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9-02 19:43:52stanley

孟子所言之「利」

「利」,一般來說,它的解釋都是正面的、有價值的,是一個好字眼。
《說文》曰:「利,銛也。人钫人刀;和然後利,人钫人和省。」《易》曰:「利者,義之和也。」「利」與「和」同義也。
「利」亦可解作吉、順利之意。例如,《廣韻‧至韻》曰:「利,吉也。」《易‧乾》中有:「飛龍在天,利見大人。」,有大吉大利之意。
《正字通‧刀部》:「利,害之反。」《墨子‧經上》亦有云:「利,所得而喜也。」它是利益,意與「害」相對。
它也表達了善、優良、美好。如《玉篇‧刀部》:「利,善也。」
「利」亦作喜愛之意。《荀子‧正名》:「不利傳辟者之辭。」楊倞注:「利,謂悅愛之也。」

除此以外,「利」亦作貪。《廣雅‧釋詁二》:「利,貪也。」《禮記‧坊記》:「先財而後禮,則民利。」鄭玄注之曰:「利,猶貪也。」

由此可見,「利」的普遍解釋是正面的。
「亂之始也」
然而,似乎普遍對「利」的解釋都不適用於《孟子》。在《孟子》一書中,凡為利者,皆是不當的。這一點,司馬遷也對此作出總結和評論。

於《史記‧孟子荀卿列傳》(卷七十四)的開首:
「太史公曰:余讀孟子書,至梁惠王問『何以利吾國』,未嘗不廢書而嘆也。曰: 嗟乎,利誠亂之始也!夫子罕言利者,常防其原也。故曰『放於利而行,多怨』。 自天子至於庶人,好利之獘何以異哉!」

從這裏,可看到孟子所言之「利」,非作正面之意。司馬遷肯定了「利,誠亂之始,禍之源。」並對孟子對待「利」的弊害應予以防範和約束,加以讚賞。


社會道德
為何孟子認為「利」是「亂之始」,指之為不當呢?於《孟子》中,更特別把「利」與「義」作對立論。這除了牐孔子「君子喻於義,小人喻於利」之說外,與當時的社會道德亦有緊密之關係。

春秋以後,諸侯各有兼併之心。有識之士,皆書其學以期救世,是故百家爭鳴。這個先秦學術思想的黃金時代,正是孟子所譏為「處士橫議」者也。
《滕文公下》:
「聖王不作,諸侯放恣。處士橫議。楊朱墨翟之言竹盈天下。」
《莊子‧天下》有云:
「天下大亂,賢聖不明,道德不一。天下多得一察焉以自好。……皆有所長,時有所用。雖然不該不烕一曲之士也……是故內聖外王之學,闇而不明,鬱而不發。天下之人,各為其所欲為,以自為方。悲夫。」

自商鞅變法後,人樂於軍功;自商業勃興後,人但求富利。而禮義廉恥則蕩然無存。
《荀子‧大略》言:
「民語曰:欲富乎,忍恥矣,傾絕矣,絕故舊矣,與義分背矣。」
《史記‧蘇秦列傳》:
「此一人之身,富貴則親戚畏懼之,貧賤則輕易之,況眾人乎!且使我有雒陽負郭田二頃,吾豈能佩六國相印乎!」
又《史記‧吳起列傳》:
「其少時,家累千金,游仕不遂,遂破其家,鄉黨笑之,吳起殺其謗己者三十餘人,而東出衛郭門。與其母訣,齧臂而盟曰:『起不為卿相,不復入衛。』遂事曾子。居頃之,其母死,起終不歸。曾子薄之,而與起絕。……齊人攻魯,魯欲將吳起,吳起取齊女為妻,而魯疑之。吳起於是欲就名,遂殺其妻」
從蘇秦和吳起的典型例子,可見時人見利而忘義,為「利」而不顧廉恥。所以,孟子特別將「利」、「義」對立。


孟子對「利」的看法
從《孟子》一書中,我們可看到孟子對「利」的看法。


君子喻於義,小人喻於利
在《盡心上》:
「雞鳴而起,孳孳為善者,舜之徒也。雞鳴而起,孳孳為利者,跖之徒也。欲知舜與跖之分,無他,利與善之閒也。」
孟子舉堯舜之徒與盜跖之徒之分,以說出善和利之間的分別。從此處看來,「利」有指不當之意,是為君子聖人所不取的。


