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自用轎車購置形式轉為營業租賃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置「高級自用轎車」,其取得之進項稅額應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之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若將融資租賃(即資本租賃)之購車形式轉成營業租賃,以進項憑證提出扣抵,將涉及虛報進項,除補徵外並處以罰鍰。
該局指出,依前揭營業稅法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9人座以下乘人小汽車,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另依財政部
一、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物所有權無條件移轉承租人。
二、承租人享有優惠承購權。
三、租賃期間達租賃物法定耐用年數四分之三以上者。
四、租賃開始時按各期租金及優惠承購價格計算之現值總額
達租賃資產帳面價值90﹪以上。
該局說明,財政部
該局進一步表示,為落實愛心辦稅,有效減少行政救濟案件,稽徵機關正擬訂「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加強輔導營業人自動補報並補繳稅額作業輔導計畫」,將針對會計制度不健全或不諳稅法規定等營業人進行說明、輔導。
該局籲請營業人若有疑義可事先徵詢所在地稽徵機關相關申報扣抵事宜,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42)
發布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