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7-19 03:00:00天光

【洪仲丘案】典型的權力結構殺人!

 

 

軍隊是現代社會中,最封閉的威權體系。軍隊是社會的縮影;尤其是社會中「權力關係」的縮影。

在東亞儒家文化圈,威權主義普遍存在於社會中每一種人際關係裡。所謂「有關係就沒關係,沒關係就有關係。」其中所說的「關係」,除了指套交情之外,其實也隱含權力關係的概念。

各種牛鬼蛇神都在軍隊裡頭橫行。再有理想抱負的年輕人,一旦當了兵,很難不被這種「洗禮」給磨練得更加現實老成。所謂「合理的要求是訓練,不合理的要求是磨練。」這句話,說穿了,就是說,從現實主義生存之道的思維來看,威權主義可以被合理化。

洪仲丘被誰殺死的?也許很難說哪幾個人必定是有意謀殺他的直接兇手。但是,可以肯定的是,這個「權力結構」本身給他製造了一個非死不可的場域。他的死亡反映出「權力關係」最可怕的一面:即「濫權共犯」存在的必然性!

所謂權力,必須透過「結構」才能行使。具體有形的常見權力結構,例如長官必須透過組織中的程序才能下達命令;而無形卻常見的權力結構,則例如情人想使喚對方,必須透過「一個願打,一個願挨」的情侶親密關係,才有可能實現。

 

軍隊表面上說,是一種具體有形的權力結構,即依「職權」而存在的指揮體系,但骨子裡,如「關係」這類無形的權力結構也同樣充分運作。

從「權力結構」來看洪仲丘案,這是典型的「濫權共犯」集體凌虐弱者的案例;在這個結構中,每個參與的共犯,都在為「整洪仲丘」這個共同目標服務。雖說每個人都只為此目標出了一小點力氣,但因參與者眾(直接間接至少一二十人以上),導致加總起來的「結構性暴力」總力量十分驚人,足以將一個身強體壯的屆退士官操到暴斃。

這不由得讓人再度想起著名的《電擊實驗》,即《米爾格倫實驗》(Milgram experiment),又稱《權力服從研究》,Obedienceto Authority Study)。此實驗佐證了親身經歷並研究納粹大屠殺的漢娜鄂蘭「邪惡之平庸性」的觀點。以通俗語言簡要而言,即是說,尋常人性習慣於服從權威,卻不易深思挑戰,如此使權力結構本身每個組成份子,都可能只因為簡單的服從命令舉措,而參與成為恐怖的結構暴力罪惡之共犯。

 

 

目前,洪為何被操死,真相仍未完全明朗,但初步已知相關權力結構關係如下:

 

一、洪仲丘本人:

義務役。退伍前172公分,體重98.3公斤,BMI33,且有有輕微「幽室恐懼症」,屬操練上「高危險群人員」,依規定不可貿然進行重度操練,卻被大熱天下狂操,導致嚴重中暑,大量內出血,急救無效而暴斃。

6/25士評會中被決議關禁閉,原因為何尚待釐清,疑因與范、陳二位士官理念不合,遭到設局惡整。

洪仲丘性格敢言,於6/26離營保密座談會中,直指連部幾項缺失,使旅長隔日親自突擊檢查,座談內容遭洩漏後,疑因此於禁閉期間狂操。

洪遭惡整前,曾發簡訊給旅政戰主任求救,錯發給旅長,後旅部所作所為,卻似反而要故意加速惡搞他。


(洪未善用「間接權力-關係」的運作保護好自己,且太過信任軍中的正規體系之申訴等管道之運作合理性,以致洪平日所得罪的人,可能為數不少,當這些人要集體濫用「直接權力-職權」凌虐他時,很快就集結進行了。洪甚至不相信他自己竟會遭旅長出賣。)

 

 

二、已經浮出檯面的主要加害者有多人,有意無意間,都成了殺人共犯:

 

1.上士范佐憲、士官長陳以人二人-屬於志願役。因與義務役的洪帶兵方式不同,喜歡玩兵,和洪理念不合交惡已久;後趁洪退伍前,故意設局惡整洪仲丘,向副旅長打小報告稱洪仲丘帶智慧型手機入營且行事乖張,不服管教。使副旅長逼副連長下令開士評會決定是否對洪關禁閉,然而范不按規定召開士評會,會中還引導士評會決議成對洪不利結果。(濫用「間接權力-關係」)。

後來為了讓禁閉前的體檢時間縮短趕在禁閉前出爐,二人又攜帶飲料至體檢醫院國軍813醫院,桃園總醫院新竹分院,與體檢醫官套交情,果然火速將體檢表拿到手。(濫用「間接權力-關係」)

 

2.被收押的542旅副旅長何江忠-施壓威脅副連長必須火速將洪仲丘關入禁閉室,「不然下一個關禁閉的就是你」。(濫用「直接權力-職權」)

 

