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3-12 19:00:00天光

【無害離婚,可能嗎?】

 
【無害離婚,可能嗎?】
 
壹、離婚是否必有罪過?
 
「離婚」本質上是婚姻狀態的改變。
 
看了網傳分享的《悟道法師:王菲離婚有罪過嗎?》一文,筆者認為文章中的觀點乃是「針對特定對象一時而說」,有其當時回答的時空背景和因緣條件脈絡。內容並不圓滿,恐有因過度簡化而誤導正見之嫌,不適合成為廣泛傳布的內容。 該文網址:https://www.pixpo.net/post558557
 
該篇文章內容中,悟道法師其實是針對王菲這一個案進行回答。但回答的內容整理成文章後,看起來卻像是在回答「關於任何人離婚都適用的普遍性答案」。由此容易產生誤導。
 
文章內容的論點是將「人非聖賢,孰能無過」這概念與「離婚是否是罪過」這一問題,混為一談。此讓大眾認為悟道法師認定「離婚必然有罪」。
 
精確來說,「非聖賢之人是否本來就有罪過」與「離婚是否會在本來的罪人狀態上,新增更多罪過」其實是屬於兩個不同層次的問題。不應混淆,應該分別探討。
 
所謂「罪」或「罪過」,和「業」概念不同。罪,意思是「違反律則之犯行」;過,意思是「犯錯」。人非聖賢,孰能無過?沒有人不曾犯過錯,從生命的本質意義講,每個人都是不完美的。在此不完美下所發生的種種狀態,都不能說完美無瑕。這應是該篇文章所欲表達的初衷。唯其表達方式,容易讓人誤以為「只要離婚就有罪過」,佛法不會有這樣的觀念。
 
有些宗教認為所有人都是罪人。比如天主、基督教都有「原罪」的概念。佛法不採此種觀點。佛法認為眾生乃因妄想執著而生死輪迴;而不是因為原罪所以被上帝懲罰來變成人類。無論有罪沒罪、有過沒過,都是妄想執著。
 
「業」的探討,就比較複雜。「業」粗略可區分為善業、惡業、無記業三類。但是,因為「凡走過必留下痕跡」,所以任何言行舉止,甚至起心動念,其實至少都有「微細的造作痕跡」(微細業)發生。對個人生命影響比較大的是明顯的業,至於微細業,除非是修行很好的人,不然很難觀照到。對個人影響也較輕,可以先忽略不談。
 
如果單就「離婚會否會新增罪過?是否會製造惡業?」這一角度來看,答案都是「未必」。佛法並不是天主教,並沒有說「離婚就必是罪惡」,每個個案情況不同,是否有罪、或造業,不能一概而論。
 
 
貳、如何判定離婚會否產生罪業?
 
任何罪業方面的探討,至少應該涵蓋動機、行為、影響三方面,才能判斷有沒有造任何罪業、造了怎樣的罪或業。
 
「離婚」本質上是婚姻狀態的改變。此種狀態改變,是現代社會法律所允許的,合法離婚通常表示基本上不違反社會規範。這種婚姻狀態的變更,不一定是善或惡,也不一定帶來善果或惡果,必須視情況而定。
 
筆者認為,如果滿足以下三大類條件,則即使發生離婚,仍不應該視為罪過。而此種離婚所造作的業,基本上也不容易出現嚴重的惡業。
 
一、動機:
1.如果不是因為自己外遇,而是對方外遇,或者毀壞婚姻責任客觀上不在自己這方;
2.即使沒有外遇,也不是因為單純覺得「不愛了」,所以認為拋棄「家庭責任」也無所謂。
3.不是用離婚當手段,而規避查稅、討債、養育子女...等任何義務;
4.不是用離婚當手段,而想去謀取政治權力、商業利益、或任何不正當的利益;
5.不是因為自己作奸犯科,或對配偶造成不堪相處之虐待,而使對方不得已被迫選擇離婚;
 
二、行為:
1.離婚的過程沒有欺瞞、受騙、威脅恐嚇、使用暴力、使用巫術....等情況。
2.即使一方或雙方內心已經決定離婚,但在婚姻仍有效期間,自己確實有心願要維持婚姻存續,且有努力盡到做為妻子或丈夫的本分;
3.吵架或協商角力離婚條件時,沒有做出加深彼此裂痕的任何傷害性言行;亦即,沒有為了離婚而不擇手段或故意傷害配偶;也沒有為了爭奪子女監護權、贍養費、或財產,而不惜用法律手段或其他手段傷害對方。
 
三、影響:
1.對於配偶、親人、或自己,幾乎沒有因離婚而帶來多少新增的傷害;(比如子女已經長大獨立了,家族財產分配也沒有因此造成爭議,親族中也沒有人因此情感上嚴重受創)
2.沒有因為自己的身分而給社會上許多人帶來明顯的不良示範;
3.沒有因為突然提出離婚要求,而導致對方或自己陷入憂鬱或精神疾病、或陷入貧困或生活困境;也沒有因此變得身敗名裂,在家族中或社會上難以立足。
 
滿足所有以上「不算造惡」的要件之離婚,在決心出家且取得家人首肯的修行人身上較容易見到。一般非以出家修行為目標的離婚,由於大多牽涉到外遇、暴力、金錢糾紛等問題,因此較少有完全不違犯上述所有條件的情況。只是違犯少或多,輕或重的不同而已。如果違犯了任何一條以上,自然就有新增罪過、或惡業產生。而此罪過或惡業的嚴重程度,就看違犯條款的數量,以及違犯每一條的行為與心念嚴重程度,來加以判定。有些人的離婚惡業較輕,有些人較重。
 





參、王菲的離婚有無罪過?
 
