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9-19 14:55:12林文斌

兩岸的比較-車禍事故責任認定與民刑事責任及訴訟

兩岸的比較-車禍事故責任認定與民刑事責任及訴訟

 

 

一、先談談臺灣的車禍鑒定

 

有編文章:車禍鑒定的申請與申訴程式

 

            / 林啟瑩律師【臺灣法律網】

 

她提到,最好請求司法機關囑託鑒定而不自行申請

 

車輛行車事故鑒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有個鑒定委員會及覆議委員會

 

 

二、有個人在校園內撞死兩個大學生

 

在臺灣,公共危險→酒駕,公共危險→肇逃,過失致人於死

 

大陸,違反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是成立要件

 

臺灣,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例如,規定了, 第四十七條   (汽車駕駛人之處罰-違規超車 )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臺灣,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例如,規定了第  101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左列規定:

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臺灣, 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

 

大陸,有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常式規定(2009)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法發〔201023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1]7

 

 

三、大陸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常式規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臺灣,可以向員警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92.09.24訂定) (民國 95 07 10 修正)

 

   13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向員警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

一、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二、於事故七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三、於事故三十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分析表。

前項資料之閱覽應於員警機關之辦公處所為之,不得攜出或塗改增刪;警

察機關得以複印或備份方式提供現場照片。

申請提供資料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四、民事責任

 

大陸,有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常式規定(2009)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法發〔201023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1]7

 

臺灣,有侵權行為,在民法債編中,大陸有侵權責任法

 

有一個大陸的判決

 

  紮魯特旗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十五條: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賠償損失;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公民的身體健康權依法受到法律保護,侵害他人身體造成傷害的,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本案原被告互相廝打,屬互相侵權,由於雙方的過錯行為與對方身體受到損害間存在因果關係,加之其行為具有違法性,因此應當各自承擔其過錯行為所引起的民事賠償責任。但綜合考慮案情,原告受損害的原因系被告牧放羊只進入原告看護的範圍所致,被告具有過錯是引起本案發生的主要原因,故被告應對原告損害後果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對原告提出營養費的請求,因其未能提供相關證據故不予支援。

 

  關於原告的損失範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第十九條第一款: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第二十二條: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第二十三條: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第二十四條: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本案原告的損失6204.45元有合法有效的證據予以證實。

 

  五、定案結論

紮魯特旗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一款(六)項、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做出如下判決:

 

臺灣李樂濟律師在網站上說:

 

車禍賠償之金額共計約五種項目之總合;1.為醫療費用〈醫院的掛號費等收據〉;2.醫療必要費用,此收據非醫院診所所開出,而系如看護費、藥房、計程車費用等;3.工作收入減少〈請假或因住院而無法上班〉;4.工作能力喪失〈殘廢〉5.精神慰撫金,或精神上損害賠償。

 

五、書狀範例

 

臺灣要找司法院網站上有書狀範例,大陸要輸入關鍵字法律文書來搜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