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4-12 09:00:00阿楨

《中國繼承制度史》

你之前在《臺灣共犯體》太堅持:「中國的家產制是屬家庭共產型式,共有財產的管理權屬家長,但所有權仍屬全家,原則上家長無權將家產交給某人,而是依習俗均分給有繼承權者。此一習俗至民國時代法律上雖巳有遺囑權,但至今臺灣絕大多仍以均分繼承。」

其實:

   漢代出現最早的遺囑繼承文件,該文件內容有遺囑訂立人、代書人和證人三方當事人,手續齊全,具有法律效力。
  唐代已將“諸子均分”作爲法定繼承的基本原則。若有遺囑者,即不按法定順序繼承,采取遺囑優先的原則。女子出嫁後,原則上在娘家沒有繼承權。但如果出現“戶絕”(即家無男子承繼,用現代話講就是:沒有男性繼承人)的情況,女子還是可以依法取得全部遺産。此外,在分家析産時,在室女(即未嫁女)可以分到相當于未娶兄弟聘財一半的財産作爲自己的嫁妝費。
  宋朝在唐朝“遺囑處分”的基礎上又有發展。例如立遺囑人須有年齡限制,其次遺囑以書面文字記載爲有效,並且凡未經官印押(類似于現代的公證)的遺囑,法律不予承認。同時,根據遺囑“已分財産滿三年而訴不平,及滿五年而訴無分違法者各不受理”,及“遺囑滿十年而訴者”,不得受理。這又有點像現在的訴訟時效制度。

是嗎?那瞧瞧本館<司法與習俗>怎評: 

  看到以下新生兒到底姓啥的亂像,真不知女權運動者到底能爭到啥?
  對啊!司法那能干涉幾千年的習俗,就好比女子財產繼承,法律上有、但實際上呢?這不只臺灣,日本亦然,還有老美的妻冠父姓……
  二位太沙豬了吧?那能屈服於父權習俗。

新生兒到底姓啥 吵翻天【聯合報07.08.06地方中心記者】

民法親屬編今年做了重大變革,新生兒可以跟父姓,也可以跟母姓。施行不到三個月,狀況百出,有孩子因父母相爭不下,被迫冠「父母姓」;也有父母都堅持不辦出生登記,戶政事務所主任不得不親自幫小孩抽籤選姓,還代為取名的怪現象。
民法親屬編修正條文五月廿三日公布施行,只要父母雙方約定,從父、從母均可,但各地約定從母姓的件數不及百分之一,很多狀況則是修法時始料未及。
桃園縣觀音鄉一對年輕夫妻前年生下一子,今年四月又懷孕,獨生女的妻子想幫娘家傳香火,和丈夫協商第二胎從母姓,體貼的丈夫同意了;但雙親得知後痛罵兒子一頓,斥責「忤逆不孝」,揚言若次孫改母姓,就斷絕父子關係,小兩口不敢再開口。
高雄市三民區第二戶政事務所秘書楊進祿說,有一對父母堅持孩子跟自己姓,誰也不讓步,到戶政所報戶口時,乾脆讓孩子從「父母姓」,孩子連姓帶名叫「林郭XX」。但民法不承認「雙姓」,戶政所最後只能將孩子登記姓「林」,「郭XX」則是名字。
新法修正的意義在追求兩性平等,但對彰化縣許姓婦人來說,新法卻猶如噩夢,無法讓孩子從父姓,「政府修法反而害了我孩子」。
原來許婦四月底生下第四個孩子,丈夫因有新歡,無心為孩子報戶口,既不在約定書上簽名,也不願一起到戶政所抽籤。戶政所不知怎麼辦,向內政部請示,內政部答覆「暫由母親抽籤決定」。
婦人一心想為孩子抽中「從父姓」,希望第四個孩子和兄姊一樣,都姓父姓;但抽籤結果卻失望。她難過地說,若按以前規定,孩子一定從父姓,現在卻造成家裡四個孩子有兩種姓。
因無法拿到協議約定書,南投縣也有三位母親不得不申請抽籤決定孩子姓氏。她們都想讓孩子跟自己姓,偏偏命運捉弄人,她們都抽到從父姓。
狀況層出不窮,高雄縣民政局做了不少沙盤推演,戶政課長吳淑惠說,戶政人員最感棘手的是:抽籤決定新生兒姓氏,申請人對抽籤結果不滿意,怎麼辦?
吳淑惠說,內政部的解釋是:「可以一抽再抽」,就是說可以重複申請抽籤,但前提是,必須在嬰兒出生一個月內為限;若過了卅天報戶口時間,即依最後一次抽籤的姓氏辦登記。倘父母一方仍不滿意,只剩打官司一途。

代抽籤取名 戶政員蒐「菜市場名」

「不跟父親姓,不然要姓什麼?」新法規定為新生兒辦出生登記時,必須帶父母雙方事先簽好的「姓氏協議約定書」,否則不能辦登記,許多民眾不知新規,認為戶政事務所刁難,氣得大罵,但基層戶政人員也有滿肚苦水。
「清官難斷家務事,要我們協調新生兒父母、甚至代抽籤,沒道理嘛!」「抽出的姓氏總不會讓雙方都滿意,事後來大鬧,誰負責?」戶政人員有抱怨,也有憂慮。
各戶政機關在中央召開的會議再三反映,「我們被罵得臭頭,規定不能改一改?」衛生署最後接受內政部建議,改在出生證明上增列父母簽名欄,勾選從父姓或母姓,並共同簽名即可代替約定書。以後民眾為新生兒報戶口,只要帶出生證明就可以。
………

