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9-19 14:55:58林文斌

車禍的證據、強制險及理賠項目

車禍的證據、強制險及理賠項目

 

 

壹,證據

 

當然是先報警,請員警來取證、測量了,在德國,交通警察的取證,被稱為法官的「勘驗助手」〈請參吳麗琪德國刑事訴訟法一書〉

 

於事故三十日後申請初步分析研判表(可參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以利釐清雙方責任。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三條〉

 

研判表證明力較弱,若有不服可自費三千元申請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雙方肇事責任!〈公路法第67條、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參照〉

 

若再不服,可以向覆議委員會申請覆議〈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參照〉

 

也可以先提告訴,等案件進入刑訴程式,再請法官或檢察官囑託鑑定委員會鑑定,至於覆議,依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當事人或甚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車輛所有人對於鑑定委員會所作鑑定應向審理該案之司(軍)法機關聲請轉送覆議委員會覆議。這樣應該便不用花錢了。
 
也可以寫閱卷聲請狀去向法院聲請閱卷,我指民事法院。

 

 

受害人可自身的損害書寫一張求償明細! 好向肇事者主張,或向法院提告訴〈我指刑事附帶民訴〉或起訴。

 

 

貳,強制險可申請理賠的部份

 

此部份不用和解就可先行申請並且是百分之百理賠無關肇事責任:

 

一、健保醫療費:指全民健保之自付額、病房費差額(每日1500元為限)、掛號費。

二、急救費用: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費。 

三、合理交通費:指轉診費、出院費及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以計程車收據為準,至合格醫療院所為限。

四、看護費用:包括特別護理費、看護工費、近親或他人看護之合理費用。但 須有 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每日以1200元為上限,最高以30日為限。

五、其他:如醫療器材(兩萬為限)、義肢器材(五萬為限)、住院膳食費(每日以180元為限)等等〈請參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

 

另,若不知對方的保險公司,可以向保險事故發展中心查詢,電話為(02)2321-9167

可以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查詢,但須檢附員警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明檔,對方汽車車牌號碼及查詢人的身分証明。實務上,您可以在員警機關發給的「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的空白處註明查詢人的姓名及聯絡電話,傳真至該中心﹝傳真機號碼為 0223219134﹞,該中心承辦人員收到後會查明並主動與您聯絡,如果未收到傳真而未與您聯絡時,請您再撥電話 02-23219167 與該中心聯繫。

 

 

參,任意險及民事求償部份

 

另可依肇責比例向加害者或任意第三人責任險求償的項目如下: 

一、看護費用:超過強制險三萬六給付的部份,以專業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為準。

二、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薪資賠償:以專業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註明需休養或復健多久。另須薪資證明,以扣繳憑單、薪資轉帳證明、勞保投保薪資為主,若無依勞保最低工資

計。

三、後續醫療費及應用相關器材:預估後續可能的醫療費用。 

四、財產損失:修車費或殘值,手錶眼鏡手機首飾..等等均屬之。 

五、慰撫金:精神賠償參照當事人之身分、地位、職業、家屬狀況等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循。

 

此部份請自行參考民法侵權行為部份的法條,在184條以下

 

研判表出來後可至鄉鎮市區公所免費申請調解,或可請處理員警轉介調解!有些員警在事故當時便會主動詢問是否要幫雙方轉介調解。

 

如調解不成就請調解委員會出具調解不成立的書面資料〈鄉鎮市區調解條例參照〉,直接找當初的承辦員警作筆錄提告對方過失傷害即可! 也可以寫狀子即告訴狀到地檢署提出告訴!!!!

 

本文參考了,雅虎知識家上的“立成理賠-江顧問 ( 大師 3 )代表知識團:車禍處理與諮詢擅長領域:生活法律 | 公路“在雅虎知識家上的回覆

另請參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 (民國 101 02 24 日 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