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4-18 02:00:00天光

【管爺被告不自證己罪?】

【管爺被告不自證己罪?】
 
聯合報2018-04-14有一篇讀者投書是「世新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林清汶」的文章《卡管責任倒錯 法制安在?》。本來這事情不夠重大,且陷入泥巴戰,引不起筆者興趣,無意多談。但林教授這篇文章的邏輯,嚴重錯亂,使筆者忍不住還是寫了文章糾正。
 
該文認為行政機關要求有嫌疑的當事人出面說明自己有無違法,是違背「不自證己罪」原則,且是「舉證責任倒錯」。
 
事實上,先不論卡管對錯,林教授本身的論點就已經嚴重倒錯。他這篇文章的錯誤包括:
 
1.說明跟舉證,混為一談。「說明」不等於「舉證」,除非說明的同時也包含了出示證據或證人。「說明責任」當然也不等於「舉證責任」。這就像政務官即使沒有違法,無法律責任,也常要被公眾檢驗其政治責任,很多人單純只因為政治責任而下台,政治責任不等於法律責任,相同的道理。
 
2.把行政作為與司法判決混為一談。行政機關依照自身裁量權限,本來就可以要求相關當事人說明有疑義的部分;這跟要求當事人自證己罪與否無關。這本來就是行政機關常見的作為。
 
比方美國移民署為了防止假移民,常常會針對可疑的移民,詳細面談,套問細節;甚至引起當事人不悅。一旦覺得可疑,有權不批准移民,除非當事人能有進一步舉證自己移民的真實性。
 
3.林教授若覺得教育部卡管有選擇性、針對性,則應該針對這部分政治考量上的「大小眼、顏色政治」去批判,而不是談到法律舉證責任,這邏輯太跳躍了,管中閔都還沒被起訴呢!甚至連被檢方約談都還遙遙無期,怎會有被告不自證己罪的問題?
 
結論:身為法學教授,本該是最懂法理邏輯的人,卻連法理邏輯該當運用於何處,不該運用於何處,這樣最基本的道理,都分不清楚,實在令人遺憾。難怪台灣社會大眾對於司法,有許多不滿。這些法學教授的思想與心態,多少要負些責任!


2018-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