《臺灣共犯體》 (二)權力的義務觀

  中國傳統因欠權利觀,故除少數涉及金錢財物關係有契約行為外,其餘大部分人際關係皆依角色規範行事,而角色規範是屬倫理義務而非法律權利,故陳顧遠認為中國是義務本位而非權利本位(二三五p56)。錢穆更以此認為中國的政治不是主權在誰的問題,而是誰要負責的問題,所以中國傳統君王政治不是西洋的君主專制(二三七p33-4)。此種伝統到清來民初、西化後才逐漸在表層上形式上改變,雖然早在明末清初便有人反對宋明理學的存公滅私,而提出私利的正當性(一二八六p.275-294)。
   1、家庭結構與社政經結構的關係
  西周封建之上層貴族行長子繼承制(一七七p170),而一般平民之田宅乃公有分配,生產工具亦公家分配,社會基本結構在氏族,家庭非核心家庭而是兄弟不分家為原則(二二一p23)。
   (1)中國家庭結構的演變
  隨著封建瓦解,階級制度破壞土地不再公有分配,財產和遺產分配成為大事,故孔子才會說均無貧。到戰國中葉之後,商鞅在秦變法,為提高生產力,下令「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內息者為禁」,造就了以核心家庭為基礎的社會(二二一p23)。
  杜正勝的「歷代戶口數簡表」(二二一p18),依戶口數分:「漢型家庭」平均五口,「唐型家庭」平均十口(p22)。從東漢開始家庭逐漸從漢型核心家庭轉為唐型主幹家庭(p27)。唐代因行均田制,加上在《唐律.戶婚律》規定:「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孫別籍異財者,徒三年」。「諸居父母喪……兄弟別籍異財者,徒一年」。故唐一般平民亦常有三代同堂(p30)。但唐中葉安史之亂後,人口流離、均田破壞,使得主幹家庭不易維持。到宋形成介於漢唐型之間(p32),這反映在《明律》的「凡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孫別立戶籍,分異財產者,杖一百」。「若父母喪而兄弟別立戶籍,分異財產者,杖八十」。明律的懲罰比唐律輕且是告訴乃論(p33)。
   (2)家庭結構中權力與權利
  中國家庭歷代雖異,但底層的權力關係卻同。《儀禮.喪服傳》雲:「父子一體也,夫婦一體也,昆弟一體也……同財,有餘則歸之宗,不足則資之宗」。法制史家戴炎輝認為中國的家產制是屬家庭共產型式(二二五p213),共有財產的管理權屬家長(p214),但所有權仍屬全家(p267),原則上家長無權將家產交給某人,而是依習俗均分給有繼承權者(p218)。此一習俗至民國時代法律上雖巳有遺囑權,但至今臺灣絕大多仍以均分繼承。
  但潘維和在《唐律家族主義論》認為:
1 潘氏認為「父祖之自由分配家產,法律亦無拘束」(二二六p15)。但法律無限制並不表示法律肯定家長有此權利,相反在《唐戶令.應分條》雲:「諸應分田宅、財物者,兄弟均分……兄弟亡者,子承父分……兄弟若均亡,則諸子均分……寡妻妾無男者,承夫分」(引自二二五p217)。
2 潘氏云「或竟將家財施散家外之人,家屬不得異議」(p15),他的引證是《新唐書》卷九十〈劉弘基傳〉,但原文是:「弘基病,給諸子奴婢各十五人、田五頃,謂所親曰:『使賢,固不藉多財;即不賢,守此可以脫飢凍』,餘悉散之親黨」。劉氏並非將家財施散家外之外而是親黨,文中也未提家屬有無異議。
3 潘氏雲「尊長得以遺囑任意支配家產或臨終時召子孫至枕畔而以處世訓方式為之」(p15),他的引證是《舊唐書》卷九六〈姚崇傳〉,但原文是「崇先分其田園,令諸子姪各守其分,仍為遺令以誡子孫」,文中並未說明姚崇如何分家產,以「令諸子姪」來看應是依習慣均分而非任意支配。

程維榮《中國繼承制度史》(東方出版中心,2006)

