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非居住者(未滿183天)所得注意事項
扣繳義務人於給付「非我國境內居住者」之各類所得時,應依規定辦理扣繳,並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稽徵機關申報核驗。
該分局指出,某公司負責人甲君,亦即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所稱之扣繳義務人,於91至95年度間給付乙君租賃所得600萬元,惟給付時僅按10%扣繳稅款,經該局查詢入出境紀錄及戶籍資料,發現乙君在國內均無設籍紀錄,且每一課稅年度在臺灣停留時間亦未滿183天,係屬非我國境內居住者,依上開規定應按20%扣取稅款,甲君於給付時,按居住者以10%扣取稅款,合計約短扣60萬元,除補繳稅款外,並處1倍之罰鍰;至逾期申報扣繳憑單部分,另依規定處以罰鍰。
該分局提醒扣繳義務人,給付租金或薪資、利息費用時,應確實問明所得人是「居住者」或「非居住者」,俾利正確扣報繳所得稅款,以避免受處罰。
分配予外僑之股利所得 應於給付10日內辦理扣繳申報
《賦稅》2008/10/27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說明,公司或合作社分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的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給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之日起10日內依規定之扣繳率(一般為30%,若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條例申請投資經核准者,其扣繳率為20%)扣繳稅款並申報扣繳憑單;易言之,給付外僑股利所得,即應依就源扣繳規定開立扣繳憑單。
該分局又進一步說明,原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外僑,若公司或合作社分配屬於87年度或以後年度的股利或盈餘,已按非居住者之扣繳率扣繳稅款並申報扣繳憑單,如該外僑繼續在臺居留,而在同一課稅年度合計居留滿183天,其身分轉變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後,則公司或合作社應檢附外僑居住滿183天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護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更正為股利憑單,以便外僑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以該股利所含之可扣抵稅額扣抵應納所得稅。
如有疑問請洽:
所得人為非居住者,給付日起10日內申報扣繳憑單,因外(華)僑出境、申請延期居留,都需要分局、稽徵所綜所稅課(股)收件驗印之扣繳憑單,憑以認定扣抵之扣繳稅款,本分局外僑承辦人方能發給外僑納稅證明。
聘僱外籍員工,依聘僱契約、工作期間、居留證、護照有效簽證期間已逾183天以上者,除非第1年係於下半年入境受僱,否則自始即可按居住者之身分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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