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4-08 09:00:00阿楨

《法律狂》

原來《法律(本)狂》,難怪本館下列前後評會令人發狂:

後評:《法律狂》《法律也瘋狂》《法律與文學》《影像中的正義》《中國繼承制度史》

前評:《打不起的官司》 《正義的神話》 《大法官,給個說法!》 《最高法院的兄弟們》 總統的大法官 沒直接又如何 《雖然他們辜的》 司法  檢革會成宣言 認罪協商  知法玩法  賴皮  扁定罪    絕食 無辜的保人 司法與習俗 《法律之前的女性》

保羅坎伯士《法律狂:現代法制社會的理性幻覺》(商周出版,1999)

在《法律狂》Jurismania: The Madness of American Law書中,保羅坎伯士Paul Campos斷言美國的法律制度已經出現嚴重的心理疾病症狀。纏身多年與所費不貲的訴訟與審判過程,經常是一百頁冗長的法院判決,外加一千頁的橫陳在律師面前的法條,連律師都要戒懼顫抖,遑論好訴訟的大眾在終日漫長的作證庭上所遭受的煎熬,大家簡直都要成為一群瀕臨強迫性精神官能症的病人了。
坎伯士指出此種瘋狂很弔詭地竟是源於美國人對理性的崇拜,與深信凡是訴諸法律途徑終究有解的想法。從許多案件的深入探討、美國大學籃球聯盟對學生運動員的種種規範、以及辛普森案,從最棘手的墮胎爭議與醫療人員協助自殺,到取締毒品與試圖在公共場所規範人民行為等等議題,坎伯士凸顯出法律對於它尋求解救的問題過度誇大的現象。
在最後一章中,作者提出了他的呼籲:與其謙卑地了解法律制度的理性限制,不如採取中庸之道。
博客來導讀
「上法院」,從早期讓人人避之為恐不及,到今天隨時有人以「按鈴申告」做為對付他人的工具。愈是現代化、工業化的社會,愈不可避免以複雜綿密的法律系統,來規範人與人之間的行為;人,變得愈來愈不自由;而法律,也就愈來愈遠離原先「扞衛自由」的本意;這一切,竟是由於人們對「理性」和「法治」的偏執追求所造成。 
從過去辛普森殺妻案,到柯林頓性醜聞彈劾案,動輒上百頁的冗長判決,外加長達千頁的法條、判例,就連經驗老到的資深律師看了都要發抖,遑論訴訟雙方在長時間審問開庭及上訴期間所受的身心煎熬。在作者的剖析中,人們對法治社會的追求已使自身成為「法律的強迫性精神官能症」患者,徵結則在於大眾文化中對理性的「非理性」盲目崇拜和幻覺。 
作者試圖由美國的文化、金錢、所謂的道德和理性等面向,找出美國大眾沈溺甚至拘泥於法律條文形式的主因,並以文化批評的角度,重新檢視法律在社會中的功能和價值,藉以提醒一直猛往法律死巷鑽的人們,別讓對法治的偏執追求,使我們的自由有一天比野外放養的雞還要稀有。 

臺灣有座可怕的「黑色巨塔」>中時2007.01.22南方朔 

現在的人都已知道,醫師白袍所形成的那個國度叫做「白色巨塔」,它的裡面充滿了爭權奪利、勾心鬥角的不堪故事。根據同樣的比喻,由律師黑袍所形成的「黑色巨塔」,它那種奸狡善詐、玩法弄法,視法律為無物的故事,就更讓人歎為觀止了。
美國科羅拉多大學法學教授暨「美國憲法學會」懷特研究中心主任坎波士教授(Paul F.Campos)在《法律狂:美國法律的瘋狂》一書裡,就有一章如此談到律師:
「律師經常被他們職業的任務所驅動,而變成某種相當於情感娼妓的東西;也就是說,這種人的公共性格使得他們需要去模仿一種虛假的感情條件俾做為他們得到回報的根本。在持續的訴訟中,這種虛假的感情最平常的就是表現得很激憤。當律師承辦案件,他們就得動不動準備一付激憤的樣子。可能因為太多政客都是律師出身。也可能只是因為每個人在社會衝突各種情況下看多了律師表演的各種面向,今天所有的公共對話都已形成了一種戲劇式的對立系統,最特別的,乃是當今廣義的政治文化已似乎永遠被一種虛假的激憤模仿所淹沒…而律師式的修辭,以及與其匹配的情緒模仿則成了公共論述最重要的成分。並讓整個公共論述日趨廉價和混亂。…此外,我們還看到許多美國法律搞到過頭的現象。這包括了著魔於為了自己的利益而在法律程序上糾纏;整個法律系統充斥著大量、且量身打造的法律文件所造成的法律混亂,以致於無人能對法系統做出完整一致的理解,整個系統因而呈現出病態的過度肥大。」
坎波士教授的上述討論,其實已觸及了一個既古老但又同時非常後現代的論題,那就是律師治國,透過不斷「法律性格的量身打造」(Procrustean legality),整個法律體系就會愈糾纏愈錯亂,最後只剩下表演,以及透過表演而讓法律為自己所用。過去美國有個總統大選的獨立參選人莫瑞.泰勒(Morry Taylor)主張「美國應關閉法學院十年」,俾恢復美國價值;而近代法國哲學家德勒茲(Gilles Deleuze)和瓜塔利(F’elix Guattari)也指出過:「沒有人會因為矛盾而死。愈是崩潰,愈是分裂,也就愈發能順利地運作,而這就是美國的方式。」這些觀點也都可以與坎波士教授的觀點相互印證。坎波士甚至指出,當整個法律系統癱瘓肥大,一般人都為之困惑淆亂,少數能控制大眾激情的,遂反而遊刃有餘,「任意」(Arbitraily)左右一切的空間。
也正因此,律師性格所造成的政治問題,由於西方學者的研究與反省,我們已應警覺到它的不容低估性。這是一座不可思議的「黑色巨塔」,由「國務機要費案」演變迄今的全程發展,尤其是到了最近在律師團操盤下已將問題變成「國家機密存在於總統腦袋裡」,而總統又擁有「絕對機密超乎機密法」,這種似是而非、強辭奪理的詭辭。這就是臺灣的律師,他們已玷汙了這個職業的名聲,為臺灣營造著一座沒有是非、沒有義務,只有權力的「黑色巨塔」!
其實,對臺灣的法律文化有理解的,都當會察覺到,我們的法律文化所繼承的乃是兩個傳統,一是很中國式的訟師傳統,另一則是仿效美國而來的那種傳統。由於繼承的是這兩個傳統,因而我們有許多律師並不是把法律視為體現社會公義的載具,而是將法律視為一種可操弄的工具。這乃是無論律師、檢察官、法官儘管所得肥厚,但在臺灣社會的被信任度都偏低的原因。最近「李國鼎群我倫理促進會」最新民調,相信臺灣司法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只有百分之四○點四,認為不能夠的高達四八點五。臺灣的司法尊嚴一如臺灣的政治尊嚴,都和他們的權力、地位、所得,呈現出一種反比關係。法律不過是人們為自己利益服務的工具而已。這也是臺灣有許多人今天是「人權律師」,明天卻臉色一翻,變成「濫權律師」的原因,唯知法始能玩法,則成了今天臺灣律師政客的特性。
因此,「國務機要費案」實在是起太值得做全程法律文化研究的課題了。此案打從一開始,就說辭不斷的變來變去,及至此案被起訴,任何自認清廉的當事人 皆必然要在法庭上就事論事力爭以還清白,但在臺灣則否,而是硬要在法律文字裡拗扯,不但望文生義,甚至刻意扭曲,最後圖窮匕現,就撕破臉硬將「總統機密權」無限大,大到可以超過一切、國法、天理。當看著律師團在那裡胡扯這些,實在很讓人對南韓全鬥煥、盧泰愚、菲律賓馬可仕覺得不值,他們當時為甚麼不懂得用「總統機密權」這個護身符呢?美國柯林頓當時為甚麼不辯說他和陸文斯基在一起,都是在談不可公開的最高機密呢?臺灣天下第一的名號,由這座「黑色巨塔」的表現,已可得到充分印證。當然更別說律師團大律師在開庭時那種捶胸頓足的劇場式表演了。律師所學何事?不過就是拗扯與演戲而已,至於是非正義,當然只有愚蠢的人始會相信。
所幸我們的承審法官,面對「黑色巨塔」,這次總算站住了腳,分別對這些律師提出根據「法院組織」擾亂法庭之警告,也對悍然拒絕應訊的官員提出公務員隱匿文書及拒絕證言的警告。統治者而敢於公然抗拒國家的法律,並自認高於國法之上,這種事在全世界可稱得上是絕無僅有的先例。臺灣的「黑色巨塔」之可怕由此可見。
任何社會都是風行草偃,受到統治者或統治集團言行及風格示範的影響。當上位者率先違法,並使盡手段來幹擾妨礙司法,這個社會再要求百姓守法,就成了笑話。當上位者不肯堂堂正正去面對司法、去面對自己的責任,這時候再去要求別人負起責任,也就顯得非常虛假。前天阿扁放話,要求王又曾夫婦負起責任返回臺灣面對司法,這種話由阿扁說出來,就讓人覺得很奇怪,因為他說的恰好是他自己不相信的。大前天立委打成一團,歸根究柢則仍在於中選會長期的操控選務及濫權違法,不看根本也將永遠不可能改善臺灣的政治風氣。也正因此,臺灣最根本的問題,或許沒有別的,就是「律師治國」所造成的「黑色巨塔」而已! 