;本書的價值在于獨辟蹊徑,提出了中國繼承制度史這樣一個獨特的研究課題和體系,並且運用曆史唯物主義以及現代科學方法,規範了中國曆史上的繼承的概念,比較完整地研究了中國曆代繼承制度産生、發展和消亡的曆程,揭示了中國繼承制度發展的規律,以及與現代社會的關系。就總體上說,本書是一部新意叠出、有一定開拓性和獨特學術價值的專著。
【編輯推薦】
繼承是一種重要的文化現象,本書所謂繼承,指家族成員之間,由族規、行政或法律加以規範,具有強制性、制度性的繼承行爲。本書以馬克思主義爲指導,研究並介紹了中國曆史上各種繼承制度的背景、産生、發展、變化和衰微的曆史,揭示了中國繼承制度從古代的宗祧繼承,政治身份世襲、社會身份傳承,財産繼承與司法繼承並存,到晚清以後專指財産繼承並逐步實現近代化,以及新中國繼承制度的建立與發展這樣一個基本線索與規律。此外,本書還介紹了中國古代少數民族和港澳臺地區的繼承法律制度,具有很強的曆史意義和現實意義。本書觀點新穎,體例嚴謹,資料翔實,對讀者了解中國曆代繼承制度、增強繼承法律意識、繼承和弘揚優秀傳統文化,具有一定作用。
【作者介紹】
 程維榮,1957年生,上海市人。上海師範大學曆史系本科、華東政法學院研究生畢業,法學碩士。現爲上海市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從事中國傳統文化與當代法制研究,主要著作有《中國審判制度史》、《走向法治時代》、《當代中國司法行政制度》,譯著有《中國法制史考證》(魏晉南北朝隋唐卷)等
目錄
序言/費成康/1
緒論 中國繼承制度史概述/1
第一章 繼承制度的起源與初步發展/12
第一節 繼承現象的萌芽/12
第二節 從“禪讓”到“家天下”的出現/18
第三節 周代的宗法制度與貴族世襲/31
第二章 曆代辨別昭穆、敬宗收族的宗祧繼承/37
第一節 嫡庶等級與宗族組織/38
第二節 宗祠、祭祀和族産/43
第三節 婚娶與子孫繁衍/55
第四節 立嫡、立嗣、立繼、命繼和愛繼/69
第五節 兼祧、收養和歸宗/83
第六節 辨別源流的族譜/89
第七節 整飭門戶的族規/102
第八節 “孝”的觀念、族學與宗族械鬥/108
第三章 曆代“分茅胙土”、“以貴承貴”的政治身份世襲/122
第一節 君位的嫡長繼承、兄終弟及和秘密立儲/122
第二節 君權過渡中的東宮、稱制、禪位和輔政/136
第三節 爵位世襲與推恩裂土、支庶紹封/143
第四節 遞世降封與爵位制度的演變/153
第五節 職官制度中的任子、九品中正和蔭敘/159
第六節 政治身份世襲的弊端/171
第四章 曆代“役皆永充”、“當色相娶”的社會身份傳承/179
第一節 佃農、自耕農和地主家庭的瓜瓞/180
第二節 工匠與醫戶身份的嬗遞/193
第三節 世兵制下軍籍的沿襲與勾補/203
第四節 賤民、奴婢的相承與放免/213
第五節 儒學家傳與教主世襲/222
第五章 曆代“諸子均分”、“依遺囑施行”的財産繼承/230
第一節 家長的財産所有權與宗族聚居/231
第二節 分家析産的社會現象/240
第三節 諸子繼承權、繼承份額和代位繼承/252
第四節 族産、嫁資、贅婿、戶絕等繼承問題/261
第五節 嫡庶、嗣子與財産繼承的關系/270
第六節 妻女在財産繼承中的地位/277
第七節 遺囑的內容與效力/287
第六章 曆代“罪及妻子”或“宥及後嗣”的司法繼承/296
第一節 繼承訴訟的管轄與受理/296
第二節 繼承案件的審理與判決/302
第三節 死刑與肉刑的子孫連坐/312
第四節 籍沒、流徙和禁錮的子孫連坐/321
第五節 議親、鐵券和司法特權的世襲/326
第七章 西風東漸與晚清繼承制度/337
第一節 西方繼承觀念的傳人與繼統之爭/337
第二節 太平天國的濫封、聖庫和分館制度/343
第三節 建祠修譜的風靡與社會風尚的變化/350
第四節 清末現行刑律與繼承法草案/364
第五節 辛亥革命前對專制與宗祧繼承的批判/372
第八章 民國時期繼承制度的近代化/384
第一節 南京臨時政府的成立及對舊律的方針/385
第二節 北洋政府時期的繼承法草案/389
第三節 北洋政府繼承制度的守舊與變化/396
第四節 南京政府法制局繼承法草案/405
第五節 南京政府繼承法的原則、制定及曆史地位/413
第六節 南京政府繼承制度的主要內容/428
第七節 革命根據地的社會變革與繼承規範/439
第九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制度的發展/451
第一節 新中國繼承制度的創建/452
第二節 建國初期(50~60年代)的繼承規範/456
第三節 “文革”中的出身論與破除私有觀念論/468
第四節 思想路線的轉折與繼承法的頒布及原則/475
第五節 繼承權、遺産、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486
第六節 繼承的實施與社會經濟的發展/499
第十章 少數民族繼承制度史/506
第一節 世選、世襲、回族門宦與祖先崇拜/506
第二節 蒙古族的財産幼子繼承制/516
第三節 西南各族世襲土司制度/520
第四節 藏傳佛教地區的活佛轉世制度/527
第十一章 香港、澳門、臺灣繼承制度史/537
第一節 香港繼承制度史/537
第二節 澳門繼承制度史/543
第三節 臺灣繼承制度史/549

劉悅《中國財產繼承法律制度研究》(中國海關出版社,2003)     

