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6-28 19:36:38古 秀 美

修正「臺南市公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之適當性

 

(記者古秀美/台南報導)

本次修正「臺南市公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係因於民國99年臺南縣市合併後,本府民政局特就整個大臺南地區殯葬設施之使用分佈、軟硬體設備統計、人員配置等進行研商,為其能夠發揮最大效能、符合市民使用需求、達成未來節葬簡葬政策目標、維護公立殯葬設施永續經營及實質減輕弱勢負擔等綜合因素,爰重新訂定合理之收費標準,茲說明如下。

 

壹、丁級禮廳(大間)及火化費調升之理由:

 

一、丁級禮廳(大間)部分:

本市殯葬管理所各級禮廳(堂)總計52間,丁級禮廳附屬之大(15坪)、小(10坪)禮堂每日收取之費用僅差距100元,無明顯間隔,導致民眾不衡其個人實際奠祭規模需求,一律預定大間禮堂,時而導致大間禮堂發生不敷使用之情事,為提升設施服務水準,促進殯葬設施合理分配使用,大間禮堂(15坪)從900/日調整至1200/日,以符使用者付費原則。

 

二、火化費部分:

(一)火化費修正之必要性-原政策目標業已達成:

本市原火化費核定以低於成本之每具3,500元收費,其目的係為鼓勵提倡市民能改變舊有的殯葬習慣,將一般土葬風俗改用以火化入塔方式辦理葬儀,以減緩本市墓地使用需求及加速促進都市化邊緣土地之有效利用。查內政部10225日公布之最新統計資料「我國遺體火化率由82年的45.87%,至101年底已提升至92.42%,高居世界第二(僅次於日本),再創我國推動火化政策以來之新高,顯示民眾喪葬觀念隨政府宣導及時代進步已有大幅改變。」,此統計數據與本市101年度死亡人口採火化晉塔之比例亦已高達92%以上相符,顯見本市市民已能接受新的喪葬禮俗,該減徵火化費之鼓勵性政策目標業已達成。爰參以近年國際油價攀升及國內物價波動水平為準,依使用者付費原則,修訂調整火化費收費至每具應負擔成本收費,用以促進平衡本市殯葬事業管理基金財務之合理化,及改善其原不足火化成本之虧損反轉嫁於全體市民負擔之不公平情形。

 

(二)試算成本-101年度結算數為基礎:

本次另就101年度結算之最新資料再精算本市殯葬管理所就大體火化處理所投入之人工、物料、設備及水電等直接、間接成本設算結果,101年度每具火化成本即達新臺幣6,336,再參以行政院主計總處消費者物價指數(CPI)漲跌及購買力換算,可知100年度至101年度物價波動指數漲幅為1.93%,若計算臺灣過去10年之CPI指數(90-101年)漲幅更高達13.48%,更可證明調升火化費,確實係為反應成本及平衡基金收支管理以達永續發展目的,並符社會公平及使用者付費原則。(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處)

http://win.dgbas.gov.tw/dgbas03/bs9/price_cpi_curv/cpi_curv.asp

貳、相關配套措施-促請市民配合政策施行,以達本市殯葬設施永續經營之目的:

 

一、本市南區、新營區、柳營區等設有火化場設施之回饋:

 

(一)南區部分:亡者設籍於本市南區四個月以上者,除明德里、大林里、建南里、郡南里、明亮里、大恩里、府南里、荔宅里、興中里、大忠里、竹溪里等十一里免收火化處理費(內含火化費用、火化許可證及撿骨裝罐作業費用)外,其他各里火化處理費減半計收。

 

(二)新營區部分:設籍四個月以上(以戶籍登記為準)之新營區市民,申請使用本專區納骨堂者火化免費

 

(三)柳營區部分:亡者設籍柳營區之市民及六甲區龜港里市民四個月以上(以戶籍登記為準) ,申請使用本專區納骨堂者火化費免費

 

二、減輕弱勢負擔:

為配合社會救助法修正本辦法第4條、第4條之1規定,擴大本辦法適用範圍,減免中、低收入戶之費用負擔。

 

三、鼓勵市民支持新殯葬文化-減收火化費五成:

 

為推動本市未來節葬簡葬之新殯葬禮俗,增訂第2條第1項第12款「本市市民於取得醫療衛生機構或司法機關核發之死亡證明書三日內辦理火化者,火化費減收五成。」之規定,以降低亡者家屬於殯儀館守靈之身心壓力及喪葬費用,暨提升本市有限殯葬設施使用之轉換率,紓解民眾常因殯葬設施禮廳、禮堂不敷使用而產生之民怨。

 

綜上理由,在檢討殯葬設施永續經營,考量新時代需要,整合各方專業意見與達成全體市民最佳期待目標下,新修正「臺南市公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祈使該等設施更能健全經營並發揮最大效用以服務市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