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0-13 07:46:23古 秀 美
繼承之農業用地5年內移轉同順序繼承人繼續作農業生產免追繳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農業用地,繼承人於繼承之日起5年內,若以贈與或出售行為移轉予其他同為繼承之人且繼續經營農業生產時,因該地仍屬同一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所有且繼續經營農業生產,准免依該條款但書規定追繳遺產稅,惟原經列管之農業用地,仍應續予列管,即仍應自繼承日起列管5年。
該局進一步表示,上述所稱『同為繼承之人』,係指在同一繼承案件中同為繼承人而言。例如,甲死亡,繼承人為乙、丙、丁、戊四人,惟丁、戊向法院申請抛棄繼承,則同為繼承之人即指乙、丙而言,不包括抛棄繼承權之丁、戊,亦不包括無繼承權之乙丙子女A、B、C,故乙就其繼承之農地移轉於丙,或丙就繼承之農地移轉予乙,且繼續經營農業生產時,均免追繳遺產稅。
該局提醒,由於贈與行為係獨立之法律行為,仍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