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07 09:00:00天光

【婚姻平權】退一步,海闊天空



壹、《退一步,海闊天空》

有人認為:小英只關心打電話給川普,不關心同志,所以婚姻平權政見跳票,只做半套,變成立專法。是這樣嗎?

真相是:挺同婚與反同婚陣營的論戰都有越來越民粹化、激進化的問題。

同志與挺同者很難理解體會反同婚者在反對什麼、害怕什麼,而反同者則不能體會同志對於這個權利有多麼重視與渴望,以及同志內心是多麼脆弱而敏感,多麼容易因這些反同婚的語言而受傷。

小英對這議題因此必須緩處理。因為若直接強渡關山,則不僅反同婚陣營會恨,還可能把氣出在同志身上,令同志受害,遭遇極端反同者的言語霸凌,甚至肢體暴力。小英對同志懷著慈母般的關懷。她讓柯建銘這樣處理,其實才是展現了對同志最深的愛。同運人士因柯說不排除訂專法,放話罷免柯建銘,實在是不明事理,冤枉了柯,也害了時代力量。

其實,柯只是透露了實話。在立法實務上,根本不可能只修民法而不訂專法。(原因詳如後述)。說只修民法就夠了的同運意見領袖,若非不懂法律,就是隱藏別的意圖沒說。

而堅持宣稱立專法就是歧視的這句話,其實是政治語言,完全不符合法哲學道理。這樣主張的人,其實是犯了基本教義化的毛病。已經錯估形勢,還發動罷免柯建銘,只能將同運帶往極端化、激進化的方向。必然會導致同運能量衰退,民意支持基礎流失。如同這幾天的勞團那樣,搞砸自己的運動正當性。

這些基本教義主張,只是在害同志更容易成為反同極端人士的出氣筒而已。同志處境將更加堪憐。

這些人,實在都該學習「退一步,海闊天空」的智慧,才真正能取得最圓滿的成果。

圖片來源:http://ipop.sina.com.tw/posts/42069


貳、《無論是否修改民法,都不可能不訂專法》

除主張修民法972婚姻定義的聲音外,另有人主張修民法1122條即可,不碰婚姻定義,這算是有新意的講法。(現行民法第 1122 條 (家之定義):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

但相關的問題極多,不只財產、繼承與親屬概念而已。比如,同志伴侶有沒有限制只能一人?有沒有重婚罪、通姦罪的適用?是否可收養小孩?是否可自己生小孩?如果允許生小孩,有沒有代理孕母或人工生殖的優先適用特權?健保是否給付?離婚時有沒有單親家庭的社會福利?與無血緣子女之間的性行為是否適用亂倫罪責?

就算修改了民法972條,有太多現象是同性戀與異性戀不可能相同的事情。比如通姦罪在判決實務上的成立要件是性器官的結合才判有罪;放在同性戀者身上時,無法直接適用,必須另外定義同性之間的通姦狀態。又例如,如果允許同志家庭運用現有科技產生有血緣關係的小孩,則在雙親裡最多只有一人是小孩的生父/母,另一人是否永遠只能稱為「養父/母」?離婚時的監護權如何判定?

若不另立《伴侶法》、《同性伴侶專法》或《同性婚姻專法》,僅依靠民法1122條家的定義變更,或修改民法972條婚姻定義,顯然都遠遠不足以應付複雜的同性戀現實問題。

伴侶是一種在西方國家盛行的制度。專供無婚姻但有事實配偶關係的異性戀或同性戀者使用。各類法律權利接近或略少於婚姻,但分手時不需要法院判准離婚。目前的同運團體主張應該讓台灣的同志與異性戀都有伴侶法。但反同婚團體基本上反對異性戀擁有伴侶法,因擔心太多人選擇伴侶制而不走入婚姻,會影響到婚姻家庭制度的穩固性。

然而,同志婚運動要追求的就是「心理上與異性戀權利相同的平等感」,並且認為只有「婚」這個字,才能滿足這種心理需求。訂專法很難完全滿足這種心理需求,只能滿足一部分。但訂專法的好處是:

1.專法已可以在法律可及的現實層面,完全保障同志家庭所有權利。

2.可以消除反同婚者對於修改婚姻定義的反彈,尤其《同性伴侶法》不涉及婚姻二字,且只供同志使用,從根本上消除了反彈聲音。

因此,《同性伴侶法》或許是兩大陣營最可能的唯一交集。

交集點是否會是最後的妥協點?很難說。因為兩大陣營之間的民調似乎有攻守形勢轉換的現象;民意一直在流動,一直有新論述產生;立法院排案程序與立法流程速度難以掌握。加上國際社會的潮流也隨時在變化;科學研究證據也隨時可能翻新。...這些都有可能改變台灣人對此議題的民意走向。

比較謹慎合理的態度,是鼓勵全民理性對話,不要動輒酸來酸去,簡化問題、標籤化對手。而媒體也不要一直故意用標題來簡化、丑化、或頌揚某一陣營的論點。應維持最基本的客觀中立與平衡報導。

唯有政府與媒體都願意鼓勵全民,以誠意和不同意見者以理性尊重的態度彼此對話,並試著理解對方陣營的立場,盡量體會對方陣營的感受,才可能使此一問題逐漸產生全民共識,於全民對話的氣氛中,將問題消弭於無形。



 
圖片來源:https://www.twreporter.org/a/marriage-equality-legisl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