律師性格與國家領導>中時2005.09.01張升星(臺中地方法院法官) 

    律師是整體人文環境的法治產物,也是現代國家典章制度的基礎工程師。韓非子所謂:「奉法者強則國強,奉法者弱則國弱」,就是強調法治建設對於國家發展具有決定性的影響,而律師專業的發揮對法治落實與否攸關重大。 
    臺灣與大陸雖然同屬華人社會,但是由於日本殖民統治的影響,律師在臺灣社會的角色並不只是受過專業訓練的法律人而已,他們更享有日據時代士紳階級的尊崇位階。傳統的中國社會向來是把律師視為舞文弄墨,唯利是圖的「訟師」,臺灣的律師則是扮演社會菁英的道德象徵與公共議題的意見領袖,二者實有天壤之別。 
    雖然律師與法官、檢察官同樣具有法律專業,可是因為律師深入民間,所以往往是以「在野法曹」自居;而在專業性格上,律師也確實具有引領風潮,推動改革的熱情與能力。民主先進國家的事例顯示,許多優秀律師在累積相當的專業成就之後,經常懷抱著淑世理想從政,帶領國家邁向更好的境界。 
    可惜的是,橘逾淮而為枳!在臺灣,律師崇法務實的性格,一旦涉及爭權奪利的政治鬥爭,就荒腔走板,完全兩樣。行政院長遽然停建核四,被大法官認定違憲之後,竟然沒有任何法律或政治責任,船過水無痕,這是律師的投機性格。 
    總統不惜與冒著拂逆美國,刺激中共的風險,硬要搞個爭議性十足的防禦性公投,但在軍購遭到公投否決之後,又不願賭服輸,重新端出一個六千八百億的軍購案,這是律師的好辯性格! 
    百姓面臨缺水之苦,總統和行政院長的關心焦點則是政治聲望的起伏,於是雙方重拾律師法袍,在眾目睽睽之下交互詰問:「如果不能解決缺水,院長不知道是在幹什麼的?」「如果我做不好,那就表示總統看錯人!」像這種各顯機鋒,相互鬥智的口舌之爭,則是律師的精算性格。 
    黨政高層無視於泰勞人權虐待的國際醜聞和政商傳言,全部跑去打棒球,這是律師的迴避性格。另外有關馬屁橋,馬屁歌,馬屁考題或是陸委會配合林佳龍和邱太三造勢的馬屁包機,則是律師的短視性格。 
    悲哀的是,長相俊俏的在野黨主席,仗恃著媒體寵愛,放著一大堆正經事不幹,卻跑去電視上和小S磨磨蹭蹭,把表演政治的綜藝化發揮到極致,這是律師的媚俗性格。 
    這一票法律人把國家搞成這副德行,倒是另一個法律人說對了,臺灣是「國不泰,民不安,風不調,雨不順」,如何奢言國家領導?依照媒體的調查,臺灣社會竟然有高達百分之七十三的民眾認為社會不公,貧富差距懸殊。法律人除了下詔罪己,還有什麼可以拿來說嘴的? 
    當百姓看透了政客的嘴臉,希望在素樸的草根文化中,找回失去已久的人性關懷,互相幫助,卻又冷不防地被法官以「助人也要量力而為」告誡一番,判決賠償。失望之餘,大家只好學會獨善其身,即使拔一毛以利天下,亦不為也!結果又碰到義正詞嚴的檢察官,譴責大樓住戶「自掃門前雪」的冷漠,全部起訴! 
    周星馳說得好,「官」字二個口耶。臺灣搞到今天這步田地,掌握權力的法律人,不管是行政、立法還是司法,都應該痛切反省,自我救贖,以謝國人。 
    紐約大學法學院院長Robert McKay說得好:「正因為戰爭太重要,所以不能讓軍人決定;同樣的,社會正義也非常重要,所以不能把它交給律師去決定。」 
    這樣寫,不知道會不會通過律師高考? 
    
卜大中: 工程師治國VS.律師治國>中時2001-04-30(楨:卜無知於扁等) 

明年秋,中共將召開十六大,新的領導班子將正式露面。一般來說,新的政治局常委將可能包括胡錦濤、溫家寶、曾慶紅、羅幹、吳邦國、李長春、吳儀、賈慶林等在內的第四代領導人。 
這幾個人的平均年齡在六十二歲上下,其共同的特徵是幾乎全為工程師出身,可以稱得上是「工程師治國」,其中羅幹是唯一留學國外的,曾是東德賴堡礦業工程學院畢業生。
相對於臺灣重要領導人(包括立法院)的律師身分和「律師治國」,將來兩岸的互動將是律師與工程師的互動。 
蔣經國時代的臺灣是經濟成長最快的時代,重要幹部也多為工程師。布裏茲涅夫時代及其以後,蘇聯也是工程師治國。中共也有類似情況,不知是否是偶然與巧合,工程師治國與經濟高成長似乎有關,也與開明專制政體相輔相成。
根據法國左翼社會思想家布赫迪厄(P. Bourdieu)的「場域」理論指出:「一個場域是個被結構的社會空間,一個力量的場域-有著支配者和被支配者。」而同一場域內的成員有高度的同質性和「習性」,「以便連接他們位置的共同利益,以及透過他們認識結構、感覺的分類、喜好的共通性,利於連結他們的社會出身背景。」 
而工程師和律師的場域都是門檻高、難進入的場域,其內聚力也就特別強,而且因著身分感的優越性而有著「場域自戀」,並以他們的共同習性為榮,也因此易產生結構性腐敗和頑固的「自我正義感」。 
工程師場域的集體人格和習性是實用主義的、講求效率的、精確計算的、機械主義的、少人性與人文關懷的、單向溝通的、技術本位主義的威權人格的、威權垂直管理、以及技術性功能互賴與分工的。因此,效率與精確是最高優先。 
律師場域的集體人格與習性是實用主義的、重權利義務的、講究細節的、重討論或辯論溝通的、看最近結果的、重條文解釋、妥協性格較強、信任合約並考慮人性因素。因此,效率不是優先考慮,也無法展現威權統治。 
這兩種人都保守、務實;都精於計算,都不至有天馬行空的浪漫主義,也不執著於意識形態,也都在想像力與創意上受限。 
法律人以其專業不斷創造法律,使民主政治更受到他們的專業主導。但是也形成封閉的自我系統,並因法律多如牛毛而形成律師對政治的壟斷,限制了民主之擴大、創意、多元與活力。同時,工程師的依附性格(受僱於僱主),也使他們的專業能力更加鞏固僱用他們的機制,形成超穩定結構,也限制了體制改革的可能與活力。 
所幸,兩者都是現實主義者,這給予他們溝通時的共同語言;而他們性格中的冷靜(酷)與反浪漫,雖可能乏味而缺乏想像力,但反而使兩岸武力衝突的公算降低。 
無論如何,看到這些可能,更使人嚮往柏拉圖的「哲君治國」了。