改革開放20多年來,中國社會經濟狀況和公民的財產狀況發生了顯著變化。制定於改革開放初期的中國繼承法律制度受其產生的歷史條件、經濟背景的制約,已難以調整日益複雜多變的財產繼承關係。本書從財產繼承法律制度的產生、特徵、地位出發,剖析了中國現行財產繼承法律制度中存在的缺陷與不足;從法律文化、法律規範、傳統習慣等方面,具體、系統、深入地研究了法定繼承、遺囑繼承、繼承人和債權人、遺產等內容;提出了調整法定繼承人的繼承順序、完善遺囑的法定形式、健全繼承人和債權人的權益保護機制、建立遺產管理制度和實行遺產稅制度等方面的立法建議。
作者簡介
劉悅,遼寧昌圖人,法學博士。國這機關幹部。199年畢業于遼寧師範大學政法係,獲法學碩士學位。2002年畢業于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學專業,獲法學博士學位。曾在《東北師範大學學報》,《遼寧師範大學學報》,《政法論叢》,《美國大觀》等刊物上發表論文10余篇。
目錄
導論
一 研究背景及意義
二 基本概念界定
三 研究方法
四 基本結構和體系
上部
第一章 財產繼承法律制度的價值思考
第一節 法律價值
一 價值
二 法律價值
第二節 法律效益
一 法律效益源於經濟分析法學
二 法律效的概念
三 研究法律效益的意義
第三節 法律效力
一 法律效力的法哲學反思
二 法律效力的實現法律效益的基礎
三 法律效力的實同
第四節 社會主義制度下財產繼承法律制度存在的社會意義
一 財產繼承制度存在前提條件是允許公民擁有私有財產
二 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不城要廢除私有財產的繼承權
三 在我國社會主義制度下繼承權仍有其存在社會條件
四 現階段勞動的性質決定了財產繼承制度的存在
五 社會主義家庭職能的存在是繼承得以存在的重要原因
六 財產繼承法律制度的存在有利於社會主義建設
第二章 財產繼承法律制度在中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繼承法與民法典
第一節 民法典是中國特色法律體系形成的最終終標誌
一 制定民法典是世界各國法律發展的必在趨勢
二 民法在中國法律體系中地位決定了制定民法典的必要性
第二節 財科繼承法律制度是民法制度的題中應的之義
一 繼承法在民法中的位置及立法體例
二 完善財產繼承法律制度是制定民法典的必然要求
第三章 中國財產繼承法律制度的歷史發展
第一節 財科繼承制度的產生
一 母系氏族社會的財產繼承
二 父系氏族社會的財產繼承
三 財產繼承法律制度的產生
……

張玉敏《繼承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  
 
  繼承制度是財產法律制度中一個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它對於鞏固一個社會的經濟制度,對於維護家庭的和睦團結,均有著十分重要的和用。在中國大力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鼓勵發展個體經濟和私營經營經濟的今天,繼承制度與合同制度、物權制度、知識產權制度一樣,面臨著一個改革與完善的問題。繼承制度作為人類的文明成果,和民法的其他制度一樣,其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與我們具有相同法律傳統的大陸法係國家的相關制度,具有相通性和可借鑒性,因此,繼承制度的研究離不開對外國繼承法的比較研究。    
目錄      
第一編 總論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繼承法律關係概述
第三章 繼承人第四章 繼承的客體
第五章 繼承權
第六章 繼承權的保護
第七章 繼承的開始
第八章 繼承的接受和拒絕
第九章 共同繼承
第十章 遺產債權人利益的保護
第十一章 遺產無人繼承第二編 法定繼承
第十二章 法定繼承概述
第十三章 法定繼承人的順序
第十四章 法定繼份
第十五章 代位繼承第三編 遺囑
第十六章 遺囑制度概述
第十七章 遺囑的訂立、撤回、撤銷、生效和失效
第十八章 遺囑處分的方式和效力
第十九章 遺囑的執行
 
