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9-29 13:53:42貸款審核部門

贈與稅

納稅義務人

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贈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一、行蹤不明者。二、逾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者。


納稅期間

除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財產贈與外,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節稅免稅

※課稅標的價值認定

  1. 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一百萬元。
  2. 若屬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額中扣除。

※不計入贈與總額

  1.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條規定:「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
    • 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 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 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 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
    • 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繼承人之農業用地。但該土地如繼續供農業使用不滿五年者,應追繳應納稅賦。
    • 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 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

繳稅計算

※計算公式

步驟一:贈與總額:贈與人每年贈與之財產全部扣除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財產
步驟二:課稅贈與淨額=贈與總額-免稅額-扣除額
步驟三:應納贈與稅額=課稅贈與淨額×稅率-累進差額-扣抵稅額及利息

※稅率表(95年)
贈與淨額
(萬元) 稅率
% 累進差額
(元) 贈與淨額
(萬元) 稅率
% 累進差額
(元)
67以下4 %0557~80221 %615,800
67~1896 %13,400802~155827 %1,097,000
189~3129 %70,1001558~322834 %2,187,600
312~43412 %163,7003228~500942 %4,770,000
434~55716 %337,3005009以上50 %8,777,200



辦理資訊

※繳稅單位
贈與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者,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其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向台北市國稅局申報。

※申請辦法
  1. 櫃檯申請:備齊身分證明及相關應檢附之證明文件,親至櫃台辦理申請事項。
  2. 網路申辦:請至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網站「線上申辦」窗口辦理,透過網路傳輸「線上申報」,須於規定的期限內補齊相關證明文件。
  3. 書面申請:填寫相關申請書表,備齊相關應檢附之證明文件,透過郵寄或親自送件兩種方式申請。申請書表可透過以下三種方式取得:
    a. 網站「申請書表」網頁下載。
    b. 至服務櫃台索取
    c. 寫信索取,需註明書表名稱、所需份數及個人基本資料。(詳情請參考台北市國稅局網址:http://www.ntat.gov.tw)

罰則與滯納金

  1.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之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逾規定期限繳納者,每逾二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滯納金;逾期三十日仍未繳納者,主管稽徵機關應即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法院應於稽徵機關移送後七日內開始辦理。
  2. 前項應納稅款及滯納金,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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