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3-17 22:56:05夏日冰心

我不贊成

照片:白雲山莊拍的小紅葉


最近陸續有幾位姐妹紛紛求助於法律上的協助,也讓我想到之前曾經有人提出通姦除罪化的討論,對於這件事有一點小小的說文解字:

一、 不需要除罪化,若不通姦就不用怕啊!莫非心裡有鬼,不做虧心事,管它什麼法?

二、 目前的通姦罪是屬於刑法,可以請警察來幫忙,也算是毫無疑問的公證人,且千辛萬苦抓到後可以直接移送,連狀子都警察幫你處理好,不用請律師就能直接告。

三、 關於民事求償金錢部份,更是能直接於刑事庭中附帶送出,也不用付裁判費,若沒即時提出,日後就得付裁判費,且注意一點喔!不是提出求償金額100萬,法院就判100萬給你,但是提出的那方得先依照提出金額付1.1%的裁判費,也就是11000元,另外,法院只負責判,可不負責幫你追這筆錢,但法院判通姦的刑則罰款,他們是一定拿的到的,不然就要坐牢,為什麼?因為公家的錢欠不得,民間的債,誰管你啊?

試問如此便民的法條需要除罪,那麼不犯法的人就活該累死,若說家務事浪費太多資源,那麼請通姦犯多付點走路工給政府不就解決了,所謂使用者付費原則,在這麼搶錢的時代,社會已經夠亂,莫名其妙被侵入的人權(家裡都被闖入,自己的牙刷被拿去刷馬桶還要叫人忍耐拿來用或自己花錢再去買新的,實在很不人道),人權人權,乍看之下是保護無過失的一方,事實上卻是保障有過失的那方以最輕的罰則來低空飛過,若是連這麼一點點的法都取消,不如大家都去搶別人家的來用好了,反正也叫不動警察,因為那是你家的事。

夫妻的事的確要由夫妻來解決,問題是有人不解決,光會去外面製造問題叫別人收尾,買賣不成仁義在,要違約、認賠殺出也得雙方說清楚講明白,但有人就是東推西拖老說用過多年的東西不好用,X森購物都說試用期十天可以免費退換,若用過N年十天的N次方了才說東西不好用,根本就是吃覇王餐不認帳,還好意思說自己忍耐多久才遇到溫柔體貼、善解人意的好對象。

現在的女人,不會也不再屈就於傳統的包袱,沒了另一伴反而更能活出自在人生,要散就說明白,並把債務和義務先清算一下(全額清算,不要夜長夢多的分期付款),想過橋的過,想走路的走,有魄力一點,少來債留當地(養小孩,奉養對方父母),在外逍遙自在的卑鄙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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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悄悄話) 2010-01-06 18:10:22
等待奇蹟的人 2009-10-23 14:56:20

你說得太好了!
<站起來拍拍手中>

witty 2009-08-21 10:37:28

你很好耶,把這些法律常識篇整理的很有條理(很簡潔一下就有重點及方向),受用良多,這是在每個姐妹中少見的,但也是最需要的

版主回應
遇到同樣的事,就分享分享~~ 2009-08-21 23:4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