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1-28 11:35:34terese shan
未滿6歲兒童之身心障礙鑑定(整理)
資料整理自: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
未滿6歲兒童,申請身心障礙鑑定,無法明確判定其身心障礙類別及
程度分級者,依下列規定為之:
1.可明確鑑定其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永久性缺陷之兒童。無法區分其程度分級者,得暫判定為重度等級。
2.由染色體、生化學或其他檢查、檢驗,確定為先天缺陷或先天性染色體、代謝異常,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因罕見疾病而致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障礙之兒童。無法區分其程度分級者,得暫判定為重度等級。
3.經早期療育發展評估,確定具2項(含)以上發展遲緩並取得報告。而無法區分其程度分級者,得暫判定為輕度等級。
註:依前項規定暫判定為重度或輕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應於滿6歲後,重新
申請鑑定其身心障礙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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