回應:工程師治國與律師治國2.8.2005蘋果日報

說道:比較工程師治國與律師治國,提出的理論基礎是法國剛去世學者布迪厄的場域論.用人話講,就是每一個群體,會因為同質性的聚集而結盟,為了在社群中爭取更多利益位置,所以形成次群體有一種獨特的文化圈,這樣的文化圈,有著一定的排他性,有遊戲規則,如果權力愈來愈大,這個場域也會擴大,使得其他人必須照著這套遊戲規則去走,也影響整個國家文化~
評論作者認為,臺灣蔣時代,中國鄧後的現在,都可以算是工程師治國,然後列舉這段時間因為工程師治國的務實,建設,以致經濟突飛猛進等歷史事實,然後評論工程師治國的優點為邏輯理性,計算精確,務實,科學走向....缺點為:缺乏人性化,缺乏協調,堅持己見,缺乏想像力...然後沒有舉出任何歷史事實,評論律師治國和工程師治國一樣邏輯理性,計算精確,務實,但是加上協調性佳,注重人性..........缺點一樣是沒有想像力,結論是,慶幸我們是律師治國,可以更民主,更人性化........

這樣的論述,除了評論的邏輯結構的問題,這種論證,簡直泯滅布迪厄的理論...除去連接詞和形容詞,其實評論就在
"歷史證明工程師至國有其優點"<=(大前提)
"律師治國有工程師治國的優點,無工程師治國的缺點"<=(大前提)
"我們是律師治國"<==(小前提)
"我們慶幸是律師治國"
我反駁兩個論點:
1.筆者論工程師治國是以歷史事實論,律師治國則純粹推論,根據何在??
就今狀況看,律師治國是以"主流民意"為依歸,並不是以國家建設工程為考量,甚至連國防都要"公投",呈現出完全不同的風格,這裡我並沒說民意導向不好(雖然我不贊同支持民進黨的主流民意)不過現在是臺灣史上最重民意的時代,而且尊重了長期被忽略的聲音(雖然我也不認同那些理念),這是正面的,但是風格上和技術官僚不同,截然不同.
2.律師治國好辯,不知反省,因為法庭上雖然科學,卻是裁判決定的,因此沒有先存的結論這點造成無論任何事件,律師國都會以"先否認或保持緘默"==>"找律師蒐證找證人"==>"找有利的法條"...
"乞求如何取閱陪審團".....結果是一場官司重點在如何贏得判決,贏了就結束了,因為律師法官並不兼任執行者,執行者是警察或稅務機構或其他強制組織....所以律師國一但取得輿論勝利,或是把責任撇清,並不會對實際問題去做解決.這是律師場域明顯的缺點,是從事實印證的
當然,我的推論也是很不精緻,很直觀的,而我也不會否定律師治國的好處,或是否定律師,事實上,我正在準備考法律,考上律師當律師,但是我實在不能同意評論奇怪論點.
不得不佩服中國的智慧,中庸...工程師治國和律師治國商人治國都一樣,謹守中庸之道便是佳,一但過分了就會亡,律師治國,到總統副總統閣揆都是律師...整個場域排他,這樣就不好.
不能中庸治國,就不能長治,是中國春秋戰國廝殺450年略出的大道,臺灣很不幸....日本要我們去清朝而皇民化....國民黨要去日本而中國化....李登輝要去中國而以日本為基礎本土化....陳總統要我們完全本土化,去除所有和臺灣無關的文化.事實上是,任何文化的割裂都是極為不合理的,所以造成臺灣喪失文化.....
不斷的極端,文化侵略,造成文化斷層...使臺灣人精神層次嚴重低落,文化的融合,往往激盪出更輝煌的文化,這是歷史明證...巴比倫迦太基羅馬漢唐宋美帝....都如此...
工程師治國和律師治國都不能極端,國家尚未統一穩定軍人治國好~之後人民民主素養不夠,其實工程師治國加強建設,人民知識水準夠了,就可以由各種層面治國,也不宜全然由律師治國
這是個人總結淺見,盼指教

奸巧的律師性格 2008/03/16  uncle楊 

ㄚ扁和謝長廷果然「同一掛」的,「奸巧」的「律師性格」,只會在語言的文字上做文章,讓別人在簡單的想法中以為是真的,像他說:「只要拿出綠卡失效的『官方證明』,他就退出選舉!」
哇!賭好大ㄡ!好像別人綠卡真的沒失效,不然他怎麼敢「賭這麼大」!
ㄚ扁跟著說:「對阿! 謝長廷 賭這麼大,馬英九可以馬上做總統,只要他拿出『官方證明』。」
明明綠卡失效有很多方式,別人已拿出失效的『證明』:非移民簽證,謝長廷卻要別人一定要拿出「主動放棄」的『官方證明』,新聞炒那麼久,卻無法拿出「證據」,馬英九已主動將綠卡號碼給「中選會」,謝長廷要證明綠卡有效有那麼難嗎?
已經有一個「證據」了,還要別人再拿出另一個「證據」,怎樣我「律師」就是不相信,就是不相信,就是不相信,怎樣「咬我ㄚ」,只會在「推理」上做文章,讓別人「合理懷疑」,當自己的「誠信」已受到別人質疑,就賭好大ㄡ!
讓人覺得「係金ㄟ!」這就是「奸巧」的「律師性格」!
「律師」幫人辯護,收了別人的錢,他必須找「法律的漏洞」,靠「合理的懷疑」,來賺這個錢!
難怪ㄚ扁和謝長廷果然同有「奸巧」的「律師性格」!
http://tb.chinatimes.com/forum1.asp?ArticleID=1100055

為什麼馬英九對律師性格有意見? 

馬英九今天中午出席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的律師節慶祝大會時,對「律師性格」大有意見,拿著律師性格猛酸陳水扁。究竟是什麼原因讓馬這麼酸?
大概是他考不上律師吧?馬英九的律師資格是靠偽造文書,謊稱他在美國擔任實習律師,回國後透過特殊管道檢覈得來的,其證號為「(78)臺檢證字第1026號」,不過看看他當時適用的律師法,實在看不出他有啥資格可以參加檢覈?所以他的律師資格是有瑕疵的,當然就沒有能力執業,自然看到正統律師就分外眼紅了。

馬總統:知法不能犯法 政府要以身作則

(中央社記者張榮祥臺南市2008年9月6日電)總統馬英九今天中午出席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的律師節慶祝大會時,談及國際反貪污法,馬總統表示,知法不能犯法,政府要以身作則。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的律師節慶祝大會,中午在臺南市大億麗緻酒店舉行,馬總統應邀致詞時指出,近來有人提及「律師性格」,聽起好像不是讚美的話,多人作奸犯科,連法律系都被檢討,他學法律、教法律,自己也在檢討問題出在那裡。
馬總統表示,他於民國五十七年考上臺灣大學法律系,迎新時和一位大二學長聊天,這位學長說,臺大法律系學生考試舞弊被發現,不只該科零分及被記一支大過,系上還有不成文的規定,系主任會請這位學生轉系,讓他很震驚。
馬總統說,行有行規,法律系必須誠實,不能舞弊,不能作假,知法不能犯法,政府也要以身作則。
馬總統表示,他這次出訪中南美洲提倡「活路外交」,也是要遵循反貪污法及國際透明組織訂定的規範,讓臺灣在全球評比名列前茅。
http://blog.roodo.com/weichen/archives/7123347.html

