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2-29 10:28:16阿楨

無辜的保人

台灣法律荒謬的保人制度,到底是中、日、西或台自己的遺毒呢?

更可惡的父權法制度吧!

批制度又有啥用,法律只保護懂法律的人。
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souj/3/1310338755/20080921065031/

葉樹姍背債捐款 判公益團體吐錢【聯合報記者蘇位榮08.12.03

大愛電視台經理葉樹姍為前夫背債四千兩百多萬元,債權人認為葉樹姍近十年到處捐善款,卻惡意躲債,控告葉樹姍和廿個公益團體;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撤銷她的捐贈行為,創下公益團體要把捐款「吐」出來的首例。
這些公益團體包括慈濟、法鼓山、世界展望會、婦女救援基金會、雲門舞集、司改會及前立委李永萍等,每筆捐款金額從一千元到卅一萬元不等;法院判決這些公益團體要將其中八十四萬八百五十元捐款返還葉樹姍,葉樹姍再還給陳姓債權人。
陳姓女子向法院指出,葉樹姍的前夫吳德堅曾開支票向她借錢,由葉樹姍背書,後來支票跳票,她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在八十七年六月確定,葉樹姍和前夫的仰南食品公司必須負連帶責任,應還她四千兩百零三萬多元。
她說,葉樹姍從不主動還債,反而從八十七年七月起到九十五年底,多次捐款給慈濟、法鼓山等公益團體,意圖藉捐款逃避債務,損害她的債權。
法院審理時,葉樹姍辯稱,部分捐款是她以志工身分參加這些團體的活動,主持節目,她不收主持費用,這些公益團體於是將主持費或車馬費等,以她的名義捐款,她並沒有故意不還錢,這些捐贈行為不應被認定損害陳女的債權。
公益團體則辯稱,依民法等相關規定,「撤銷權」的行使必須在債權人知悉時起一年內提告,陳女已超過法定的一年期間,無權再請求。
但法官審理認為,陳女是在去年一月才獲悉葉樹姍的捐贈行為,同年十一月就提告,並未超過法定期限。
判決指出,葉樹姍贈與的對象雖是公益團體,但民法規定只要無償贈與行為有損債權,就應撤銷,不管捐贈的對象是誰;葉樹姍的捐贈行為已經損害陳女的債權,應撤銷而「回復原狀」,公益團體必須將捐款返還葉樹姍。
葉樹姍從八十七年開始捐贈,總金額一百七十二萬六千八百五十元。但因為民法過去對於無償行為並沒有「請求權」的規定,八十九年五月五日修法才增設「回復原狀」的條文,因此葉樹姍在修法前的捐贈,公益團體不用還,以後的捐款八十四萬八百五十元才須返還。
 
葉樹姍:薪水早被對方查扣【聯合報記者蘇位榮08.12.03 
 
「我捐款給公益團體有什麼錯?」葉樹姍談到這起官司,至今憤憤不平,她說平常就捐款做公益、薪水早就被對方查扣了,根本沒有故意損害對方的債權,「現在,我到底可不可以捐款?」
葉樹姍也對那些她捐助過的慈善團體感到抱歉。她說,那些慈善團體只不過收了一點點捐款,卻為了這件官司出庭多次。像在台南的德蘭啟智中心,只不過收了她三萬六千元捐款,工作人員卻得幾度辛苦搭車北上出庭作證。
尤其讓她更難過的是,那些公益團體的財務狀況已經很糟了,現在法院還要他們把收到的一點點捐款退還,情何以堪?至於要不要上訴?她說會跟律師研究後再決定。
葉樹姍說:「我從來沒向對方借過一毛錢,我也是個受害者啊!」為了償債,她早上做廣播、晚上做電視,每月薪水半數或三分之一被法院查扣,數年來已償債約四百萬元。離譜的是,前夫為什麼欠陳女四千多萬元的債務,她至今還搞不清楚。
葉樹姍的前夫吳德堅是私立中國海專創辦人的兒子,也是正大尼龍的股東,八十七年吳德堅因周轉困難,向銀行及私人借款,要葉樹姍擔任保證人,前夫倒債後被迫扛起四千多萬元債務。
葉樹姍說,當天吳德堅打電話找她,十萬火急地說一定要她幫忙背書,她拒絕。不料吳德堅竟開車到她當時的工作地點,她正要出去參加一項重要活動的主持工作,車子被擋出不去,在被逼迫的情況下無奈簽了字。
葉樹姍說,由於她的任何固定收入都要被扣去還債,索性當義工,主持節目或當活動主持人都不收費。「對方打這個官司的目的就是要讓我難堪,我走到那,對方就追到那,想要讓我沒工作」。
她表示,從八十一年起就固定捐款給慈濟,每個月三千元到五千元不等,陳女打這個官司是指她在八十七年到九十五年的捐款,從時間點來看,「我絕對沒有利用捐款來逃避債務,法院這樣判,對我來說很SHOCK!」
她指出,她幫慈濟、法鼓山等主持節目作志工,他們要給她主持費、車馬費,她都不要,於是這些慈善團體用她的名義將主持費捐出來,「這些錢並不是放入我口袋再捐出去」,這難道不行嗎?
葉樹姍無奈地說:「法官不了解我做公益的心。」她懷疑這是對方和前夫設下的陷阱,讓她跳下去,她的薪水一直被查扣,她都有還錢,「法官真的誤會了」。
 
