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25 18:21:33古 秀 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發布~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稅款,縱無漏稅仍應處罰


(記者古秀美/台南報導)

南區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稅款並辦理扣繳申報,縱然因所得人已將該筆所得併入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繳稅,扣繳義務人得免除補繳扣繳稅款之義務,但是違反扣繳義務部分仍應依法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為補習班負責人,亦即所得稅法所稱扣繳義務人,該補習班101年度給付租金予丙君,未依規定扣繳稅款,經該局查獲,乃依規定按應扣未扣稅額處罰鍰。甲君不服,復查主張出租人丙君既已依法自行申報該筆租賃所得,並未因其未代扣稅款及辦理扣繳申報,而發生所得人逃漏所得稅之結果,請免予處罰。該局復查結果以,甲君免再補繳稅款與其確有違反扣繳義務係屬二事,駁回其復查申請;案經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而告確定。

該局籲請扣繳義務人,給付各類所得時,應依法扣取稅款並依規定繳納,勿因一時疏忽遭查獲而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