失掉金錢、權力和理想的美國律師>羅伯特•高頓/著 吳萬偉/譯 
 
一個多世紀以來,美國律師一直努力要把本行業變成獨立職業。如今處于已經擁有一百多萬成員的律師協會上層的那些著名律師影響力更加巨大,對自己作爲專業人士的身份更是信心百倍。相反,不管左派還是右派專家卻都認爲律師的專業主義和專業理想不過是用來撈取狹隘經濟利益的僞裝而已。
律師首次遇到這個問題是在1870年,當時一個影響很大的律師團體認爲美國社會正在遭遇管理混亂的危機,而被揭露出來的律師自身的一系列醜聞讓危機雪上加霜。經過一段時間後,律師提出的倡議讓司法實踐發生了一些變化。但是136年後的今天,美國最受尊重的律師們發現多虧了司法實踐的新變化讓他們認識到當今可悲的處境:當初宣稱自己是專業人士時的激情和理想一去不複返了。
美國律師史顯示著名律師在經濟上對企業客戶過分依賴和把無條件忠誠客戶作爲律師首要職業道德的規則嚴重破壞了律師行業獨立的理想。除了屈服于客戶以外,;律師還屈服于自己的欲望和市場上的成功。如果從物質利益上說,美國法律和司法程序正在向全世界傳播,美國律師可以說是非常成功的;但是在提供法律服務方面的成就恰恰也暴露了自封的獨立專業地位的破産。
1870年,美國的高級律師是從爲零售商、貿易商、生産商、銀行、保險公司、尤其是鐵路服務而發財。律師很少是專家,他們是作爲庭審律師代表著名客戶打離婚、遺囑、誹謗官司、或者在刑事案中爲凶手辯護,或者爲狀告企業的民事侵權官司的原告辯護而贏得大名的。當時美國的四萬名律師中絕大部分是個人執業,或者兩三個人合夥的事務所。
在主要大城市,律師開始制訂管理和規範本行業的新規則,創立用以實施這些規則的新機構。律師專業化運動意味著把律師組織起來完成如下兩項任務。其一,就是恢複“法治”(rule of law),意思是國家應該由在專門法律科學和實際操作程序方面經過專門訓練的專業精英來管理。其二,是恢複人們對律師和法庭的尊重,它們是聯邦政府、州政府和司法部門傳統的、獨立的維護者。
這些律師相信非白人和新移民進入律師界將動搖其專業知識權威和優越社會地位。他們還相信政黨核心政客和財大氣粗的企業界老板相互勾結會削弱律師對公衆生活的影響力。律師發起的專業化運動意味著通過從平民中挑選道德高尚的專業人士,替換原來通過被稱作“種族移民都市機器”(ethnic-immigrant urban machines)的政黨和新企業聯盟管理的方式來排除或者懲罰非白人和新移民。所以從一開始,專業化運動的動機就不單純,既有思想崇高的平民改革意圖,又夾雜著排除來自東歐的猶太人新移民,把他們當作替罪羊的動機。
該工程首先表現在紐約、波士頓、芝加哥、聖路易斯、克利夫蘭等地成立的律師協會。紐約的做法最完善,其他很多地方相繼仿效成立自己的組織。紐約律師中的一些精英聯名呼籲成立由本市最優秀律師組成的律師協會,剛開始成員只占該市律師的10%。不過,惹人惱火的是很快就出現了被稱爲“特威德老板(Boss Tweed)的坦慕尼機器(Tammany machine)”的一系列醜聞。該機構操縱幾個州法院法官的選舉,法官在他們的唆使下免除其同夥的刑事指控;還運用影響力聘用特威德的密友作爲破産管理者和法庭官員。這些法官還被懷疑在臭名昭著的爭奪伊利湖鐵路公司(Erie Railroad)控制權的訴訟案中收受當事人的賄賂。新律師協會的緊迫目標就是清理本行業中的腐敗行爲,控告特威德老板。
律師協會的組織者中許多人也深深卷入特威德---伊利湖醜聞中。顯然,他們試圖靠推行行業標准、出臺抵制客戶以及律師自己從事腐敗活動誘惑的限制性規定防止行業墮落。新組織起來的律師協會曾夢想依靠道德標准和懲戒制度來提高律師、法官、警察的道德水平,開除害群之馬。剛開始,改革者的懲戒對象廣泛,不僅瞄准移民新貴也瞄准協會成員自身。討論第一個律師職業道德規範的律師們嚴厲批評那些教唆有錢的客戶如何繞開或者規避法律制裁的企業律師。
但是在實際操作上,律師協會新成立的申訴委員會把清除公害運動的注意力幾乎全部集中在低等律師、個人傷害案原告的律師等。高級律師則總把勝訴收費安排(contingency fee arrangements)貶爲“比彩票好不了多少”的東西,要約束他們就必須修改律師與客戶自由接觸的根本原則。由于1920年和1930年代律師不良行爲越來越多,申訴委員會懲罰和開除了一些律師,這些人“追著救護車”到醫院,到葬禮上招攬客戶,或者唆使警察或者醫生給出事故的客戶提供幫助;在個人傷害案件中的辯護同樣污穢不堪;事務所派代理人到家裏或者醫院簽署便宜訴訟了結的棄權文書;同時企業律師在高爾夫球場或者市中心俱樂部招攬客戶。但是高級律師幾乎全部逃脫申訴協調委員會的注意,申訴委員會的主要任務越來越像是拿低級律師充當本行業道德墮落的替罪羊。
隨著律師協會越來越不像君子俱樂部,成員範圍越來越廣泛,成分越來越複雜,從來就沒有非常有效運行的申訴協調委員會逐漸成爲無足輕重的擺設。到1970年代,90%以上的投訴案件很少或者根本沒有調查就扔掉了,違犯規定的律師雖然常常遭到申斥,但很少因爲被控對重罪案私了或者明目張膽盜竊客戶資金而被吊銷執照,或者暫停律師資格。即使在讓人震驚的醜聞曝光後,申訴委員會也從來沒有追查涉案的大型律師事務所或者他們的合夥人。
這種寬松馬虎的懲戒動作正對許多律師的胃口的一個主要原因是與司法行業的其他部門相比,美國律師總是強調他們對客戶的義務淩駕于其對法庭、司法體系、第三方、公共利益等義務之上。1980年代,律師在口頭上繼續宣揚追求成爲思想高尚的獨立顧問的理想,同時作爲雇來的槍手,帶領客戶在合法道路上前進,如果客戶誤入歧途,警告他們可能産生的不良後果。但是在實際上,律師的職業道德和非正式規範總是調整律師的利益幾乎總是和客戶的利益,尤其是和其他律師的利益保持一致。後來對律師職業規範的修改,比如美國律師協會(ABA)1969年的職業行爲規範,1983年的職業行爲准則都把對客戶忠誠作爲必須履行的強制措施,比如即使在客戶可能犯罪或者欺騙的時候,律師也保持沈默,除非他相信這個犯罪行爲“可能造成即刻的死亡或者重大身體傷害”。而規範在律師對法庭的義務方面的規定仍然很模糊,基本沒有強制性,在律師對公衆利益的義務方面的規定只是勸告性的,可有可無的。
1900年前,被公衆和同行評價爲律師界龍頭的人物很少是專職的企業律師。該模式的第一批例外是那些充當鐵路公司爲起點的新型大企業專職法律顧問。這些職位有足夠的威望和薪水能夠吸引甚至像弗吉尼亞最高法院的威廉•約瑟夫•羅伯遜(William Joseph Robertson)和聯邦法院麥克科雷(G. W. McCrary)之類傑出法官離開法院爲鐵路公司效力。反過來,法律顧問常常成長爲公司的老總,就像紐約中央公司(the New York Central)的總裁昌希•戴普(Chauncey Depew),他還是美國參議員,和西北太平洋鐵路公司總裁弗雷德裏克•比林斯(Frederick Billings)。
但是到了1900年,律師界的成功典範被重新界定爲那些專門爲大企業客戶服務的獨立的多專業協作事務所合夥人。保羅•卡拉瓦什(Paul Cravath)的紐約市律師事務所開創了作爲精英管理的事務所新模式(雖然大部分局限在新教徒白人男性)。在這樣的事務所裏,成功的律師可以幹一輩子,新人多從名牌大學法學院畢業生中招募,提供的薪水很高竭力培養他們成爲合夥人,而成爲合夥人後就獲得了事務所終身會員的資格。雖然多數新事務所都在紐約,但這個模式也在其他城市推廣。到了1915年,美國最大的五個城市擁有29家7個以上合夥人的事務所,到了1924年,這樣的事務所增加到了101個。
大型律師事務所以及隨之出現的企業律師等現代職業誕生于大生意、大案件、以及工業時代越來越大的政府部門。首先是鐵路,後來在石油和鋼鐵領域組建大型企業集團的協議需要技術很高、專業化很強的法律工作和譬如搜索吻合各州證券法的石油租賃所有權憑據等大量日常瑣碎的工作。在決定大公司生死存亡的官司中爲它們辯護,比如侵犯別人專利或者違犯反壟斷法同樣需要大量人力。伴隨大企業出現了管理這些企業的現代國家管理機構,首先出現的就是鐵路局和公共設施管理局。所有這些都爲律師創造了大量的工作機會,也催生了衆多招攬大量專業人才的律師事務所。
企業律師遠非僅僅提供比如代表客戶出庭應訊之類具體的“法律”服務,還是經紀人和調停人。這些律師往往充當金融資本和企業之間的中間人,要麽以企業的名義在世界各地跑,尋找購買其債券和股票的新買家,要麽爲美國投資者如投資銀行尋找利潤豐厚的外國企業。律師事務所總是擁有專門爲固定客戶服務的銀行。事務所把生産企業運輸企業介紹給銀行,再把銀行介紹給這些客戶。在紐約,法律事務所成爲歐美大公司和投資銀行以及不斷擴張的企業聯合體之間的經紀人。在一些區域中心,律師充當同樣的角色,爲當地銀行、生産企業和投資者和投資全國網絡之間的聯系紐帶。
企業律師還從與國家官員的交往中獲得好處,他們喜歡表現出自由主義的立場,把自己比作刑事案辯護律師那樣的英雄,要維護個人戰勝越權的國家機器的自由。但是多數企業客戶希望律師從國家獲得的東西是優惠待遇:特許權、特許經營權、稅收減免、補貼、管理漏洞、壟斷權、以及公共工程投標合同等。因爲律師有這樣的關系網絡,自然成爲客戶和國家機關之間的中間人。這些企業律師往往擁有自己的事務所,有在司法或者政界工作的兄弟和朋友,比一直在單一企業工作的經理們見多識廣。這些人當時是遊曆廣泛、精通幾門外語的少數美國精英。紐約撒利文和克倫威爾事務所(the Sullivan & Cromwell firm)創始人之一克倫威爾(William Nelson Cromwell)以客戶(最初是法國的)新巴拿馬運河公司(New Panama Canal Company)的名義在美國參議院遊說工關,戰勝尼加拉瓜運河路線使美國選擇巴拿馬,然後他1903年從哥倫比亞幫助煽動巴拿馬革命,使得新共和國對運河的控制權落入美國之手。