葉樹姍理解債權人心境 盼官司能善了【中央社08.12.03
 
大愛電視台新聞部經理葉樹姍遭法院撤銷捐贈行為,葉樹姍今天表示,法官的判決是「善知識」,對債權人的想法可以「善解」,期盼官司能夠「善了」。
葉樹姍為前夫背債新台幣4000多萬,債權人陳姓女子認為葉樹姍到處捐款,卻惡意躲債,因而控告葉樹姍和20多個公益團體;台北地方法院昨天判決撤銷葉樹姍的捐贈行為,公益團體必須將捐款返還葉樹姍,供葉樹姍償債。
電子媒體一早就守候在大愛電視台,希望訪問葉樹姍,但未能如願。新聞記者出身的葉樹姍了解媒體工作者辛勞,主動發表簡短聲明,感謝媒體對案件判決結果的關心。
她在聲明中表示,從事新聞工作多年,一直希望與人為善並隨順因緣,以做志工方式略盡心力幫忙或捐助公益慈善團體;很遺憾這樣的信念與方式,不為法官所理解與接受,反而因為她的一片善意,讓公益慈善團體遭訴訟困擾,她覺得十分抱歉。
葉樹姍同時透過大愛電視台公關人員表示,她認為法官的判決是「善知識」,對債權人的想法她可以「善解」,期盼此事最後能夠「善了」。
大愛工作人員表示,葉樹姍今天照常上班,心情平靜,也將一如往常播報晚間新聞
 
離婚好苦 宗教讓她重生【聯合報記者江祥綾08.12.03 
 
葉樹姍現為大愛新聞部經理,也是該台當家主播,曾任職於台視、中天、年代等電視台,曾獲金鐘獎最佳電視教育文化節目主持人獎。
葉樹姍播報風格沉穩專業,事業一帆風順,卻因為十年前為前夫吳德堅作保,因此背上數千萬債務,還有地下錢莊上門討債和黑道威脅,葉樹姍和前夫也從分居走向離婚,這段婚姻也一直被葉樹姍視為最大的挫折。葉樹姍曾透露,當時因常跑法院,身心俱疲。某次因採訪而接觸宗教,證嚴法師對葉樹姍說:「境不轉,心轉。」不僅讓葉樹姍找到重新站起來的力量,也讓她與宗教結下深厚緣分。
 
獲捐團體:不景氣 叫我們怎吐錢【聯合報記者何定照08.12.03
 
葉樹姍為前夫背債判賠,她多年來捐款的對象也都成為該案被告,曾受捐款的婦女新知基金會表示將上訴:「現行的保證人制度不合理,法院判決也不合理。」
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尤美女指出,其實葉樹姍並非直接捐款給該會,而是幫忙主持時拒收主持費,該會因此開免稅收據給葉樹姍。尤美女也表示,一般扣薪還債是扣三分之一薪水,但葉樹姍卻扣到二分之一,「侵害債務人權利」。
尤美女強調,此案暴露保證人制度不合理,葉樹姍已與前夫離婚多年,對方不出面處理,卻要她扛下,「現代社會與古早不同,保證人制度應該修法!」
彭婉如基金會執行長王慧珠表示,該會是多年前收到捐款,早已用於服務用途,「現在這麼不景氣,叫我們怎麼把錢吐出來?」她認為法院不該這樣對待非營利團體,「要考慮我們的困難」。
慈濟基金會則表示,「一切尊重葉樹姍個人的意見」。葉樹姍說,她昨晚碰到慈濟基金會發言人何日生,兩人對法院判決皆感遺憾。
 
