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國新主張16
十六、立法通過「生命自主權」
每個心智正常的人都會去安排自己的人生,安排自己從事某工作、安排自己從事某休閒……,無論何種安排,總是為了盡可能的使自己幸福快樂,生活愜意。相信沒有人願意被困在監獄裡,行動受到嚴格限制;更沒有人願意被困在病床上,吃喝拉撒任人處理。
然而,「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正當青春年華、正值青壯時期,本有大好前程、美好人生,卻成了植物人,必須仰賴醫療維生系統,仰賴親人或社會照護,美好未來已成泡影時,捫心自問:願意這樣過一輩子嗎?如果可以自己決定,相信沒有人願意如此過一生,因此,生命應有其自主權。
「生命自主權」猶如盧梭所言「人人生而自由、平等」一樣,皆是天賦人權。受病痛折磨的人,有權決定自己要忍受多久,他人無權強迫繼續其生命;尤其,現今的醫療設備,可以輕易地延續病患生命,眾人皆謂之為「人道」,但卻忽略病患本身所承受的精神和肉體痛苦,並忽視家屬身心壓力與沈重的經濟負擔。最著名的例子便是北二女(中山女高)儀隊隊長王曉民一案,王媽媽見愛女受苦,時常以淚洗面,一日數回;為醫治愛女,王爸爸花光退休金及積蓄,結果一家還得靠社會不斷接濟,嚴重打擊自尊心;而曉民的妹妹們也在長期的巨大身心壓力下,無法正常生活成長,無法積極樂觀地面對人生。猶記民國七十四年間,曾到高雄探視王家,親耳聽王爸爸說:「……不斷上書乃至總統,不斷為安樂死奔走,結果仍然不准。太太不堪長期照顧,也臥病在床;其他女兒也無法正常生活,真可說是家破人亡。」所見所聞,令人鼻酸。如果當時即有「生命自主權」一法,王家只會失去一個孩子,透過安慰、信仰,一家人可以走出傷痛,重新面對人生。
社會上,有錢或有權修法的旁觀者總以「人道」為藉口,輕鬆地鼓勵當事人說:「醫學會更進步,再等等,不要放棄。」但是,時間、生命、青春卻從不等人,身為旁觀者怎麼有權要求當事人繼續支撐下去?這真是文明社會中,最野蠻的剝奪。是以為了彰顯生命的可貴,使人活得有尊嚴,必須儘速立法通過「生命自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