善于促成交易的本領還擴展到建造企業間以及企業與國家間的穩定的合同結構(contractual structures)。新型大企業在建設鐵路線或者大型裝配線大規模生産的工廠進行長期投資,爲了避免動蕩不定的高昂代價,企業開始穩定其運行環境,建立與債券人、股東、供應商、分銷商、顧客、自己的勞工、和政府關系等可以預料的穩定結構。律師的功能就是幫助設計、談判、起草法律文書來把不穩定關系的風險減少到最低程度。法律事務所是合起來構成私人立法(private legislation)的龐大冗長文件堆的開發者和監督者。
同樣的,律師試圖爲客戶尋找與國家機器長期穩定的關系。他們試圖重新設計基本的法律框架,以便容納工業和金融企業的新形式。這與其說爲了特定的客戶談判具體讓步的問題,雖然這種做法仍然在繼續,到不如說改變普遍法律讓整個企業界的合並合法化,能夠在司法上和行政上對反壟斷法和反壟斷免除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解釋。
善于促成交易的特別本領擴展到建立穩定的合同結構,所以合同結構建造的本領進一步成爲管理國家的藝術。在律師的催促或者撮合下,著名企業和公司往往追求合作主義政治(corporatist politics)。他們促成(或者默許)容忍反壟斷的民粹主義喧鬧的管理模式,同時強行制訂定價協議,提高門檻,增加小企業進入競爭的成本。他們謀求事先清算(prior clearance),操縱合並計劃,建立與公共設施委員會反壟斷法執行者的合作關系。這些委員會成爲企業控制下的工具,友好的管理者,替企業抵擋了要求電力和汽車工業公共所有的壓力。
律師在設計這些機構以及爲其配備人員方面發揮了關鍵作用。他們充當特別公司、貿易協會、或者企業政策小組的顧問,還是公民協會比如協調企業管理者和保守的工會領袖關系的全國公民聯盟(the National Civic Federation)成員,而且在離開律師事務所後,往往進入市政府、州政府甚至聯邦政府擔任要職。在很多方面,他們在律師事務所的個人角色顯而易見是創造州、國家、世界與美國資本主義協調一致的環境。東部的企業律師如伊萊休•魯特(Elihu Root),查爾斯•伊凡斯•休斯(Charles Evans Hughes),亨利•史汀生(Henry Stimson),艾奇遜(Dean Acheson), 約翰•佛斯特•杜勒斯(John Foster Dulles)等在本世紀前50年占據了對美國外交政策的所有重要崗位。他們的政策基本上反映了所在企業的利益:和平、繁榮、經濟上重新振作起來的歐洲,使用軍事和外交手段提高承諾、推動、保護外國直接投資的政府的穩定性,建立國際條約和仲裁體系確保跨國協議簽署,解決國際糾紛。但是這些律師出身的政治家不僅僅是客戶的工具,爲了企業的和平發展未來需要做出的妥協讓步方面,他們的視野更寬廣,更有世界性,更有遠見。
羅斯福新政造成了政府的革命性變化,最終爲律師和其他新興特殊行業和機構創造了巨大商機。新政本身就是雇傭大批律師的項目,到1939年,在聯邦政府中工作的律師超過5000人,他們不僅僅爲政府服務,還爲客戶群,或者需要與政府新機構打交道的選民支持者服務。對于高級職位聘用,新政決策者采用大型律師事務所的精英標准,只是不那麽明顯地歧視猶太人,天主教徒,女性,(偶爾)黑人,以及明顯具有左派政治觀的律師。所以政府部門成爲那些考入哈佛,哥倫比亞,耶魯但是沒有能被華爾街公司錄用的邊緣群體提供崗位的大本營。
但是,對于許多律師來說,充當政府雇員的主要原因不是因爲就業機會而是事業上的挑戰。新政的領導者中有一半來自有經驗的企業律師,他們這樣做不僅收入減少很多,而且面臨與反對新政的企業關系搞僵的風險。有些人本來就是離開、回避律師實踐的法學教授。新政提供了實現自己政治信仰,發揮才幹的充滿誘惑力的機會。這些律師中很多人覺得自己在切斷與私人的企業律師界的紐帶,跨越陣營來到政府一邊。但是隨著聯邦政府功能和機構的擴張,律師工作的衆多新領域出現了:稅收、反壟斷、證券管理、公共設施、電力、勞資關系等等。新政律師發現自己獲得了可以轉化成個人執業生意的資本。戰爭結束以後,許多大牌新政律師“頭發油光閃亮的年輕人”比如托馬斯•科克蘭(Thomas Corcoran)、詹姆斯•諾維(James Rowe)、瑟曼•阿諾德(Thurman Arnold)、阿貝•福塔斯(Abe Fortas)成爲華盛頓特區事務所的創辦人,在他們發起成立,並最初由律師組成的機構諸如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中充當公司客戶的代表。
企業律師對新政態度矛盾。即使那些典型的保守派也咽下對機構上最可疑的新政實驗的懷疑,支持“國家工業複興法”(the National Industrial Recovery Act),因爲他們的主要客戶最初表態支持。但是當客戶反對之後,律師們宣揚最高法院認定其非法的裁決。許多律師的客戶是堅決反對新政措施如證券,公營設施,尤其是勞工管理的企業,或只要能控制管理者時就支持這些機構,無法控制時就反對這些機構的企業。有些律師本人的意識形態信仰就是堅決反對聯邦政府幹預企業的。但是有些企業律師並不希望行政管理陷于癱瘓,只要保持它的非正式性和靈活性,能夠使他們能代表客戶與政府談判合作達成交易。到了1950年代,新政的許多革新都已經謹慎地進入熟悉的企業界,國會中的朋友,和管理機構之間的三方交易。新政被大牌律師事務所看作是服務于資本家經濟的措施,至少是可以容忍的,非常有用的,可以不斷修改的框架。
1945年到1965年大公司的相對穩定性---在企業友好的社團主義自我管理框架下的寡頭賣主壟斷---擴展到他們的律師,這些人幫助這個管理框架從私人領域進入公共領域。大型律師事務所的團體法律服務模式(corporate practice)技術要求更高,更加專業化,更不像與國家協商新規範而是維護管理現有的規範。律師們仍然要與政府官僚拉關系,但是慣用手法更多的在于其專業技能而非人際關系。企業界大公司把他們的政治運作行動轉向依賴擅長遊說和處理政府關系的專業人員。律師服務的條件也固定化了,律師事務所與主要公司客戶建立起長期穩定的關系,處理客戶除了企業日常運作外的所有事務。年輕的律師進入事務所就希望一輩子都呆在那裏,工作人員很少跳槽,合夥人很少離開。
到了1970年,進入法律界的人士急劇增加,因爲法學院數量增加,畢業生人數翻了一番還多(1950年22000人到了1990年達到132500人)隨著同屆畢業的嬰兒潮的到來和女性進入律師界,律師數量從1970年的355000人增加到1980年的542000人,在未來20年這個總體數目將再次翻番超過一百萬人。
正如律師數量急劇增長讓人注目外,律師工作從一個領域到另外一個領域,或者在私人執業內部的轉換也同樣讓人印象深刻,從個人單獨執業到團體服務的重新大調整(這裏發生急劇改變)公司律師的需求量隨著企業的飛速發展,政府管理和訴訟官司而不斷增加。新時代特征的主要起源是國際競爭,資本流動的新形式,以及公司控制市場的新動蕩性對傳統法律秩序的強烈沖擊。聯邦政府1970年1980年代取消了對某些領域的限制(航空公司,卡車,電信,銀行)但是也創造了嶄新的管理領域,禁止對黑人、婦女、殘疾人、老人的歧視性就業限制,對諸如污染、土地使用、石油開采、草場等環境保護方面的控制,以及消費者保護、有毒物品、職業安全管理、聯邦稅收方面的重要變化等。爲了因應這些變化,企業大公司必須改變策略。大企業不再試圖與政府部門和工會組織協商合作,而是挑釁性地挑戰曾經爲了保持穩定而接受的政府管理和與工會的協定。
與此同時,企業更迫切地想合並或接收,不管是吞並別人還是被別人吞並,而且在壓力下不斷重組獲得新的部門,或者分離、裁減老的部門,重新安排帳面上的利潤,損失和債務來經營企業在資本市場和稅收部門眼中的財務形象。1970年前,公司很少被控違約、破壞合同,從那以後,公司合同訴訟已經上升成爲聯邦法庭新官司的最大比例。針對公司的訴訟也在上升,著名的是有毒廢物排放的侵犯公衆權利行爲和産品質量不合格。比如矽谷(Silicon Valley)之類高科技企業的出現,需要創立法律的新領域來應對它們的産品。
所有這些工作都需要來自許多不同專業的律師群體,這就導致了律師事務所在數量,規模和地域分布方面的巨大增長。1900年一個大的律師事務所被當時的人們稱爲“法律工廠”包含11名律師。1960年代,只有38家律師事務所的律師超過50人,其中一半位于紐約市。1978年15家律師事務所律師超過200人,1987年,超過200人的事務所有105家。到2005年,超過1000律師的事務所17家,超過800人的事務所30家,超過500人的70家,超過200人的196家,超過100人的405家。有些事務所從內部增加,有些是通過合並。在1980年到1990年代,事務所擴展業務是通過開辟國內或者國外的分支機構。