於《萬章上》:
「非其義也,非其道也,祿之以天下,弗顧也;系馬千駟,弗視也。非其義也,非其道也,一介不以與人,一介不以取諸人。」
伊尹以堯舜之道為樂,誦其詩、讀其書。如果不合道義,縱使以天下財富作為他的奉祿,他都不回頭望一下,正是「君子喻於義」。


於《公孫丑下》:
「陳臻問曰﹕『前日於齊,王饋兼金一百而不受;於宋,饋七十?而受;於薛,饋五十鎰而受。前日之不受是,則今日之受非也;今日之受是,則前日之不受非也。夫子必居一於此矣。』孟子曰﹕「皆是也。。當在宋也,予將有遠行。行者必以贐,辭曰『饋贐。』予何為不受?。當在薛也,予有戒心。辭曰﹕『聞戒。』故為兵饋之,予何為不受?若於齊,則未有處也。無處而饋之,是貨之也。焉有君子而可以貨取乎?」
孟子認為送行者之禮和兵備之饋(《辭》曰:「聞子之有戒心也」) 是可以取的,是因為取送行者之禮和兵備之饋都沒有違反「義」,是適宜的,不是「利」。但齊王所贈的一百金,「未有處也」,是「貨」是「利」,故不能受之,因只有小人才會「喻於利」,是君子所不為的。
於《離婁下》:
「齊人有一妻一妾而處室者,其良人出,則必饜酒肉而後反。其妻問所與飲食者,則盡富貴也。其妻告其妾曰﹕『良人出,則必饜酒肉而後反;問其與飲食者,盡富貴也,而未嘗有顯者來,……蚤起,施從良人之所之,遍國中無與立談者。卒之東郭墦閒,之祭者,乞其余;不足,又顧而之他,此其為饜足之道也。其妻歸,告其妾曰﹕『良人者,所仰望而終身也。今若此。』與其妾訕其良人,而相泣於中庭。而良人未之知也,施施從外來,驕其妻妾。由君子觀之,則人之所以求富貴利達者,其妻妾不羞也,而不相泣者,幾希矣。」
孟子批評齊人的行為,認為他是捨義(羞惡之心)而取利;同時,亦批評當時求富貴者,「皆以枉曲之道」,與齊人無異也。於義、利之間,孟子選擇義而捨棄利的。
孟子於本章節就義利之形象,進一步說明了孔子所說的「君子喻於義,小人喻於利」。


《滕文公下》:
「陳代曰﹕『不見諸侯,宜若小然;今一見之,大則以王,小則以霸。且誌曰﹕枉尺而直尋,宜若可為也。』孟子曰﹕『昔齊景公田,招虞人以旌,不至,將殺之。誌士不忘在溝壑,勇士不忘喪其元。孔子奚取焉?取非其招不往也,如不待其招而往,何哉?且夫枉尺而直尋者,以利言也。如以利,則枉尋直尺而利,亦可為與?……如枉道而從彼,何也?且子過矣,枉己者,未有能直人者也。」
陳代勸孟子枉尺直尋,以見諸候,但孟子不肯。
此處的「枉尋」可比全體百性犧牲其福祉;「直尺」可比國君滿足其個人野心。但從國君的立場來看,其個人之利既國家之利,故曰:「枉尋直尺而利」。對於陳代而言,見諸候是「枉尺」,王霸之利是「直尋」。
對於儒家而言,王道之實現可謂天下之大利。但在孟子看來,見諸候是「枉道」;枉道而從利,君子所不為也。


利蔽本性
《告子上》中:
「一簞食,一豆羹,得之則生,弗得則死,脪爾而與之,行道之人弗受; 蹴爾而與之,乞人不屑也。萬鐘則不辨禮義而受之。萬鐘於我何加焉?為宮室之美、妻妾之奉、所識窮乏者得我與?」
孟子舉「一簞食,一豆羹」極言食物之少,而「得之則生,弗得則死」則又說明這極少的一點食物的重大價值。這樣珍貴的食物若經「脪爾」、「蹴爾」而施捨出來,那便是對人格的侮辱,這不義之食,一個瀕臨死亡的人尚且不肯接受。可見人們的羞恥之心,是勝過求生的欲望,而所謂「羞恥之心」,乃孟子所謂「義之端也」。
「萬鍾」與「一簞食,一豆羹」相比,數量上是大大增加了,但其意義、價值卻減少了,因為接受「萬鍾」的俸祿,不外乎為了「宮室之美」、「妻妾之奉」 、「所識窮氏乏得我」之類身外之物,這同生命本身的價值相比,當然是微不足道。前一個例子裡,人們在「生」與「義」之間選擇了後者,但在後一個例子裡,人們卻在遠不如生命重要的身外物(利)和義之間選擇了前者,足見這些見利忘義的小人的荒謬可笑。孟子指出人之所以會做出這樣愚蠢的行為,正是受到「利」所蒙蔽,才會失掉本性。


