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1-13 14:10:10古 秀 美

體恤身心障礙者,國稅有心!

(CITY BEING 樂活城市新聞/記者古秀美/台南報導)

財政部繼去年基於物價指數上漲將104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由108,000元調高為128,000元外,更於今年初為提昇身心障礙者無障礙之交通便利、促進身心障礙者之生活自立及體恤照顧行動不便者行的需求,自10426日起5年內簽訂買賣契約並完成汽車新領牌照登記,且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之車輛,得申請退還先前繳納之貨物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除上述租稅優惠外,關於綜所稅之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核定方面,亦朝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方向邁進。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時,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故僅提供醫師(院)診斷或鑑定證明書,尚不得申報該扣除額。財政部今(104)年1015日發布解釋令,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若僅提供醫師(院)診斷或鑑定證明書者,嗣後基於與先前檢附之診斷或鑑定證明書所載相同事由,經鑑定後取得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除有其他事證可認定身心障礙之事實係於課稅年度後始發生者外,納稅義務人得檢附嗣後經鑑定取得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向國稅局申請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