隨著它們的擴張,事務所之間對客戶,高級律師,合夥人的競爭更加激烈,從而改變了本行業的本質。企業因爲法律成本的急速增長,開始通過切斷與外來的事務所之間的長期紐帶,建立相當程度上的企業內的法律服務來縮減開支。企業長駐法律顧問從前是沒有能在律師事務所找到夥伴的律師的臨時棲身地,現在成爲身份和地位的標志,就像1870年代鐵路吸引頂尖律師的情形一樣。法律顧問的工作是爲他和他的公司購買和管理所有法律服務,向許多不同的外面的事務所拍賣專業性工作的片段尤其是複雜的訴訟。結果造成了團體法律服務的嶄新風格:純粹是利潤驅使下的無情競爭。競爭如此激烈以至于根本沒有時間和精力考慮其他承諾,大部分情況下律師對社會責任和公共價值根本不屑一顧。
律師事務所從前具有的穩定性公共機構特征解體了,律師不再期待在一個事務所幹一輩子,而是哪裏待遇好就跳到哪裏,從事務所到法律顧問辦公室、到投資銀行、到會計公司、到企業咨詢服務。事務所從1986年起提高法律畢業生的工資,以抗衡新出現的就業領域的吸引力。到了2004年,初級律師薪水達到125000美元或更多,但是隨著工資的增加,工作時間也延長了(有些事務所一周要工作80小時或更多)獲得合夥人資格的機會減少了,甚至在獲得合夥人資格後獲得終身職位崗位(tenure)的機會也減少了。世界各地的客戶都希望得到律師24小時隨叫隨到的服務。報答越來越與獲得客戶的能力聯系起來。“你獵到什麽吃什麽”(You eat what you kill)由于新規範的出現,傳統的道德壁壘倒塌了。藍西裝和白球鞋的上流社會的事務所迫切渴望尋找從前主要在比較低等的專業領域如訴訟,和合並和收購的猶太人和天主教徒律師,而且還雇傭黑人和女性律師,雖然他們獲得留任和提升的機會不大。
與此同時,美國律師事務所和團體法律服務的美國風格開始向外國尤其是歐洲蔓延。在這個領域,他們發現很多競爭者:英國的律師公司,跨國會計公司,新的歐洲跨領域聯合體(multidisciplinary consortia)。1999年最大的20家國際律師事務所(每家都有700到2500名律師)中只有10家是美國律師事務所。六家是英國的,(一家是澳大利亞的)剩下的都是大型會計公司。會計公司主宰了歐洲的法律服務,甚至在美國它們也雇傭了超過5000名律師,負責提供避稅投資工具(tax shelters)和破産重組等方面的法律服務。美國律師激烈競爭要在越來越利潤豐厚的從前被歐洲人主宰的國際仲裁領域分一杯羹。美國式律師服務的擴展很可能給世界其他地方帶來禍福兼有的後果(dubious blessing)。在與歐洲律師和會計師的競爭中,美國律師正在爲國際商業交易建立新的法律框架。
回憶一下律師專業化的鼓吹者所強調的對行業發展的承諾:把律師執業標准建立在科學研究基礎上,提高從業人員的教育和業務門檻,以職業道德,紀律,學識,能力,和對客戶服務的高質量追求理想的實現,獲得同行的承認。蔑視商業化,保持律師的獨立人格,抗拒外來非專業勢力對質量、行爲、和工作條件的控制,保持法律和程序框架的完整性,法律體系的完善,實現公共利益、全民獲得公正的高尚目標。
但是到了1960年,專業特權和律師在大衆中的威望受到來自右派,左派,和律師行業內部人士的攻擊。左派文化批評家攻擊律師精英主義陰謀通過神秘化其專業知識排除、操縱、愚弄、家長制式地控制社會大衆。右翼批評家和經濟學家攻擊律師是個卡特爾(cartels)目的就是限制外人進入,壟斷服務價格。
律師對這樣的批評尤其難以招架。其道德標准總是讓人質疑的,因爲其工作對即使最討厭的客戶或者事情也要裝出若無其事的樣子,人們懷疑律師靠自己的專長從別人的痛苦中獲得好處。不管這些批評是否合理,它們確實對試圖從民德(civic virtue)或者托管理事會(social trusteeship)角度爲無論好壞與否的專業價值辯護産生了腐蝕性影響。左翼解決辦法是授權消費者,非專業人員的進入該領域,社會經濟權力重新分配。右翼解決辦法更加受歡迎,要求消除管理限制,增加競爭和對市場力量的信賴。但是公正地說,律師自身的行爲破壞了專業化主張的某些可靠性,這個影響比外來批評危害性更大。
法律界在提高進入的標准門檻上確實取得了成功,代價是法律成爲爬上社會上層的承諾。律師界的自我管理記錄---松弛,沒有針對性,護短,從來不直接針對律師高層---是引人注目的失敗。在醜聞的壓力下,律師協會不得不與外來管理者分享監督本行業規範的權力。法官,新的專職懲戒機構,監督機構如美國國稅局(the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和證券交易委員會(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等。這些機構成立之前律師是通過創造執業條件來管理的。新的立法控制如消費者保護法(要求標准的合同格式,向客戶透露業務過失,給過失保險,以及其他采取措施降低律師的無能和不良行爲可能性的風險等)。法律的實施在1900年的時候完全是沒有監督的,到了2000年被一系列的規則所包圍,有些規則有效約束了他們的行爲。
就像集體自我管理一樣,對工作的控制也是如此。即使最高級的律師比如大型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也得受到客戶的仔細審查。1940年代作爲內部會計措施在案件和客戶中間分配開支的按時收費(Time billing)模式已經成爲事務所內部管理和增加律師成果的工具。結果,初級律師虛報記時收費以便增加成爲合夥人的機會。作爲回應,客戶開始設定預算最高限額,規定出差旅行標准(越來越多地乘坐普通旅客車廂)事務所在一個案件中能用多少人,需要指派哪個律師等。
該階段的另外一個災難(CASUALTY)是委托人的獨立性專業理想。1870年代及其之後的改革者對照專業組織和規範來拉開自身與本行業客戶腐敗和無所顧忌的放肆作爲之間的距離,通過用確定律師工作規範,增加抗拒客戶非法要求的獨立性。律師雖然應該是客戶合法要求的熱情鼓吹者,但也應該成爲客觀的、獨立的顧問,阻止客戶采取從法律上,道德上來說可疑的行動,避免引起公衆和政治上的反彈而遭到的懲罰。律師還試圖保持自己爲了普遍的司法改革呼籲和客戶不支持的改革的能力。在律師領袖最輝煌的時刻,他們企圖成爲憲法和普通法原則的獨立衛士和超越政黨和地方派系利益,超越委托人的特使利益背景,爲了公衆利益指導司法和立法改革的政治家。這樣的承諾和追求在1980年代爭奪客戶的激烈競爭中大部分都消失了。律師們還能宣揚的唯一剩下的東西就是客戶行爲的超級告誡者,不希望把自己描述爲客戶不歡迎的司法改革的支持者。
律師們還破壞了追求高超技藝和服務質量勝過市場法則的傳統主張。律師協會表達反商業價值的規則讓人懷疑,比如限制廣告宣傳和最低收費明細表等被最高法院裁定爲違犯反壟斷法和憲法第一修正案的做法而被取消。更重要的是,律師開始公開誇耀純粹商業標准上的成功。創立于1979年的《美國律師》(American Lawyer)和創立于1978年的《全國法律雜志》(National Law Journal)領導下的一家新刊物打破律師事務所長期以來不公開談論薪水和收費標准的優雅慣例,在事務所的縱容下,開始以每個合夥人獲得的利潤來給事務所排行。事務所雇傭企業顧問來提高利潤率,雇傭市場顧問向客戶宣傳其服務。律師事務所開始獎勵拉來新生意的合夥人(rainmakers)最大份額的利潤,而不是鼓勵他們成爲技術高超的律師或者專門人才。
當從前的律師專業化重新浮上臺面成爲人們討論的話題時,總是成爲驅逐前來參與競爭的行業或者“非授權”的非專業人士威脅的工具。到了1990年代,對美國企業律師地盤最可怕的挑戰來自雇傭律師和提供稅收和企業經營建議的財務專家的會計公司,如英國律師協會之類的外國律師事務所,以及允許“跨行業合夥”的建議(結合律師,會計師,財務顧問等)。在面臨別人侵占律師傳統領地的危險面前,律師們高呼道德優先于純粹的商業考慮,企圖證明自己壟斷律師業務的合理性。但是在他們肆無忌憚擁抱成功的商業標准的時,這樣的呼籲顯得非常空虛和蒼白。
20世紀開始的把律師建設成爲美國社會獨立的,強大的公共力量,提高律師地位和文化權威的專業化努力在提高自身影響,推動法治進程在方面是非常成功的。在通過法律和法定程序進行管理方面,以及那些需要法律專業知識和技能,或者這些非常有用的領域迅都取得快速發展。美國風格的交易規劃和律師服務模式,沖突解決和合法的間接管理模式在向全球擴展。但是這些成功背離了律師專業化的初衷,人們不由得懷疑其行爲與口口聲聲宣揚的法治理想的沖突和矛盾。
譯自:“MONEY! POWER! AMBITION GONE AWRY! A frank history of the big-time American lawyer” By Robert W. Gordon
作者簡介:羅伯特•高頓(Robert W. Gordon)是耶魯大學法學院法律和法律史肯特(Chancellor Kent)教授。該文選自他即將出版的《劍橋美國法律史》(The Cambridge History of Law in America)一書的“律師職業”(The Legal Profession)一章。
http://guancha.gmw.cn/show.aspx?id=4437
阿楨 2024-06-27 02:58:59

