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7-29 23:39:28stacy_claire
發票開錯了,應作廢重開以免受罰
發票開錯了,應作廢重開
《賦稅》
(臺中訊)公司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其中買受人部分書寫錯誤,
得否僅在發票上塗改後蓋章更正呢?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
書寫錯誤者,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
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
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另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48條第2項亦規定,前項未依規定記載事項為買受人
名稱、地址或統一編號者,其連續處罰部分之罰鍰為
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之2﹪,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1千元
,最高不得超過1萬元。
應依規定作廢重開,尚不得直接在發票誤寫處塗改更正,
否則應依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
景氣不好 稅務員有業績 這可是可以罰 凡事小心點
又悶又熱的天 真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