中國古代繼承法律制度變遷概論  by宋飛

 在中國古代(本文只介紹從夏朝至清朝的概況),繼承法律制度經曆了一個漫長的發展過程,我在這裏分身份繼承和財産繼承兩方面的法律制度變遷加以介紹。 
  首先介紹夏商周奴隸制社會下的繼承制度。在夏朝,父死子繼的身份繼承制度已經出現,主要表現在王位的繼承上。到了商朝,前期實行的是兄終弟及的繼承制度,後期實行的是父死子繼的繼承制度。商朝前期這一獨特曆史形態,曾被法國孟德斯鳩寫入其名著《論法的精神》(見張雁深中譯本下冊第178頁)。周代時,實行以父死子繼爲主、間有兄終弟及的繼承制度,吸收夏商身份繼承制度的一些特點,又有所獨創。王位嫡長子(即正妻所生長子)繼承制在西周時期已經確立。由于西周實行一妻多妾制,王位的繼承必須是正妻所生長子,無論其賢與否;如妻無子,則不得不立貴妾之子,不管其年齡如何。至于諸侯王公的身份繼承,則是參照王位繼承執行。有關財産方面的繼承制度,在夏商西周時期是附屬于身份繼承制度的,土地、財産的繼承被排在王、貴族政治身份繼承之後。即是說:西周時爲了維護家族利益,不管是身份繼承還是財産繼承,都是實行嫡長子繼承制。
  緊接著介紹中國封建制社會構建初期的繼承制度。春秋戰國時期,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私有財産的增多,生産力的迅速發展導致奴隸制開始崩潰,新的封建制社會形態開設慢慢構建,財産繼承問題日益突出出來,有關的制度開始逐步建立起來。如商鞅在秦國頒行的分異令,就肯定了家庭財産的繼承權利。秦朝建立以後,《秦律》中又將這些改革派的繼承法思想收入其中,形成了封建社會第一套完整的繼承制度。但是奴隸制法中的王位嫡長子繼承制依然保留下來了。
  到了漢朝,在身份繼承領域,嫡長子繼承制度又得以加強。在借鑒周代經驗基礎之上,漢朝明確規定,嫡長子才能繼承封爵,否則,就要受到法律制裁。在財産繼承上,采取諸子均分的形式,同時規定女子也有遺産的繼承權利,這與西周時的做法是一大進步,這些有益內容也被我國現行繼承法所吸收。漢代出現最早的遺囑繼承文件,該文件內容有遺囑訂立人、代書人和證人三方當事人,手續齊全,具有法律效力。以上這些表明了在財産繼承上,漢朝法律較前又前進了一大步。
  到了魏晉南北朝和隋代,由于在繼承制度方面強調嫡子(正妻所生之子)的繼承權,故妾不得觸犯正妻的權益。西晉是的晉武帝還專門下召禁止亂嫡庶之位。此外這段時期也不得收養異姓爲子,以免家庭內財産外流。
  到了唐代和五代時期,在繼承制度方面,已經明確的將宗祧繼承(身份繼承的一種)與財産繼承加以區別。宗祧繼承名義上是繼承祭祀的權力,實際上是與標志政治權力的官爵繼承緊密相連,故在唐代宗祧繼承似乎與百姓關系不大,而財産繼承制是每家每戶的大事。唐代的財産繼承制度比漢代又向前推進了一步。唐代已將“諸子均分”作爲法定繼承的基本原則。若有遺囑者,即不按法定順序繼承,采取遺囑優先的原則。女子出嫁後,原則上在娘家沒有繼承權。但如果出現“戶絕”(即家無男子承繼,用現代話講就是:沒有男性繼承人)的情況,女子還是可以依法取得全部遺産。此外,在分家析産時,在室女(即未嫁女)可以分到相當于未娶兄弟聘財一半的財産作爲自己的嫁妝費。但此時期的私生子依唐律不享有繼承權。
  到了宋朝,有關繼承的法律制度,就比唐律規定得更加詳細,更具靈活性,可以說已經達到封建繼承法制的頂峰了。
  除沿襲以往遺産兄弟均分制和允許在室女享受部分繼承財産權外,還規定出嫁女(即已婚女)繼承份額爲男子的三分之一,沒有出嫁女則按數額給出嫁親姑姐妹侄女得一分。如寡婦招接腳夫(後夫),不享有法定繼承權,即如寡婦改嫁到後夫家生活或其死亡,財産要沒爲官府所有。
宋朝法律對遺腹子、私生子、“義子”(即繼子)及贅婿(俗稱上門女婿)的財産繼承權也做了規定。如規定遺腹子與已出生的親生子享有基本相同的繼承權。別宅子(即私生子)只要有證據證明其與生父有血緣關系,不管是否同居或同籍,官府即承認其地位,允許其享有一定的財産繼承權。但如果不入戶籍,又無證據證明身份,其申請繼承,官府不予受理;將“再嫁之妻將帶前夫之子就育後夫家者”(即繼子)稱之爲“義子”,義子不得隨義父(即繼父)之姓。如義父死,則歸本宗,不享有義父財産所有權,但可以分得其母隨帶財物。贅婿在家庭中沒有財産權和男子應有的地位,更無權承繼妻家財産。但如果“(諸)贅婿以妻家財物營運,增置財産,至戶絕日”可分給贅婿三分之一的財産繼承權。
南宋時,又規定了絕戶財産繼承人的辦法。這比唐代的規定更加靈活。絕戶即家無男子承繼,用現代話講就是:沒有男性繼承人。絕戶立繼承人有兩種方式,凡“夫亡而妻在”,立繼從妻,稱“立繼”。凡“夫妻俱亡”,立繼從其尊長親屬,稱爲“命繼”。這爲明朝的“立嗣”制度的創建構建了基礎。繼子與絕戶之女均享有繼承權。只有出嫁女的,出嫁女享有三分之一的財産繼承權,繼子享有三分之一的財産繼承權,另外的三分之一的財産繼承權收爲官府所有。 
  宋朝在唐朝“遺囑處分”的基礎上又有發展。例如立遺囑人須有年齡限制,其次遺囑以書面文字記載爲有效,並且凡未經官印押(類似于現代的公證)的遺囑,法律不予承認。同時,根據遺囑“已分財産滿三年而訴不平,及滿五年而訴無分違法者各不受理”,及“遺囑滿十年而訴者”,不得受理。這又有點像現在的訴訟時效制度。
  到了元朝,在繼承問題上部分擺脫了封建宗祧繼承制的影響,主張蒙古人與色目人(西夏、回回)各依本族習慣法進行財産與權位上的繼承。同時承認寡婦與無子之家的女子享有繼承權。但對漢族人的繼承,也同樣依照法律,采取嫡長子繼承爵位和權位、財産諸子平分的方法。在室女與出嫁女也有繼承權,但數額少于男子。金元時期對奸生子的法律態度較唐宋更加寬容,規定奸生子(即私生子)的繼承份額爲嫡子(正妻所生之子)的四分之一,庶子(妾所生之子)的三分之一。
