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1-21 22:59:38古 秀 美
配偶婚前與他人所生子女可否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記者古秀美/ 台南報導)
配偶婚前與他人所生5歲以下之子女,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否自其綜合所得總額申報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我國綜合所得稅係採家戶申報制,納稅義務人之配偶與前夫(妻)或婚前與他人所生之子女,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有關「納稅義務人之子女」規定,減除其免稅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如有扶養5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可扣除25,000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但如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不論採所得合併計算稅額或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或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者,不得扣除。 對於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歡迎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