阿桑奇出庭認罪,法庭上稱“美國憲法本該保護我”
2024-06-26與美國達成認罪協議的「維基揭秘」創始人阿桑奇乘坐私人飛機抵達美屬北馬裡亞納群島首府塞班島,就其涉嫌違反美國間諜法案件在美國法院出庭,說:「承認對(洩露的)信息有罪。」也為自己的行為辯護,稱自己是記者,應該受到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
達成認罪協議後,美方將承認阿桑奇已完成服刑,放棄先前將他從英國引渡至美國的要求。
阿桑奇現年52歲,出生於澳大利亞,2006年創辦「維基揭秘」網站。 2010年,「維基揭密」曝光大量阿富汗戰爭和伊拉克戰爭期間美國的外交電報和美軍機密文件,揭發美軍戰爭罪行。阿桑奇隨即身陷官司,美國對他提出17項間諜罪名和1項不當使用電腦罪名的指控,如定罪可面臨最高175年監禁。
阿桑奇2012年躲進厄瓜多駐英大使館,2017年獲得厄瓜多公民身分。 2019年,厄瓜多不再向阿桑奇提供庇護,他隨即被英國警方逮捕,拘押在倫敦安全係數最高的貝爾馬什監獄。之後,美國提出引渡要求。2022年6月,時任英國內政大臣帕特爾批准向美國引渡阿桑奇。阿桑奇方面之後提出上訴,要求推翻引渡決定。今年5月20日,英國高等法院做出裁決,阿桑奇可就引渡美國案繼續在英國上訴。
澳方多次敦促美方放棄起訴阿桑奇。 4月10日,當白宮被問及如何回應澳方上述要求時,美國總統拜登表示,應澳洲方面要求,他「正在考慮」放棄起訴阿桑奇。
由於阿桑奇拒絕踏足美國本土,美司法部批准他在塞班島的聯邦法院出庭。
阿桑奇25日已經被正式釋放,妻子斯特拉•阿桑奇已經發起了一項籌款活動,以支付他從倫敦飛往塞班島再回到澳大利亞的包機費用52萬美元。
  回應
阿桑奇你真的太可愛了,賊鷹的憲法只會保護他爹油大人,你是哪根蔥呢?
美國司法的獨立性呢? 行政首長怎麼幹預司法呢?
美國的司法就像談生意,是可以名正言順的進行交易的
中國大學的法學院一定要這個做成典型案例,讓法學院的學生了解,美國和西方沒有法制健全的國家,但喜歡用所謂「法制」來偽裝自己。其它諸如,民主、自由、公正、平等、主權、人權,環保都是面具。
美國一直在為了利益在做威逼利誘,刑求。例如,對付《美國陷阱》作者阿爾斯通集團高層弗雷德里克‧皮耶魯奇,這是對付法國阿爾斯通公司時。《美國陷阱》作者:孟晚舟回國,是第一次有國家正面回擊美國瘋狂的長臂管轄:「我沒有孟女士那麼幸運,我的公司並沒有向我提供那麼強大的支持,我的祖國也沒有給我提供強大的支持。」