回到《悟道法師:王菲離婚有罪過嗎?》,從前面所列的要件來看,針對王菲的個案來說,她的離婚顯然違犯了上述多個條件,是有罪過的。筆者也因此完全同意悟道法師所說:「王菲有罪過」的這一觀點。(只是,王菲的離婚有罪過,不等於其他人的離婚都有罪過。這是該篇文章沒有說清楚的地方。)
 
 
 
肆、現代人有無可能「無害離婚」?
 
現代人崇尚自由,許多賢哲智者鑑於此大趨勢不可違逆,因而提倡自由的權利與應盡的責任義務必須對等。某些宗教對婚姻的神聖性無限放大,並且採取極度保守的形式主義立場,卻忽略婚姻實質內涵與品質,認定只要婚姻形式發生變化就是罪惡,這樣的觀念已經不合時宜。現代人無論是否信仰宗教,實在有必要發展出關於「無害離婚」的新觀念。
 
筆者認為此「無害離婚」,除了前面所談的任何要件均不違反外,還要依照幾個原則來行事,才會趨於圓滿無礙,而真正無害。
 
A. 尊重主義:無論結婚或離婚,都必須充分尊重彼此的完整人格、尊嚴、與選擇權,盡可能透過協商與溫情處理任何不平,而嚴格避免彼此成為仇人;至少要盡力避免走上永久分道揚鑣之路。
 
B. 冷靜主義:任何爭端發生時,第一時間應該避免火上澆油;寧可先不在錯誤的時機溝通,而是讓雙方都冷靜下來,想清楚了,過幾天,時機適合時,再來溝通。
 
C.契約主義:結婚時,最好是事先約定好未來可能出現婚姻裂痕時的因應之道與各種安排,並寫成書面契約,(契約內容必須深思熟慮且合乎社會常理,不可貪圖一時爽快、天馬行空、或走極端)。契約中最好也規定,每隔幾年就須重新審視一次,有必要的話,應依照最新情況彼此協商,簽訂新約取代舊約。
 
D.寬容主義:會走到離婚的地步,很難說婚姻中的哪一方完全沒有半點責任;而且通常會牽涉到第三者。責任較輕的一方,固然可以大方捍衛自己權益,但也應該盡可能用同理心,體會責任較重一方的心情,以及第三者的心情。在捍衛自己權益的同時,盡可能避免報復性舉動,才是上策。玉石俱焚的舉動,損人不利己,尤其應該嚴禁。
 
E.祝福原則:無論婚姻過程多麼糟,走到離婚的這一刻時,盡可能放下仇怨心理,誠心給對方一次祝福。往後無論還否有機會見面,希望雙方道別時的回憶都是好聚好散,而不是帶著瞋恨心離開。
 
F.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則:無論婚姻品質如何,盡可能讓未成年子女感受到的是愛與幸福,而不要隨便將婚姻裂痕的狀況赤裸裸攤在子女眼前。真的必需離婚時,也應該盡可能找出對子女利益最大的妥協點,而不是執著於爭搶監護權或探視權。子女有權接受離婚父母的探視,監護的一方有義務提供探視機會給非監護的一方。這一原則,對於懷孕中未出生的小孩也應該適用。如果不是萬不得已,千萬不要在懷孕期間離婚。因為那對小孩與孕婦的傷害,都過於慘重,無論再多金錢都難以彌補。
 
G.總負面影響最小化原則: 離婚並不容易產生對親族、對社會的正面影響;但對當事人自己來說,有時離婚是必要的,此時,仍應該依循「總負面影響最小化」的原則,去思考離婚這件事,盡可能避免讓親人感到痛苦。另外,有些名人對社會的示範效應很大,因此,輕易劈腿外遇,造的業很重;但若盡力守好本分,做好事,則功德無量。基本上,越是位高權重或知名度高的人,就越應該注重自己的任何言行對整體社會的影響。離婚的影響當然也包括在內。
 
本文作者:天光


天光 2018-03-23 11:31:50

「離心無法可求,因果報應如是、緣起生滅如是、慈悲喜捨如是、了生脫死如是、般若真如亦如是」。

無論自律、他律、戒律、法律、道德、科技、飲食、運動、禪修、音樂、藝術、文字、南傳、藏傳、漢傳、聽經、聞法、念佛、觀想、觀照、佈施、供養、精進、降伏、生活習慣、生活環境、苦集滅道、慈悲喜捨、常樂我淨、般若真如、有我無我、真空妙有....全都是為了「修心」;

心能轉物,即同如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