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贊成死刑!
目前的階段完全無法接受「廢除死刑」!
當今法律程序走到最後三審定讞仍舊是死刑,表示這個受刑人罪大惡極,如果此時仍談論他的人權,那麼受害者及其家屬的人權又在哪裡?
「殺人不用償命」,只要「悔過」仍可以活得好好的,吃住都不用錢,都由納稅義務人負擔,請問公理何在?
死刑的存廢與否如果不顧台灣絕大多數人的感受,只是任由人權團體搖旗吶喊就可以一延再延,請問台灣的治安真的可以百分之百保障「死老百姓」們的身家安全嗎?
我常想一個問題,如果台灣的人權團體的成員全都是受害者家屬,他們反對台灣執行死刑,那我無話可說!
「寬恕」、「原諒」加害者,只有受害者及受害者的家屬有權利說,旁人沒有權利,因為沒有感同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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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總長提名人黃世銘在立院說,他贊成廢除死刑,但已判刑確定者,基於「依法行政」應該執行。次日,法務部長王清峰立即親自撰文回應,堅持死刑應「暫停執行」,並說即使丟官亦在所不辭。
王清峰曾是人權律師,她推動廢除死刑的努力令人敬佩;但如今身為法務部長,若仍只是「主張」反對死刑並「堅持」不執行,顯然是不夠的,甚至有違法之虞。王清峰若反對死刑,她應該做的,是以積極的態度推動廢除死刑的立法工作,並讓民眾相信社會安全秩序不會因廢死刑而打折,才是根本之道。畢竟,這是國家法制的問題,而不只是個人信念的問題。
台灣最近四年均未曾執行死刑。從陳定南任內起,經施茂林、到王清峰,皆以「不執行」的手法處理死刑犯問題;嚴格來說,這都是避重就輕的作法。國家律法既有死刑條文,司法官又已依法審理判決定讞,卻在法務部長一關受阻無法執行,這是枉法的行為,也是行政的怠忽。基於對生命的珍惜,法務部長不執行死刑,悲憫之心當然可以理解;但從維護法治的立場計議,如何逐步在法制上構築落實廢除死刑的階梯,恐怕要比依恃個人信仰或行政操作來得合理。
推動廢除死刑,絕非簡單的工作,這在全球皆然。儘管世界過半國家都已廢除死刑,但民主如美國,目前僅十幾州通過廢除死刑,多數州仍存在死刑;如日本,曾一度停止執行死刑,其後又恢復執行,去年一月即一舉處決四名人犯。其主要原因,都是社會現實和人權理想之間仍然存有相當距離。以日本為例,上月公布的民調,有高達八成五的民眾支持死刑;這顯示一般庶民對於重大殘暴犯罪行為的恐懼,認為無死刑可能引發犯罪者的儌倖心理而增添兇殘暴行,且失社會公道。
回看台灣的情況,雖然國、民兩黨主政者都支持廢除死刑,也均透過法務部門要求法官減少死刑的判決;但去年台灣仍有十二人因為罪行兇殘,遭判處極刑確定,這也使得我國目前未執行的死刑犯增加到四十四人。亦即,在明知政府政策不樂見死刑的情況下,仍有十多名法官艱難地寫下死亡判決。這或許是凶手實在罪無可赦,法官欲免其一死亦「於法無據」;但法制上仍存在死刑,則是使法官們無以迴避而判處極刑的主要原因,這也是王清峰身為法務部長必須面對的挑戰。
嚴肅而論,消極地以「不執行」來規避死刑,其實是一種枉法的態度。法務首長若以鑽法制縫隙的手段來博取「尊重生命」的美名,更可能徒增民眾的疑惑。王清峰和黃世銘都是心懷悲憫的法務工作者,自無庸置疑;但如何衡平持守法治與仁慈,以確保正義得獲彰顯,不僅是兩人無可迴避的責任,也是整個政府體系必須共同思考的問題。
要解開這個糾結,政府可為應為者有二:一是由法務部主動提出廢除死刑的條例,送交立法院審議,促使朝野立委對此一問題嚴肅辯論,同時藉機向民眾進行宣導,並測試社會溫度。即使最後不獲社會認同,法案未能過關,王清峰也才有資格說自己努力過了。第二,若上述法案無法通過,則應退而求其次推動「死刑暫緩執行條例」,使目前光憑部長一人說了算的「不執行」作法,取得法律依據。
成為一個「無死刑」的國度,或許是台灣應有的追求。但如何在現有社會基礎上實現這個目標,主事者除了需要時間來建立社會共識,更應積極努力朝法制化邁進;而不宜聽任法院的判決被變相否決,畢竟法務部長不是超越三級三審的第四審。至於「廢死」法案將在國會遭到什麼命運,這就不是法務部長需要瞻前顧後的事了,因為那考驗的是朝野立委的智慧深度。
今天一位老師講到死刑問題,他的觀點太棒了!!
他意思是說,如果44死刑犯的被害家屬,願意原諒就不要死刑,決意死刑就沒第二句話,由家屬定奪。
並不是每件刑案都如游林美雲媽媽,選擇原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