阿楨 2023-02-15 09:01:19

美國一州擬將買賣囚犯器官合法化? 2023-02-13

近日,有網傳消息稱,美國一州擬立法,將買賣囚犯器官合法化。
馬塞諸塞州的兩位民主黨眾議員,裘蒂絲•加西亞(Judith Garcia)和卡洛斯•岡薩雷斯(Carlos Gonzalez),共同提出了一項新法案。囚犯可以自願選擇以捐獻器官或骨髓的方式,換取減刑。如果該提案通過,那麼監獄將允許符合條件的犯人獲得不少於60天,不多於365天的減刑。
問題是這項提案的爭議很大,是否會通過還沒有定數。首先,它可能會違反美國聯邦法律。根據美聯社的報導,美國聯邦法律禁止出售人體器官,或以“有價值的代價”來獲取人體器官。那麼監獄和司法體系,用犯人的自由來換取其器官,是否違反聯邦法律呢?自由能不能在法律上被定義為“有價值的代價”呢?另外更大的問題是,許多監獄是私人監獄,並不是美國政府控制的,而是私人公司控制,他們是否有權經手器官捐獻?
這項提案面臨重重問題,美國目前沒有任何一個州,使用類似的法律。2007年,南卡羅來納州也推出了相似的提案,但最終只是為囚犯建立了一個自願的組織和器官捐獻專案,並沒有以減刑作為條件。如今,美國監獄中的犯人如果要捐獻器官,受體只能是直系親屬。美國也不允許使用死刑犯的器官,進行捐獻。
提案的發起者裘蒂絲•加西亞表示,提案針對的是健康不平等問題,源於對黑色和棕色人種不公正的監禁,和過度執法的惡性循環。黑人和西班牙裔面臨的健康風險更高,可能需要器官捐獻,而歧視性的監禁率排除了很多可能的捐獻者,導致非裔美國人的等候名單比白人更長。
也就是說提案的發起者認為,非裔和西班牙裔被關進監獄的概率更高,監獄裡這些少數族裔太多了,導致監獄外的少數族裔等待器官匹配的隊伍排得很長。這種邏輯比較奇怪,根據非營利組織捐獻生命的網站資訊,族裔區別不是匹配供體和受體的條件之一。白人給其他族裔捐獻器官,只要配型合適,都是可以的捐獻的。不存在只能是非裔對非裔,或西班牙裔對西班牙裔。

阿楨 2020-03-02 07:46:34

暴力抗檢?孫楊公開重要檔和視頻

2020-02-28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宣佈了此前世界反興奮劑機構(WADA)訴中國游泳運動員孫楊和國際泳聯(FINA)一案的仲裁結果,從今天開始孫楊被禁賽8年。對此,孫楊當天在其認證的微博下發文稱,感到“震驚,憤怒,不能理解!”。隨後,他公開了一份多人署名檔及現場視頻,配文“暴力抗檢?”
https://www.guancha.cn/sports/2020_02_28_53900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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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泳協表態:支持孫楊以法律手段維護合法權益
A Video for SUNYANG's Legal Team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ILICiagUIQ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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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這個視頻,第一個感覺就是太尼瑪操蛋了,真心為孫楊感到遺憾和悲哀,感謝火鍋大王做的這個視頻。

CAS宣佈孫楊以清白之身敗訴,讓整個國際體壇蒙羞 2020-02-29 觀察者網

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公佈“孫楊案”裁決結果,八年禁賽。
從2019年11月中旬的聽證會到現在,期間已經有無數大小體育評論人發表了對“孫楊案”最終結果的種種高見,試圖剖析2018年9月4日那天孫楊飛行藥檢的種種細節導致的可能結果,但被仲裁法庭發佈的一份很平庸卻殺傷力極強的“媒體通告”狠狠嘲弄了。
筆者把這份通告的最主要的大意歸納一下:
1 對孫楊的處罰基於國際泳聯反興奮劑條例第2款第5條;
2 對孫楊進行藥檢的檢測官完全符合國際藥檢標準和資格;
3 也許CAS體會到了很多中國讀者讀到第2點會勃然大怒甚至苦笑,所以他們馬上補了這麼一句:就算我們的藥檢官在程式上或者態度上出了啥問題,也不是你損壞尿樣和血樣的理由;
4 孫楊比賽前比賽後的藥檢都是陰性,即非飛行藥檢的檢測結果都沒問題,所以孫楊在此次裁決之前取得的成績依然有效,不會被剝奪。
  回應
這就是在職業上宣判了孫楊的死刑!
如果你把你自己的職業命運交到這些從本質上仇恨敵視、早就預謀要毀掉孫楊者手中,你註定就是犧牲品!
立刻起訴國際反興奮劑機構,既然是他們派的無資格的檢查員,這個程式錯誤他們應該負責!
CAS在侮辱每一個中國人,抵制霍頓,抵制CAS,抵制澳大利亞。
激動也沒什麼用,孫楊和中國已經盡了能夠盡的最大努力了。但劇本是早就寫好的,我們再痛苦,也無法改變目前國際體壇大半是西方開的的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