3.蘭指部班長、禁閉室戒護士陳毅勳-在洪仲丘已舉手表達不堪負荷時,未依規定降低訓練強度,仍強硬要求洪繼續操練。(濫用「直接權力-職權」)

 

4.洪仲丘的連長徐信正、副連長劉廷俊-原本不想服從副旅長命令將洪關禁閉,但遭副旅長威脅後低頭,將洪送禁閉。(受長官濫用「直接權力-職權」之害,自己也被迫濫用「直接權力-職權」)

 

5.陸軍542旅旅長沈威志、旅政戰主任戴家有、參謀主任張治偉-沈因嚴格,素有「大魔王」綽號。接到洪求救簡訊後,指示戴主任與張主任和洪約談,卻輕忽問題嚴重性,約談後竟然仍批准關禁閉。三人明知洪屬操練之高危險人員,已求救卻不聞問,甚至援引錯誤條文判定洪仲丘悔過處分,且未依「人事評議會」規定召開懲處會議。(濫用「直接權力-職權」)

此外,沈主持的6/26離營座談,後卻未嚴格保密,而使洪談話內容洩漏到連部,可能使洪於禁閉期間遭狂操。(未有效行使「直接權力-職權」,導致共犯間的「間接權力-關係」之危害進一步擴大,釀成命案)

案發後,542旅部還向所有的軍士官兵說謊,指洪案完全合法,旅長等人出於私心,包庇縱容所有相關人員。(命案發生後濫用旅部自身的「間接權力-關係」集體串供,對外謊稱合法。)


6.陸軍269旅政戰主任陳毅銘-涉嫌下令刪除禁閉室周圍四支監視器的兩部分關鍵錄影,雖尚未有證據顯示直接參與加害洪,卻於事後湮滅證據,成為包庇犯罪者的直接共犯。(濫用「直接權力-職權」)

 

 

三、間接共犯至少包括:

1.國軍813醫院體檢部門-配合542旅部要求,只花一天即火速將體檢報告做出,交由部隊領回。(同時有多人濫用「直接權力-職權」+「間接權力-關係」,才能火速跑完所有流程,一天內取得體檢報告)


2.陸軍269旅部其他長官-負責禁閉室執行悔過教育,卻未按規定執行,也未改善禁閉室生活設施,任令禁閉生生活環境不佳。且洪案爆發後,禁閉室四周的四支監視器皆同步消失80分鐘影像,被疑湮滅證據。(同時有多人濫用「直接權力-職權」+「間接權力-關係」,才有可能同時集體湮滅證據)

 

3.洪仲丘的連輔導長吳翼竹,及其他士官-默許洪遭到不當管教卻默不吭聲,欠缺道德勇氣,心態狹隘自私懦弱,也都算比副連長間接的共犯。(未能有效行使「直接權力-職權」和「間接權力-關係」來拯救洪,也未堅持維護正當合理的管教之程序正義)


4.陸軍269旅禁閉室不合格管理人員集體,包含7名士官-天氣已達危險等級,仍持續重度操練。(濫用「直接權力-職權」)


5.陸軍司令部第六軍團指揮部-對禁閉室督管不周。(未有效行使「直接權力-職權」)


6.軍事檢察官-原本宣告洪為「意外」死亡,偵辦態度消極,動作慢吞吞,等到早已引起民怨沸騰,才開始動起來,押了一人。相關人等早就串供了。(未有效行使「直接權力-職權」,導致共犯間的「間接權力-關係」之危害進一步擴大)


7.陸軍、國防部、國防部長、三軍統帥-明知軍中腐敗文化、潛規則問題嚴重,卻長期忽視,欠缺改革。


 

四、救人不成卻反遭強揹黑鍋的:

醫官呂孟穎-隨救護車全程陪伴洪仲丘,第一時間因未診斷出中暑症狀,誤判病情,未使用氧氣瓶,錯失搶救黃金時間。後在懲處名單中,遭其他同仁卸責,成為唯一扛責者。(救人時未能有效運用「直接權力-職權」,後又遭「間接權力-關係」之害)

 

 

五、洪仲丘本人的反擊權力:

 

1.與洪交情較好的爆料者同袍劉烜揚、鄭博元-洪的同袍劉烜揚、鄭博元等人強力反擊加害者不實說詞,惜洪已去世。劉指出,洪仲丘其實沒有智慧型手機,而是有照相與MP3功能的手機,違背規定情節並不重大,且是因與其他士官理念不合才遭惡整。真正愛玩智慧型手機的是范佐憲、陳以人,被多次投訴使用智慧型手機,但旅長並未徹查。鄭則爆料稱范陳二人就像軍中土皇帝、作威作福。(劉、鄭等人運用「間接權力-媒體擴音器」,透過媒體幫洪說話;這也相當於洪在冥冥中仍然運用「間接權力-關係」在替自己伸冤、揭露真相、反擊加害者)


2.洪的父母親友-大力為洪奔走呼求真相。(洪的「間接權力-關系」,運用「間接權力-媒體擴音器」討公道)


