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7-29 23:39:28stacy_claire

發票開錯了,應作廢重開以免受罰

發票開錯了,應作廢重開

《賦稅》2009/1/29

(臺中訊)公司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其中買受人部分書寫錯誤,

得否僅在發票上塗改後蓋章更正呢?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

書寫錯誤者,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

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

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另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48條第2項亦規定,前項未依規定記載事項為買受人

名稱、地址或統一編號者,其連續處罰部分之罰鍰為

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之2﹪,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1千元

,最高不得超過1萬元。


因此,關於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如有誤載,

應依規定作廢重開,尚不得直接在發票誤寫處塗改更正,

否則應依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

 

 

 

 

景氣不好 稅務員有業績 這可是可以罰 凡事小心點

jgbck 2013-05-16 22:50:12

又悶又熱的天 真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