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7-07 18:51:19陳文男 社長

國家賠償應在法定期限內提出

【台南報導】請求國家賠償應在法定期限內提出

案例:王先生家住台南縣永康市,於民國92年5月10日早上10時許,騎機車行經本市忠義路近民族路口,因路面不平摔倒受傷,經路人報請救護車送至醫院急診。後來與朋友聊天談起,才知道可以向市府請求國家賠償,王先生在民國97年5月20日提出國家賠償請求,有無逾期?
民眾因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生命、身體或財產受到損害,得請求國家負賠償責任。一般吾人常見供公務需要或公眾使用之各種公有公共設施,譬如道路、橋樑、公園、排水溝、公有行道樹、消防栓。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之事例甚多,例如橋面突然倒塌致車輛摔入橋下受損;水銀燈底座腐蝕突然倒塌傷及路人;監視器漏電傷人...等等。

請求國家賠償,須注意時效,即應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2年內,書具國家賠償請求書並檢送相關損害證明文件,向市府提出國家賠償之請求,並透過市府所設置之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審查。會議召開時,市府會通知出席陳述意見,審議後會將審議結果通知請求權人。如請求權人自其知有損害時起2年內未請求,或自損害發生時起超過5年才提出請求時,其國家賠償請求權應已消滅。
本案王先生於民國92年5月10日間因道路路面不平摔倒受傷,遲至民國97年5月20日始提出國家賠償請求,顯逾5年請求期限,市府可以主張時效抗辯。提醒欲請求國家賠償之民眾,應注意在法定期間內提出,以維護本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