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1-08 23:13:16高木

中國法制史修課心得(一)春秋折獄思維下的邏輯與檢討


《漢書‧應劭傳》有文:「故膠東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議,數遣廷尉張湯親至陋巷,問其得失,於是作《春秋折獄》二百三十二事,動以《經》對,言之詳矣。」清楚地指出董仲舒《春秋折獄》的深遠影響力,以及其兩百三十二事的具體案例,搭配春秋經的對照,清楚而且詳細。又,梁啟超先生在《西學書目表後序》中有文言,「雖然,中學之不自立,抑有故焉。兩漢之間,儒者通經,皆以經世,以《禹貢》行水,以《洪范》察變,以《春秋》折獄,甚有以《詩》三百五篇當諫書。蓋六經之文,無一字不可見于用,教之所以昌也。」雖然主要是針對當代時人的批評,但是亦存有對春秋折獄予以肯定的評價。

董仲舒是儒家學派的一代宗師,而大家印象最深刻的,尤其是以他所提出來,爭議性頗大的「春秋折獄」。學生閱讀了黃教授的課堂講義:主觀與客觀之間—兩漢春秋折獄「原心定罪」的刑法理論之後,驚覺此份講義立意方正、論理也精準,並且打破了學生部分對春秋折獄的若干迷思。但是仔細思考之後,仍有一些不同意見,認為春秋折獄的方式期期不可也。

首先,如一般法學家的基本批判,《春秋》是一本標準的編年體史書,而非法典。《孟子.滕文公下》曾提到:「孔子成春秋,而亂臣賊子懼。」史書有評論歷史功過、蓋棺論定的功用,但是是否有判斷罪與刑的效用?初步應認答案是否定的。舉例言之,在魯隱公元年,鄭莊公與其弟共叔段在鄭國發生的一場內戰,在左傳與穀梁傳在史料的上的記載時就有發生若干迥異。此事在《左傳》記載詳於始末,而在《穀梁傳》則側重闡發經文的微言大義。然而,史料是客觀的,史觀卻是主觀的。在這個前提之下,那闡述春秋經的三本論述,《公羊》、《穀梁》、《左傳》,就會有一些截然不同的評價與分析。而面對一個具體的案例,如何適用?適用何者?為何採該說?採不同說有什麼差異?差異真的存在嗎?其實不無疑問。

《春秋》一書為三百年後的漢代建立制度的說法,係出自《公羊.徐彥疏》﹕「孔子制《春秋》以授漢。」也是儒家學派常用以論訟的一句史料。但是這句話並不是用來證明孔子制《春秋》就是要為三百年後的漢代建立制度。孔子可敬可愛,但是如果說他能預料到未來三百年演變後的漢代社會需求和價值觀,再用以建立法律制度,實在是有一點點說不過去。因此在解釋上,倘若春秋得以折獄,應認不是孔子之真義,而係屬邊際效益,或是法律用語所說的反射利益才是。

其次,就是單純的適用問題。我前面的論述有一個疑問,就是如何適用《春秋》或是《春秋注》?黃教授例舉的春秋折獄案例,並且加上了分析,讓學生非常吃驚,驚覺確實論之有理、分析嚴謹,好像一招招都是套好的。在論證上,與今日完整的法律規範相形之下,也並不遜色,好像孔子專門為這些案例才寫了《春秋》一書。針對於此,學生思考再三的結論是:「春秋折獄」並不是一套嚴謹的法學思維,它依靠的其實是個人強而有力的邏輯。它比較接近case by case的邏輯推理,但是不同於英美法系的普通法,它是由已經自我心證判斷的結果,反推並佐以古文用以強化其推論。這當然是學生的假設,而在這個假設之下,到底判斷、折獄的結果是好是壞?

事實上,學生認為是有部分好的結果,但是整體的評價仍然是否定的。最主要的原因是,它並沒有一個完整的體系和適用方法。於是,同一個案例,在沒有董仲舒作《春秋折獄》二百三十二事的前提之下,是混亂無章的。甲說、乙說,甚至可以憑藉個人喜好、認知到處引用章節。這可不同於現在的法律思維的爭辯,因為畢竟作《春秋》一書原著是沒有法律作用的。在有了董仲舒作《春秋折獄》二百三十二事這個前提之後呢?是不是就可以完全彌補這個缺陷,使其體系完整化?學生認為尚不足以當之。舉今日的刑法典為例,法律規範有總則、有分則,但是董仲舒的兩百三十二事其實是混雜不清的。換言之,它的體系是混亂的,況且超越這兩百三十二事在處理就會發生其他爭議。其中也有談到若干阻卻違法或阻卻責任的概念,但是也只是一閃而過,不能算是一個清楚的架構。再者,為什麼董仲舒的判斷標準就是絕對的判斷標準?

學生認為,以經典論法、判法其實沒有什麼不好。事實上,在董仲舒強大的邏輯演繹之下,也證實了這一件事情,因為它足以自圓其說。但是判斷標準應該是明確而有根據的,否則就不夠明確。學生以為,除了《春秋》之外,《論語》或是其他經典,有很多孔子或是其他聖哲所說的微言大義則係專門針對律法的,像是「齊之以禮,有恥且格。」、「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等等,其中學生個人最欣賞的是孔子和其學生子貢在《論語.堯曰篇》的對話:

子路問予孔子曰:「何如斯可以從政矣?」孔子曰:「尊五美,屏四惡,斯可以從政矣。」子張曰:「何謂五美?」子曰:「君子惠而不費?」子曰:「因民之所利而利之,斯不亦惠而不費乎?擇可勞而勞之,又誰怨?欲仁而得仁,又焉貪?君子無眾寡,無小大,無敢慢,斯不亦泰而不驕乎?君子正其衣冠,尊其瞻視,儼然人望而畏之,斯不亦威而不猛乎?」子張曰:「何謂四惡?」子曰:「不教而殺謂之虐;不戒視成謂之暴;慢令致期謂之賊;猶之與人同也,出納之吝,謂之有司矣。」

孔子所說的四惡,用白話文來說就是:「不事先進行教育,犯了罪就殺叫做虐殺;不先申誡馬上便要成果叫做暴;隨便下命令卻要求限期完成叫做賊;同樣是給人賞賜,當要給與的時候卻很吝惜,這叫做有點像管理財務小管的作風。」其實就帶有罪刑法定主義以及其派生原則的思維在裡面:「不如果他什麼都不知道,你如何處罰他?」與其用史書,夾帶著龐大主觀的價值觀判斷,來創造優秀的個別判決案例,不如用一個抽象、針對性的經典思維來重塑一個完整而且不帶包袱的法律體系。董仲舒《春秋折獄》的二百三十二事判決,學生非常佩服。但是一套完整的法律的思維模式與判斷標準,其實對於人民的保障以及公權力的伸張其實是比較實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