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4-18 21:25:26蔡本文

電動車輛免徵貨物稅三年

千秋新聞【記者紀梓熒/台南報導】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許局長春安表示,自100年1月28日起3年內,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之貨物稅。 許局長進一步說明,發展高效率能源及低污染車輛,因應綠色環保潮流,為我國交通產業發展的目標。為順應世界潮流,鼓勵消費者購買電動車輛,以降低空氣污染物之排放,達到節能減碳的效益,貨物稅條例對於電動車輛之課徵,除原有稅率減半徵收的規定外,增訂了第12條之3有關3年免徵規定,消費者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的車輛,均免徵貨物稅。依增訂的法令規定,須完成登記且其新領牌照日期在100年1月28日至103年1月27日間者,始能免徵貨物稅,故產製廠商於電動車輛出廠時,須先開立完稅照出廠並報繳貨物稅,嗣監理機關核發牌照後,產製廠商再持已加蓋監理機關戳記之車輛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須註明領牌日期)及貨物稅完稅照第1聯影本,向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貨物稅。 許局長補充說明,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車輛類課徵貨物稅之項目有小客車、貨車、大客車、機車及其他車輛,而本次增訂租稅減免優惠之規定,對於上揭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車輛皆有適用,消費者於購車時可將此減稅利益列入參考;另本項租稅減免優惠期限雖至103年1月27日,但期限屆滿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動情形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