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輔具 與 身心障礙輔具 的差異(整理)
名稱 |
教育輔助器材,包括輔助科技設備(以下簡稱輔具) |
身心障礙者運用輔助器具(以下簡稱輔具) |
法源 |
特殊教育法第二十四條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 |
主管機關 |
教育部 |
內政部 |
經費來源 |
教育部編列特殊教育經費 各縣市政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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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社會司編列 身心障礙福利預算 各縣市政府自編身心障礙福利預算 |
申請方式 |
1.符合申請資格之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得向現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2.學校由學校老師或特教業務承辦人提出申請應依照申請流程辦理申請、借用事宜。 |
1. 輔具之補助,必要時須經評估並核定後之購置始予補助 |
申請單位 |
各縣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簡稱特教資源中心) |
戶籍所在地公所或各縣市輔具中心 |
申請資格 |
1. 縣市內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含私立高級中學附設國中部)、幼兒(稚)園、托兒所及社會福利機構(以下簡稱學校(園、所)及機構),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簡稱鑑輔會)認定有特殊學習需求之學生。 2.該項教育輔具雖為內政部『身心障礙者生活輔助器具補助項目』範圍,但經鑑輔會評估屬學校學習必須者。 |
各縣市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身心障礙者 |
方式 |
學生轉學或畢業之輔具處理方式: 1.市內轉學者:須繼續借用輔具者,具個別性之輔具隨學生移轉,由原學校回報特教中心,並請新就讀學校及家長辦理續借手續。 2.轉至外縣市者:不予借用,請原學校回報特教中心,並請家長辦理輔具歸還手續。 3.國小畢業,升學縣市內國中或公私立高中職校,且未逾該輔具之使用期限,在不妨礙其他在學學生權益下:須繼續借用輔具者,具個別性之輔具隨學生移轉,由國小或高中(職)及家長辦理延長借用手續;回報特教中心,並請國中或高中(職)及家長辦理延長借用手續。 即就讀外縣市學校,則不予延長借用,須向特教中心辦理輔具歸還手續。 |
1. 輔具費用補助 2. 運用回收之輔具資源 3. 提供實物給付 4. 每人每年最高補助項次自一年二項修正為二年四項 |
細則參考 |
身心障礙學生教育輔助器材及相關支持服務辦法修正條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 |
輔具項目 |
1.輔具: 指視覺輔具、聽覺輔具、行動移位 與擺位輔具、閱讀與書寫輔具、溝 通輔具、電腦輔具及其他改善身心 障礙學生能力之輔具。 2. 無障礙器材: 指點字、放大字體與有聲書籍及其 他點字、觸覺式、色彩強化、手語、 數位等提供身心障礙學生使用之 學習材料。 |
1.個人行動輔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