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納稅義務人申報契稅,原則上可以按評定標準價格申報課徵契稅,如果買賣價格高於評定標準價格時,可以選擇較低的評定標準價格申報,可以為您減輕契稅負擔。
買賣價格>評定標準價格(應選擇評定標準價格申報課徵契稅較有利) 但評定標準價格>買賣價格(仍應依評定標準價格計課契稅)。
(二)納稅義務人如領買或標購公產或向法院標購拍賣不動產,如果買賣價格高於評定標準價格時,可以選擇較低的評定標準價格申報課徵契稅,可以為您減輕契稅負擔。
領買、拍定或標購>評定標準價格(應選擇評定標準價格申報課徵契稅較有利)
評定標準價格>領買、拍定或標購價格(應選擇領買或標購價格申報課徵契稅較有利)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契稅: - 各級政府機關、地方自治團體、公立學校因公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但供營業用者,不適用之。
- 政府經營之郵政事業,因業務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
- 政府因公務需要,以公有不動產交換,或因土地重劃而交換不動產取得所有權者。
- 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變更起造人名義者。但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應申報納稅者,不適用之。
- 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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