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入選美術展覽之獎金屬於競賽獎金或是稿費
* 執行業務所得稿費、演講費等-所得類別代號為9B(定額免稅-18萬元)
* 執行業務所得-所得類別代號為9A
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著作人、代書、工匠和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的業務收入或演技收入。
*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獎金-所得類別代號為91
各類競技比賽及抽獎之獎金及獎品價值。
作品入選美術展覽之獎金屬於競賽獎金或是稿費?
解答:
參加文化作品競賽,其所獲得之獎金或給與,其所得類別區別如下:
一、入選文化作品於展覽結束後退還參展人者,所頒發入選作品獎金,應認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競賽之獎金。
二、入選文化作品不發還得獎人,其版權為舉辦機關所有者,所頒發入選作品獎金,應認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規定之稿費收入。
個人取得之獎金不論屬稿費收入或競賽之獎金,應併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納稅,惟屬稿費收入者,可於減除18萬元後之餘額列入申報。(財政部74.9.6台財稅21714號函
*依現行各類所得扣繳率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金額不超過新台幣一千元者,得免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扣繳義務人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金額不超過新台幣一千元者,無須再列單申報扣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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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及翻譯文件所得課稅類別說明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接獲民眾電話詢問:如替律師事務所或翻譯社撰寫、翻譯其他文件,所獲得之報酬是否屬於稿費,可否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規定,享受定額免納所得稅規定?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規定之稿費、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收入,係指以本人著作、翻譯或創作之文稿、樂譜、樂曲、劇本及漫畫等讓售他人出版或自行出版或在報章雜誌刊登之收入而言。
律師事務所或翻譯社聘請個人撰寫、翻譯專利或其他文件,以供執行業務或營業之需,所支付之報酬屬於一般勞務報酬,屬薪資所得;
其他如受聘製作電視節目、翻譯說明書與譯文修改,受聘擔任外籍專家之即席翻譯人員所領取之酬勞,亦屬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薪資所得。
該局進一步表示,
如無僱用關係,個人翻譯書籍文件,修改或增刪或調整文稿、將研討成果編寫成書或刊載於期刊、攝影作品刊登於雜誌等,所領取之翻譯費、改稿費、稿費、酬金等,則為稿費性質,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規定,享定額(180,000元)免納所得稅之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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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分別在作品是否發還及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