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針對媒體專欄報導質疑鐵路地下化之程序標準、政策必要性等,澄清如下:
一、
本案並非賴市長上任後將鐵路東移,行政院98年9月核定路線自始即為「在既有鐵路的東側施作永久軌」,所採「明挖覆蓋工法」亦與當年北高做法一致。
二、
有關部分團體質疑「會議中不得攝影、錄影或錄音。但經主席同意者不在此限。」、「會議進行委員討論前,各級民意代表、旁聽之居民、居民代表及相關團體等均應離開會場。」、「不得攜帶標語、海報、各式布條、旗幟、棍棒無線麥克風、武器及危險物品,進入會場、旁聽區及會議所在辦公廳舍區域。」等規定。市府強調,這些規定都是依照中央內政部都委會準則所定,是為維持會議秩序所訂之會議程序注意事項,因此需請參與民眾共同遵守。
另,依照「台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會議及會場管理要 點」,申請發言之民眾或團體,發言人數得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由多數有共同利益之當事人選定其中一至五人為代表;發言者以3分鐘為限,但委員會得調整發言時間(以102年5月1日專案小組會議為例,自救會即發言超過30分鐘)。
三、
另有部份人士錯解法律,以為由市府辦理之聽證會將有法律效力。事實上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非法律強制要求辦理的聽證,其結果僅供機關參考,並沒有法律效力。市府辦理沒有法律效果的聽證會,其實也無助於解決爭議。
真正能夠有效化解爭議的,是直接和拆遷戶誠懇溝通。市府自102年9月底起邀請拆遷戶進行數場區里說明會,雖然爭執難免,但並未迴避溝通也未設限議題,贊成或反對意見皆充分表達。目前仍持續一步一腳印,深入家戶拜訪,解答個別拆遷戶關切的問題,讓他們完整暸解自身權益,理性抉擇。市府絕對會承擔起照顧拆遷戶的責任,也會盡力化解爭議,讓長期受軌道干擾的住戶和市區發展,都有機會展開新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