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7-28 00:52:44高木

我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Egghead,不是蛋頭。
其帶貶意而意指頑固而不知變通、空談的知識份子。


那一天,我們聊到了怒豹屠龍,故事的詳細內容和美國昔年發生的一則著名的case雷同。一件殘酷的分屍案,引起社會大眾群情激憤。檢察官深入調查之後,發現警方搜索不合法,於是當庭要求不得採納證物。檢辯雙方一陣激辯,法官經過一番天人交戰,為遵守程序正義,只好裁定搜索不合法,無法可施,只好眼睜睜放走這個殘酷的兇手。

從【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在我國不被特別重視的程度來看,可作為我國和美國在法律觀點上面一個很大差異的比較。

簡單來說,【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是在捍衛形式上的正義,因此它不等於正義。而刑法的任務,本應是在保護法益的安全、維護社會倫理秩序,即捍衛正義、伸張公理,因此直覺上,因以實質之正義為先。阿杜與我討論形式正義時,認為美國法律有其迂腐之處,注重形式而不講其內涵,有形式主義掛帥之嫌,認為應該從刑法的內涵去作修正。

我認為形式正義確有非議之處與值得修正改進的空間,但是其是保護人權的一種必然手段,因此理應置放於實質正義之前。當初的立法目的,是因為多年來,我們畏懼行政權、害怕警察機關侵犯人民權利,因此做了一連串的措施。其實也就是因為「公平正義」那麼崇高的理想,我們無法做得好。

我們說美國注重人權,五十年前,警察抓到了嫌犯把他帶回警局。好一點的逼他一直喝咖啡,卻不准他上廁所。二、三十個小時,說要把他家人都抓起來,搞得嫌犯體力、精神幾近崩潰,然後取得口供,高高興興起訴他。差一點的就是刑求,甚至拿電擊棒電你的私處,打得你哇哇叫。

遑論臺灣,著名的刑求案例屢見不鮮。蘇建和姑且不論他是否有犯案,但是他的自白是被刑求出來的。他向檢察官說自己三人被刑求,檢察官說:「我知道你被刑求了,但不等於你沒犯案。」法官一樣採納口供,這怎麼會合理呢?

我無意批評警察機關,他們大部分都是好人。但是你給他們過多的武器,最終權利被侵犯的還是人民啊。程序正義保護的是人民(廣大的人民,包括嫌疑犯),它限制了行政權的恣意發揮。人民有時候卻吵著說那是犯人的護身符,那其實是不瞭解它存在的意義。

再者,假設審判能夠百分之百斷定真相、找出事實,則沒有所謂實質或形式正義之問題,因為其能夠確實抓出徵點,作出最適切之裁判。然而不論是英美法還是大陸法制度都仍有冤獄頻傳的消息。美國97年的數據,被證實的冤獄有二十三起,數字也許不高(畢竟是「被證實的」),但是絕對顯現出審判無法百分之百斷定確實的真相。(遑論臺灣起訴、裁判、執行三體之速度,而來證實翻案?但翻案少,不當然代表冤獄少)在不遵守正當程序的前提之下,警察可以任意出入你家,舉個例子好了,他到了你家,搜出了一連串的槍砲彈藥,他說那是你的,把你扣押起來。連關個兩個禮拜,打得你哭爹喊娘,但其實從頭到尾就是警察擅入栽贓給你,請問又該怎麼辦?

有人說倘若警察找到確實的證據,即使違背程序正義,一樣可以起訴。我說,一個行為對就是對,錯就是錯,沒有因為結果證實了他有犯罪,就肯定了這個行為。那我又請問,如果我為了要證明這個結果,所以我闖入你家,把你扣押一個月,最後發現結果不是如此,你沒犯罪,那這樣我跟你道個歉嘛、國家賠償你嘛,不是有國家賠償法嗎?不能這樣子亂搞,這個行為不對就是不對。

面對反對程序正義而因此釋放壞人的層層反對聲浪,我只有一個疑問:警察機關在基於程序下執行任務,真的有那麼困難嗎?他只要遵守遊戲規則,一切都可以適格的,為什麼他違反了程序,胡搞瞎搞,我們還要為他們辯護一堆?他遵守程序,依法行政,我們對他們致上最高的敬意,反之,我們就該給予最嚴厲的譴責。

刑法動輒損害人的性命與自由,所以在審判與執行上理應以極盡苛求的標準視之,畢竟【犯罪】這兩個字是有很深譴責的味道。又刑法應該是保護人民的法益,因此絕對不可以任意侵犯國民。有人會說:「寧可錯放一百,不能錯殺一人的觀念是錯誤的,因為各生命法益理應相等,如果你釋放人犯,他又去傷害其他人,怎麼會合理呢?」

邏輯上對,但是法律只能制裁違法的人,而絕對不可為防止擴大犯罪之可能而予以制裁,那太超越它的權限。法律亦只能判決有罪的人,因此不論如何解釋都不足以成為錯殺一人之理由。那如何避免錯殺呢?沒有絕對的方法,相對的就是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基於程序,保護有可能會遭到侵犯的權利。

一般人普遍懷疑在於:如果已經有「極為明顯」的罪證確鑿,即使違反形式正義、程序原則亦該施以刑罰,法官應該以正義為本,而將此類處以正當之手段外為其他的例外。然而我不相信法官,我不認為這個權力應該由法官來拿捏。我覺得授與法官的職權僅為有限的「依法行政」而已,而不能讓過多的正義是由此出發。你讓法官展神威,今日為了實質正義而忽略了形式正義,十之八九制裁了兇手,伸張正義公理、皆大歡喜。但是有一就有二、無三不成禮,有了「實質正義在該發揮時就要發揮」的觀念,那形式正義的想法就會被壓下去。然而事件不是每一次都是百分之百能夠斷定的,今天他有99﹪的兇手或然率,即使違反程序原則,我把他殺了同樣九成九沒問題。但是95﹪呢?這或然率相當接近,應該也沒問題。那我再問90﹪呢?85﹪呢?以此類推,而這中間應該有一條分界線嗎?

曾與妳提及【傲慢與偏見】與我的感想:「偏見比傲慢來的可怕的多了。」這樣的感想源於謙虛是人類社會共通所知曉的美德。許多人不斷精進自己、培養美德,然而卻無人沒有大小偏見的存在。我不質疑法官的智慧與專業,從這個角度切入,是徒勞無功的。因此我質疑的方向是偏見,此絕非非難,而是從一個「社會人」的角度去省視。

如同劉宗榮教授所說:「正義是不能生氣,亦不能被感動的。」不能出於個人判斷之正義,而違反「依法行政」或是可能遭到侵犯、威脅之範疇。而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又是今日人權高漲的必備防衛武器,在權衡之下,確有疏漏,其在所難免,你把它當作原則,就會有例外。而這例外的權限由誰掌管?不能因為想解決此疏漏的例外,而授與行政或司法權過大的權力,否則那和君王專制時代侵犯人權又有什麼不同呢?

法律不是萬能的,既然是人類制訂就有人為疏漏。權衡上可以修法、可以更改,但不能依個案而給予任意性之判斷。否則明日就是冤獄和人權的侵害接踵而來。

法院沒有錯殺一百的權力,卻有不錯殺一人的義務。

寧可錯殺一百,也不肯放過一人,這是盲目的正義,才是一種罪惡。在一個講究基本人權的時代,寧可錯放一百,也不錯殺一人,我覺得這是正義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