3.關心洪案的社會大眾-產生民意壓力,震動總統與國防部長。(洪的「間接權力-關系」,運用「間接權力-媒體擴音器」討公道)

 

 

註一:依禁閉生目擊轉述,關於消失的影帶內容:

分為二部分,一部分是71日下午2時至320分,進行基本教練的蹲下訓練,洪曾表示右腳扭傷,戒護士要求換腳繼續練習,導致左腳也扭傷。73日下午530分消失的30分鐘影帶,是洪在操課完後反映說自己曾有氣喘,如今發作,被帶離時曾說:「我剩3天退伍,沒必要拿自己的命開玩笑。」至用餐時,洪雙手撐住餐桌,手腳發抖,體力不支,從板凳上倒臥在地,全身抽蓄,戒護士當即要求2名禁閉生壓住洪手腳,並去找氧氣瓶。洪倒地掙扎期間不斷憤怒又害怕的罵三字經,近20分鐘後救護車才到場將洪送離。

(來源:立委轉述,新聞報導)

 

 

註二:洪仲丘最後求救簡訊,全文如下:

主任好,我是旅部連下士洪仲丘,由於我攜帶違禁品被懲處禁閉七日,但我有輕微幽室恐懼症,我不知道我能否撐過這七天,我今天有向心衛中心提出這個問題,但似乎沒用,我甚至懷疑整個程序的正當性及完整性。今天剛體檢完,體檢報告馬上出來,今天心衛中心剛約談完馬上明天就送禁閉室,似乎完全無視我的身心狀況。

我承認我的過錯及接受我的懲處,只是不確定以我的狀況是否能熬過這七天,以及整個質疑整個程序的合法性,另外我今日體檢我看到連上士官長拿著飲料過去813請體檢部門的人,我不知道是否因為這樣以致於我體檢報告如此迅速出爐,還是因為我是屆退人員,為了快速懲處而一切程序即可馬虎且粗糙,整個程序讓我覺得相當無力及無奈,迫於無奈只好傳簡訊告知主任這情形,有打擾到主任的地方我感到相當地抱歉,謝謝主任。

 

(來源:http://www.ettoday.net/news/20130715/240764.htm


以上是洪仲丘案的權力結構初步探討(根據2013-07-17為止的資訊,近日仍可能再根據最新資訊,編修本文)。

 

(本文寫於2013-07-17)

 

【後記】-洪仲丘案陰謀論漸證實,但罪惡被媒體與立委誇大了!》

在洪仲丘家屬毅力不捨的努力下,洪案全貌逐漸拼湊出七八成的輪廓。媒體報導家屬點名「四大惡人」與「五大幫兇」。媒體報導角度也明顯偏向對其最不利的報導角度。

「四大惡人」很可惡,但輿論不該「過度」妖魔化「四大惡人」。因為他們畢竟不可能「蓄意殺人」。

在法律上,「蓄意殺人」屬於一級謀殺,罪刑從死刑、無期徒刑、到一二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都有,但從沒有判很輕的。

若從法律與社會常見人性的角度論「四大惡人」或「五大幫兇」個別的行為,嚴重性實在不能和謝依涵或李宗瑞等人相提並論。因為每個人都只參與了洪暴斃過程的一小部份而非全部,且沒有任一人的哪個舉動可以算是明顯讓其冤死的關鍵原因。

這也就是說,因此殺人權力結構中涉案者太多,責任成為每個參與者都該共同承擔,平均下來,每個人都只分擔了一小部分。也因此,即使依軍法審判,四惡人最後的罪刑也不可能太重,五幫兇更是只可能輕判,到時媒體與社會大眾又要再譁然一次了。(除非有其他新證據顯示有更嚴重的犯行)

當媒體使用「洪仲丘因敢言引來殺機」這類字眼時,明顯誤導了公眾的認知朝向預謀殺人。這也使「輿論監督軍事司法」的方向遭到誤導。軍檢可能因此迫於輿論壓力,而在無足夠證據下,草草羅織罪名起訴四惡人或五幫兇,反而導致法院最後定罪的機率降低。

此外,趙天麟立委幫爆料者轉述還原真相,雖該獲得肯定,但使用的字眼稱「蓄意殺人」也過於誇張了,不僅未審先判,更使正義沒有獲得最正確的伸張方式,反而使軍檢查案方向、國軍改革方向,都遭到一定程度的扭曲。

國軍改革方向,本該從「邪惡的平庸性」著眼,透過「法治」與「文化建設」的進步思維,運用制度設計與人權教育來預防軍中人權侵害事件的發生,並建立萬一發生後的救濟管道。

然而,目前媒體對四人「蓄意殺人」的指控,將導致此種「邪惡的平庸性」遭到忽略,而使國軍對本案的認知受到誤導,國軍的追究方向被輿論導向成為以「懲戒惡人」為主要目標,繼續落入「人治」的思維當中,而妨礙了真正的體制改革。

 

(後記寫於2013-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