  到了明朝,在繼承制度上,開始恪遵唐宋時留下的古代法固有傳統,身份繼承和財産繼承相結合,嫡長繼承和共同繼承並存,以及男女不平等等等。但在繼承的具體制度上也有變化發展,主要是立嗣制度更加靈活,奸生子的繼承權得到上升。關于立嗣制度,起源于唐宋時的“絕戶”制度。“有子立長,無子立嗣”,是中國古代宗祧繼承的原則。明朝法律規定,嗣子必須從同宗近支或同姓的卑親屬中擇立,且應昭穆相當,不得尊卑失序,亦不許乞養異姓爲嗣,這一點與魏晉南北朝的做法相似。法律所要求的立嗣行爲稱爲“應繼”,但如“應繼” 嗣子不盡孝道,不爲所後者親,立嗣者可告官別立。明代中葉法律又作較爲靈活、自由的補充規定:“若義男、女婿爲所後之親喜悅者,聽其相爲依倚,不許繼子並本生父母用計逼逐,仍依大明令分給財産”。立嗣者擇立親愛者爲嗣,是爲“擇繼”。 奸生子在唐朝被認爲無繼承權,宋代的規定有所松動,至金元,奸生子的繼承份額爲嫡子的四分之一,庶子的三分之一。明代則規定,奸生子的繼承份額爲嫡子的二分之一。如別無子而立嗣,奸生子則與嗣子均分遺産。如無應繼之人,奸生子可繼承全部遺産。
  到了清朝,繼承制度基本沿襲明制,又將身份繼承分宗祧繼承和封爵繼承二種。宗祧繼承承襲明制中的嫡長子繼承辦法(嫡長子-嫡長孫-嫡庶子-嫡次孫-庶長子-庶長孫-庶庶子-庶次孫)。前者無則立後者。違反該法定順序,處杖80.如嫡庶子孫全無的家庭,則采取立繼的方法確定繼承人,這與南宋時的“絕戶”制度極爲相似。禁止立養子、義子爲繼承人,但允許獨子一人享有同宗兩家的繼承權(獨子承祧,俗稱兼祧)。,不得隨意接觸。即使繼承又養男兒,嗣子的身份仍不喪失。如果生身父母願將出繼子領回的,須經雙方協商同意後,才能撤銷立嗣關系。如有嗣子不孝或與繼親相處不睦之情,允許廢除立繼關系重立嗣子。封爵繼承制度適用于世襲貴族家庭和軍功家庭,其繼承順序同宗祧繼承,嫡長子享有優先繼承權。在財産繼承方面,清律不僅規定諸子均分財産的權利,對贅婿和養子的財産繼承權也有規定。親生女只有在無男戶的情況下,才有繼承絕産的權利。這與唐代和南宋舊制相同。夫亡妻子無子而守孝者,才有繼承丈夫份額財産的權利。這又與金元時期的制度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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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中國民法典財産繼承編的思考與建議 :龍翼飛 2007-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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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遺産份額的分配
  該節關于“遺産份額的分配”的立法建議,基本維持《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原來的規定。
    遺産份額的分配
    ⑴同一繼承順序的法定繼承人繼承遺産的份額,一般應當按照法定繼承人的人數,均等分配。
    ⑵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法定繼承人,在同一繼承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分配遺産時,應當適當多分。
    ⑶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又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法定繼承人,分配遺産時,在不減少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法定繼承人應當取得遺産份額的情況下,可以多分。
    ⑷有扶養能力的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産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如果被繼承人有固定生活來源和勞動能力,明確表示不需要繼承人扶養的,不適用本條第一款規定。
    ⑸同一繼承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在不損害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法定繼承人應當取得遺産份額的情況下,可以協商確定法定繼承人的遺産繼承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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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遺囑的無效
    該節應當列明遺囑無效的法定情形和主張遺囑無效的請求權人範圍,還應規定遺囑無效的確認程序爲訴訟程序和遺囑無效的法律後果。
    1、遺囑無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囑無效(1)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所設立的遺囑;(2)受脅迫、欺詐所設立的遺囑;(3)僞造的遺囑;(4)被纂改的遺囑所涉及的部分;(5)違反本法關于設立遺囑的形式要件的規定而設立的遺囑;(6)遺囑沒有爲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産份額的;(7)處分了不屬于遺囑人所有的財産的遺囑;(8)違反社會公德的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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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鄉村財産繼承習俗與南北方宗族社會  by林 濟  2007-11-25  

