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災自己產品捐贈或購置捐贈都不可扣抵營業稅
上成稅務新訊
水災自己產品捐贈或購置捐贈都不可扣抵營業稅
除非是捐贈給政府
自己產品捐贈 按市價開立 發票抬頭是自己
=自己的發票發票抬頭是自己的統編 但不可扣抵營業稅
只能申報銷貨繳營業稅5 %
如: 借: 捐贈 21,000
貸:銷貨收入 20,000
營業稅 1,000
資料來源:財政部首頁 > 訊息公告 > 新聞稿
營業人無償移轉貨物開立統一發票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為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而無償移轉貨物時,如該貨物於購入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於移轉時視為銷售,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應視為銷售貨物。營業人產製或購買供業務使用之貨物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所支付的進項稅額,並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如將該貨物供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因原申報扣抵的進項稅額屬不得扣抵之情形,應於移轉時適用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營業人依上揭規定自行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所載明之稅額,除屬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各級政府捐獻依法可予扣抵者外,其餘均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如有虛報進項稅額者,將依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自我檢視,如有視為銷售而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或將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儘速向國稅局所轄分局或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除加計利息外,可免按逃漏稅額處1倍至10倍之罰鍰。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27)
各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舉辦表演活動課徵營業稅事宜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接獲民眾詢問,舉辦音樂會等表演活動之門票收入應如何報繳營業稅?以及發送招待券與貴賓券是否也要計算營業稅?
該局說明,如以舉辦表演活動為其經常性業務,無論是否為營利事業,皆應辦理營業登記,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報繳營業稅;如係臨時性活動,已辦理營業登記之營業人自應將該活動之門票收入覈實申報,而未辦理營業登記者,除依據財政部
該局指出,舉辦表演活動所發售之票券,如有招待券、貴賓券或10元券等以較時價偏低價格銷售者,並非以該較時價偏低價格為其銷售額,主管稽徵機關將依營業稅法第43條規定,按該活動一般票券最低價格核定調整計算;如活動票券係無償贈與者,應視為銷售,亦以前開方式計算銷售額。
該局提醒,各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舉辦表演活動,應將銷售額按上述相關規定報繳營業稅,稽徵機關亦將加強稽徵以促使誠實申報,維護租稅公平。
(聯絡人:信義稽徵所
生意倒閉,以餘存貨物抵償債務,仍應依法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賦稅》
左營區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營不善歇業,通常餘存之貨物或固定資產,常因長期存放或使用,價值已大幅減損,不堪出售或使用,部分或已清除廢棄、或賤價賠售、或以抵償債務、或以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等,惟不論如何處理,應符合稅法規定,國稅局列出各種處理方式供營業人參考:
一、如餘存貨物或固定資產已不堪出售或使用欲清除廢棄時,應先向稽徵機關報備,取得報備核准證明。固定資產如已逾耐用年限,可直接於帳上轉列損失。
二、如以餘存貨物或固定資產抵償債務,依營業稅法第3條之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仍然要以時價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三、如以餘存貨物或固定資產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依營業稅法第3條之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仍然要以時價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四、如餘存貨物或固定資產賤價出售,應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如此可留下處理餘存物貨之證明,然若開立發票金額顯不相當者,稽徵機關仍將依查得資料或市價(時價)核定銷售額,發單補徵。
該局表示:營利事業經營不善歇業除了要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或廢止、註銷登記外,最重要的是要將帳上餘存貨物或固定資產,依稅法規定妥善選擇最有利方式處理,所以
新聞稿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陳秀玲 聯絡電話:5874709轉515
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應視為銷售開立發票
南投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南投縣分局表示: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除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應設帳記載,可免開立統一發票外,如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於所有權移轉時,應視為銷售,仍應開立發票。
該分局提醒營業人,除以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視為銷售貨物外,營業人將餘存之貨物抵償債務、或分配股東、或委託他人代銷貨物及銷售貨物等,均屬視為銷售行為,營業人應記得開立發票,以免遭受違章處罰。
(提供單位:第三課潘良良,電話049-2223067#310)更新日期:
營業人酬勞員工貨物依規定仍應開立發票繳納營業稅
高雄市某營利事業問:該公司同仁結婚生子,將贈送一套由該公司經銷之百科全書當作賀禮,則公司應否繳納營業稅及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依財政部
新聞稿提供單位:三民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林芬芬 聯絡電話:(07)3228838轉6766 http://www.etax.nat.gov.tw/wSite/fp?xItem=47784&ctNode=1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