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28 13:50:52看啊 月亮就在那裡

自由主義思想

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是十七世紀自由主義啟蒙思想家,稱為「自由主義之父」,在《政府論二篇》指出:

1.  只要遵行理性和科學方法,任何人均有可能了解真理,在政府與人民的關係上,所有人民都擁有生命、自由、財產的基本權利,政府必須在人民授權之下,國家契約方可成立,其管理國政才具備正當性(天賦人權)。

2.  根據社會契約,若政府違反或侵犯這三種基本權利,人民在理性的考量下,政府背叛了人民時,那麼人民便有推翻政府的權利,革命不但是一種權利,也是一種義務(革命民權)。

3.  政府被授予權力的人與大眾一樣,也是契約的參加者,因而亦須受到社會契約的限制,依照人民的委託來行使權力,政府的權力是保護人民權利而設立(社會契約)。

洛克在《政府論》之中明確指出革命權:「所以當立法者們圖謀奪取和破壞人民的財產或貶低他們的地位使其處於專斷權力下的奴役狀態時,立法者們就使自己與人民處於戰爭狀態,人民因此就無需再予服從,而只有尋求上帝給予人們抵抗強暴的共同庇護。所以,立法機關一旦侵犯了社會的這個基本準則,並因野心、恐懼、愚蠢或腐敗,力圖使自己握有或給予任何其他人以一種絕對的權力,來支配人民的生命、權利和產業時,他們就由於這種背棄委託的行為而喪失了人民為了極不相同的目的曾給予他們的權力這一權力便歸屬人民,人民享有恢復他們原來的自由的權利,並通過建立他們認為合適的新立法機關以謀求他們的安全和保障,而這些正是他們所以加入社會的目的。」(第 222 節)

如果假定人們把自己交給了一個絕對專斷權力與意志的立法者,這就等同於解除自己的武裝,而把立法者武裝起來任他們宰割

引用資料:
維基百科,網址:https://zh.wikipedia.org/zh-tw/%E6%94%BF%E5%BA%9C%E8%AB%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