要建構一個制衡的對應方法,會不會又太耗費成本、妨礙司法運作?
至於我為什麼說tracycart 把兩個問題用一個問題結論了,我解釋一下。主要是因為她先提到了「證據禁止放走壞人」的狀況(1),這種壞人的假設,是基於倘若檢察機關在合乎程序、證據得以發揮其證據力,因此法官的心證足以基於此認定其有罪這種狀況,才有放走壞人的可能性。但是另一層「如果他無罪呢?」(2),這一層問題顯然與上面有別,因為倘若是因證據凍結而無法定罪的「壞人」,根本打不進後者是否有罪、無罪的認定的範疇之內,換言之不會有這樣的質疑。
其實我個人覺得,在台灣討論第一個問題本身就是一件很諷刺的事情。台灣根本沒有這種法治實務或是文化,偶而發生的也是什麼書記官延誤文件之類的事情。就我的印象所知,沒有什麼法官苦惱的案例類型,在人民的法感情當中也不過是一個被紮著打的假稻草人問題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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