    本文主要利用民國期間全國性調查資料,對南北方鄉村財産繼承習俗作比較分析。本文認爲,近代南北方鄉村財産繼承習俗反映了以宗祧繼嗣爲基礎的宗族社會財産繼承制度特點,但中國鄉村財産繼承制度並不是某種高度一致宗祧繼嗣觀念的簡單展開,宗祧繼嗣觀念本身就具有民間性,各地財産繼承習俗與各地的社會生活需要具有密切關系,受各地的社會經濟及曆史文化的影響,特別是各地的宗族關系嚴重影響財産繼承習俗;同時財産繼承習俗也影響鄉村宗族關系的成長。
    近代鄉村財産繼承習俗並未發生重要變化,這就爲研究鄉村社會財産習俗與社會結構之間關系提供了很好的視角,海內外學者對近代鄉村財産繼承習俗作了許多區域性研究。本文試圖從一個比較角度對近代南北方鄉村財産繼承習俗與宗祧繼嗣及宗族社會之間關系作一探討,以期加深對鄉村財産制度與宗族社會的理解。
    一、 南北方各地鄉村財産繼承形式
    近代鄉村社會的財産繼承是以諸子均分爲主要形式,諸子平等地繼承家庭財産。絕大多數地區財産繼 中並無嫡庶差別,如黑龍江的11個縣家庭財産分析均無嫡庶區別,僅見湖北漢陽、麻城兩縣及福建連城縣家庭析産中嫡庶有別,而且連城縣的此種現象發生在戚族主分條件下。諸子均分還可以通過下一代或妻子來實現,所謂“子承父業”、“婦承夫財”。而各地私生子參與諸子均分則以生父認領與社會承認爲條件。
    諸子均分前,南北方各地有先抽提養膳田地、長子長孫田地等習俗。父母享有養膳田地的財産權,諸子不得主張變賣或均分。長子長孫田地亦稱長房田地,北方長子長孫田地繼承資格僅限于長子及長子所生長子,如山西臨縣“長子長孫地”限爲“酌分給兄之子地若幹畝”,主要是因爲長子長孫有主持家族祭祀的責任,如萬全縣“長子因祀祖先之義務,較次子有稍能多得者”,有的地方稱長子長孫田地爲祀田,如陝西華陰縣“兄弟分産須爲長房酌提田産以爲奉祀之用,名曰祀田”。在南方大多數地區,其長子長孫田地主要表現對血脈相續的重視,湖北鄉村社會的初生子即承重的長子,而不論其妻生妾出,均可享有長房田。長孫也並不限于長子所生之長子,而是諸子中最先所生之長孫,江西萍鄉家庭長孫田就是“給予諸子中最先所生之長孫”。而且南方大多數地區的長房田並不具有祀田名目,長子長孫並沒有主持家族祭祀責任,安徽貴池的長孫田就是長孫婚娶教養等費。
    當然,大多數地方的長子長孫田地所占比例極小,如福建順昌等縣長房田地約占家庭財産的百分之一左右 , 普通農家的長子長孫田地大多僅具有象征意義。而且近代鄉村社會的貧困化使許多地方的長子長孫繼承特權趨于消亡,在河北昌黎縣侯家營和山東曆城縣冷水溝莊的一些家庭財産分析繼承中,諸子均分極爲徹底,已經不再作其它財産分析安排。
    30年代的風俗調查顯示,鄉村婦女普遍未能享有財産繼承權。滿鐵華北調查也顯示,“女子除結婚費之外,原則上不參與家産分析”。 在珠江三角洲鄉村出現了極個別的自梳女繼承家産案例,但這也是非常罕見的現象,並不能構成一種普遍的習俗制度。雖然黑龍江一些地方親女有絕戶(沒有男性繼承人的家庭)財産繼承權,大多數地方親女並不能完全繼承絕戶財産,如黑龍江泰來縣、甘肅東樂縣、熱河承德、湖北竹山等縣親女均不能繼承全部絕戶財産,黑龍江通北縣、河北清苑縣甚至拒絕親女的絕産繼承權。
    婦女可以終身享有奩産管理權和收益權,夫家不能占有奩産,改嫁婦女甚至可以隨身帶走奩田,沅陵縣將奩産稱之爲女戶田。浙江宣平縣奩産爲婦女死後祭産,但大多數地方奩産在婦女死後仍歸娘家所有,陝西西鄉縣、安徽貴池縣 “如女死亡,其産業仍歸娘室”。婦女並沒有奩産的最終處理權,也並非奩産的繼承者,僅有外孫享有奩産繼承權,江蘇松江縣、福建建陽縣均有外孫享有奩産繼承權習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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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看出,南北方鄉村社會均以諸子均分及同姓同族繼承爲主要繼承形式,南北方鄉村財産繼承形式的差異主要表現在姻親及異姓繼承方面,北方鄉村社會習俗對姻親及異姓繼承有較多的認同,雖然閩南等地對異姓繼承及贅婿繼承也有著較多的認同,但南方大多數地區僅僅認同外甥及外孫等外親繼承形式。不過,北方大多數地方姻親及異姓繼承的繼承順序也低于親族繼承,在很大程度上屬于某種特殊情況下的補充或權變繼承形式,如河南嵩縣等地只有在同宗無應繼者情況下才能招婿爲子,河北清苑縣、高邑縣的異姓繼承也是以親族或同姓無相當繼承人爲條件。而且即使在北方許多地方,異姓繼承大多須經親族許可,如陝西華陰等縣異姓嗣子須憑親族才能有財産繼承權。南北方鄉村社會財産繼承形式反映了以宗祧繼嗣爲基礎的宗族社會財産繼承制度基本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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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楨 2023-01-14 06:34:30