凡事以義為先
《梁惠王上》:
「孟子見梁惠王。王曰﹕『叟不遠千裡而來,亦將有以利吾國乎?』孟子對曰﹕『王何必曰利?亦有仁義而已矣。』王曰『何以利吾國』?大夫曰『何以利吾家』?士庶人曰『何以利吾身』?上下交徵利而國危矣。萬乘之國弒其君者,必千乘之家;千乘之國弒其君者,必百乘之家。萬取千焉,千取百焉,不為不多矣。苟為後義而先利,不奪不饜。」
梁惠王所談及的「利」,是指富國強兵之類。孟子則說求「利」之害,「上取乎下,下取乎上」,梁惠王的重利輕義可使「國危」、出現公卿大夫弒奪之禍。
希真說孟子以仁義對梁惠王,曰:「凡事不可先有箇利心,才說著利,必害於義。聖人做處,只向義邊做。然義未嘗不利,但不可先說道利,不可先有求利之心。蓋緣本來道理只有一箇仁義,更無別物事。義是事事合宜。」
又曰:「聖賢之言,所以要辨別教分明。但只要向義邊一直去,更不通思量第二著。才說義,乃所以為利。固是義有大利存焉,若行義時便說道有利,則此心只邪向那邊去。固是『未有仁而遺其親,未有義而後其君』。才於為仁時,便說要不遺其親;為,便說要不後其君,則是先有心於為利。聖賢要人止向一路做去,不要做這一邊,又思量那一邊。仲舒所以分明說『不謀其利,不計其功』。」
孟子認為,凡事不可以利為先,以義為後;應向義處思量,不應以利為依歸;見事須以是和非作準則,不可只重利害。


利,禍之源也
在《告子下》中:
「宋牼將之楚﹐孟子遇於石丘。曰﹕『先生將何之?』曰﹕『吾聞秦楚構兵,我將見楚王說而罷之。楚王不悅,我將見秦王說而罷之,二王我將有所遇焉。』曰﹕『軻也請無問其詳,願聞其指。說之將何如?』曰﹕『我將言其不利也。』曰﹕『先生之誌則大矣,先生之號則不可。先生以利說秦楚之王,……是君臣、父子、兄弟終去仁義,懷利以相接,然而不亡者,未之有也。先生以仁義說秦楚之王,……是君臣、父子、兄弟去利,懷仁義以相接也。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何必曰利?」
從上可見,「義」、「利」之間,孟子必擇義,這也是「上取乎下,下取乎上」的道理。亦由此可見,重「利」會禍及整個社會,人皆「懷利以相接」,「然而不亡者,未之有也」。


綜觀以上而言,孟子認為「利」,乃亂之始、禍之源也,它使蒙蔽人的本性,使人「與義分背」,人人取利捨義,失掉羞惡辭讓之心,禍及社會。他認為凡事以義為先,強調「君子喻於義」。
其實,這可說是發展孔子「君子喻於義,小人喻於利」之說。「義」是事之宜,「利」是財利,前者是合理的行為標準,是君子所曉喻;後者則是小人之所欲,與前者相多,有害於完美人格之修養。
另外,孔孟所指的「利」,並不包括為富國裕民的公利;所反對的是個人不合理之私利。












參考書目
1) 朱熹注,《孟子集注》。臺北:藝文印書館,民國58年[1969年]
2) 楊伯峻譯注,《孟子譯注》。北京:中華書局,2000年
3) 朱熹,《朱子語類‧卷五十一》。
4) 司馬遷,《史記‧孟子荀卿列傳》。
5) 蘇文擢,《孟子要略》。1991年
6) 吳康,《諸子學概要》。臺北:正中書局,民國68年[1979年]

參考網頁
1) 中研院語言所「搜詞尋字」語庫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