祭祀公業條例重男輕女 憲法法庭判違憲 2023/01/14 中國時報

2008年施行的《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規定,除了有規約依規約外,原則上只有男性子孫可以擔任「派下員」,參加家族祭祀與財產分配,但憲法法庭認為這樣的規定違反男女平等,13日判決違憲,女性子孫也可參加祭祀公業,未來至少1221家「無規約」的祭祀公業受影響。

內政部主管的祭祀公業是兼具歷史傳統及民間習俗的組織,由設立人捐財產,然後世代傳承,以財產每年取得的利潤作為祭祀活動開銷,後代子孫可被列名的人稱為「派下員」,可共同參與祭祀及財產繼承,負擔義務並享受權利。
依內政部統計,截至2022年11月15日止,台灣的祭祀公業共3244家,無規約者約1221家(約37.6%),訂有規約者計2006家(約62.4%),其中只有691家明定派下員「只限男性子孫」,其他有規約的祭祀公業沒有特別排除女性子孫加入。
本案4件聲請釋憲人,分別因為其母親是女性,即使父親過世時為唯一繼承人,但因為已出嫁,無法參加「無規約」的祭祀公業,他們主張為什麼女性成為派下員要設有條件,男性卻無條件?現行規定違反男女平等,侵害憲法保障的結社權及財產權。
憲法法庭審理後認為,現行規定以性別為分類標準,已對女性形成差別待遇,且祭祀公業主要目的是祭祀祖先、發揚孝道。關於香火傳承,男性或女性子孫沒有差別,女性子孫不論姓氏、結婚與否,與男性或冠母姓子孫沒有不同。
憲法法庭指出,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派下員資格的祭祀公業,拒絕女性擔任派下員,顯然未能與時俱進,不合時宜,甚至有害祭祀公業的祭祖、傳承香火目的,15名大法官一致同意,判決違憲。
憲法法庭判決這樣的規定違憲,但未同時宣告法條失效,是因該規定仍然可以做為男性子孫派下員資格的依據。至於女性子孫的權益如何保障?憲法法庭諭知,女性尚未列為派下員者,可以請求祭祀公業列為派下員,並自請求之日起享有派下員的權利並負擔義務,但不影響原來的派下員已實現的權利義務關係;對於這個部分,大法官許志雄及黃昭元、楊惠欽等3人不同意。

阿楨 2022-04-16 08:19:54

現代王子復仇記 張國煒返集團接立榮董

星宇航空董事長張國煒,確定將重回長榮集團,擔任立榮航空董事長,被形容是成功上演「王子復仇記」,張國煒2022/04/14特別戴上星宇航空口罩,出席臨時董事會,他強調,星宇和立榮暫時沒有合併的規劃,現在就是負責「代管」立榮,協助立榮營運。
2016年儘管父親張榮發遺囑中強調,所有遺產都給張國煒零零總總加起來8百多億,是父親中意的接班人,但大房不留情面步步進逼,二房獨子張國煒最後黯然離開集團。
只是2020年開航這麼巧碰上疫情,成立2年多累積虧損超過61億背負沉重壓力,直到今年2月長榮國際董事會,大房弟弟派獲得張國煒支持,原本長榮國際在立榮航空的兩席法人董事,立榮前董事長林志忠和長榮國際前總經理戴錦銓13日遭到改派,隔一天立榮臨時董事會,推派張國煒成為新任董座強勢回歸。

張國煒演出王子復仇記 網曝:台股八點檔

長榮經營權之爭白熱化!弟弟派掌握的長榮國際再度出手,今(13日)晚立榮公告解任現任董事長林志忠,星宇航空董事長「小K」張國煒將以雲衫公司的法人代表回任立榮航空董座,震撼財經界,也掀起PTT一番熱議,刺激程度讓網友直呼「比八點檔還八點檔」、「台股八點檔」。

阿楨 2021-03-11 10:36:11

日媒雅虎新聞網:在中國,婦女節為什麼成了“女神節”? 2021-03-09 環球時報

近年來在中國,婦女節當天送禮物已不再局限於公司企業,很多個人之間也開始贈送禮物,比如男人向妻子、母親和戀人贈送禮物等。
近年來,很多以女性商品為主的大規模網路促銷活動也會在3月8日這天舉行。比如,阿裡巴巴已把“雙11”打造成大型網路購物促銷活動,如今準備將3月8日也打造成“女王節”促銷日,從最開始就把所有年齡段的女性納入其中。
從前,中日一樣,都使用 “國際婦女節”的英文直譯“婦女節”。然而,很多中國年輕人不(喜歡)使用“婦女”這個詞,而是用“女王節”“女神節”來(替代)表述。“女王”在這裡的意思不是“女性君王”,而是“強大、果敢、聰明、有先見之明的女性”的意思。
婦女節這天,中國很多地方舉行專門面向女性的活動、男性還送禮物給女性,這與中國的歷史有關。1949年新中國成立後,打破舊的封建制度。對社會主義中國而言,在政治、經濟等各個方面,女性都是不可或缺的存在。新中國的建設發展,不能沒有女性參與。
與日不同,中國有很多女性在管理層等重要崗位工作。中國的職場也沒有(太大的)男女性別差異,當然原因也在於中國法律有效地保障了女性權利。因此,3月8日也是向職業女性表達感謝的日子。

政協委員2021-03-10建議保障農村女性平等土地權益
  回應
男女同權,嚴重支持!
分地分男女了嗎?老家分地都是看戶口的啊
分地是看戶口的,所以女性出嫁後地自然就沒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