新聞眼》民法規定 欠債要先還債【聯合報記者蘇位榮08.12.03 
 
捐款給公益團體,原本是好事一樁,但葉樹姍的捐款卻碰了釘子,法院判決葉樹姍的捐款行為應撤銷,主要是因為葉樹姍在捐款之前,已經欠下龐大債務;縱使她有心做公益,但從法律觀點來看,負債的人沒有捐款的權利。
法律規定的概念很簡單,欠債還債,欠錢還錢。
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債務人所為的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捐款是一種無償行為,立法者的本意是債務人如果有錢捐款,為什麼不先還債?因此,在債務沒有清償之前就捐款,當然會影響到債權人的權益。
葉樹姍主張,這些捐款是她當志工主持節目,不收主持費,公益團體用她的名義代為捐款,錢不是從她口袋拿出來的。但法院認為,公益團體曾開立捐款收據,葉樹姍將收據申報扣抵所得稅,顯然有收取報酬再贈與的意思,這些捐款仍屬於葉樹姍的勞務所得。
法官的認定是,葉樹姍將自己的所得捐出來,相對地,財產就會減少,債權人的權利當然受到影響。雖然葉樹姍捐款的對象是公益團體,但法律上並不管捐款受益者是誰,只要捐款行為損害到債權,債權人提告,捐贈行為依法就會被撤銷。
經濟不景氣,公益團體要募款已經很不容易了,現在還要將過去收到的捐款吐出來,實在是雪上加霜;但法律規定的就是這樣,法官不能違法審判

 

圖博館 2018-01-18 11:01:07

程新文: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起草婚姻法司法解釋(二)時,司法實踐中反映較多的情況是夫妻以不知情為由規避債權人,通過離婚惡意轉移財產給另一方,藉以逃避債務。最高法由此確定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出台後有效遏制了夫妻“假離婚、真逃債”的現象,較好地維護了市場交易安全,保護了善意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近年來有關夫妻債務的認定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夫妻一方串通第三人“坑”另一方的情形凸顯。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已於2017年2月28日發布司法解釋明確虛假債務和非法債務不受保護,並下發通知強調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要堅持法治和德治相結合原則、保障未舉債夫妻一方的訴訟權利等。
  夫妻債務認定是一個非常複雜的問題。這次發布的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並合理分配舉證責任,體現了雙向保護的原則,解決了配偶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大額舉債,“被負債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背負沉重債務問題。人民法院既要依法保護善意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又要依法保護夫妻特別是未舉債一方的合法權益。既不能讓夫妻一方承擔不應該承擔的債務,也不能讓本該承擔債務的夫妻一方逃避責任。
  回應
 這個司法解釋非常好也非常及時,如果能夠把偽造債務一方以詐騙罪入刑就更好了。
 法律再好,也需要有正義感與有判斷能力的法官。古人講,官斷十條路,就是講,別看法律講的好像很清楚,但怎麼判,就看法官的正義感與才智了。

圖博館 2018-01-18 11:00:06

夫妻債務糾紛司法解釋解讀:離婚了你的債我可以不背

  2018.1.17,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就當前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大的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問題作出明確規定,並合理分配舉證證明責任,平衡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
  記者:這份司法解釋強調,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以及以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這樣規定的目的是什麼?
  程新文:這一規定強調夫妻共同債務形成時的“共債共簽”原則,意在引導債權人在形成債務尤其是大額債務時,為避免事後引發不必要的紛爭,加強事前風險防範,盡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簽字。
  記者:司法解釋為何要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作為夫妻共同債務的重要認定標準?“家庭日常生活”的標準是什麼?
  程新文:通常所說的“家庭日常生活”,學理上稱之為日常家事。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通常情況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費,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費、日用品購買、子女教育、老人贍養等各項費用,是維繫一個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須的開支。
  債權人為免舉證難可事前防範
  記者:那麼,在夫妻債務糾紛中,債務究竟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哪一方來舉證證明?
  程新文:從舉證責任分配的角度看,夫妻債務可以分為兩類:一是日常家事範疇內的共同債務,二是超出日常家事範疇的共同債務。
  對於日常家事範疇內的債務,債權人一般無需舉證,配偶一方如果主張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則需要舉證證明舉債人所負債務並非用於家庭日常生活。
  對於超出日常家事範疇的債務,原則上不作為共同債務,債權人主張的,需要舉證證明。如果債權人不能證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則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實際上,債權人如為避免舉證困難,完全可以事前防範,在形成大額債務時要求夫妻雙方簽字,體現夫妻雙方的意思表示。不僅方便舉證,更能避免紛爭。
  公眾如何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記者:目前,社會各界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實施以來司法實踐中出現的“離婚後被負債”等問題反映強烈。這次出台的司法解釋能否解決相關問題?

圖博館 2017-02-28 23:22:29

在區分合法債務和非法債務,對非法債務不予保護的基礎上,該通知還明確提出,對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夫妻一方舉債用於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而向其出借款項,不予法律保護;對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舉債後用於個人違法犯罪活動,舉債人就該債務主張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的,不予支持。
在相關案件執行工作方面,該通知提出,要樹立生存權益高於債權的理念,對夫妻共同債務的執行涉及到夫妻雙方的工資、住房等財產權益,甚至可能損害其基本生存權益的,應當保留夫妻雙方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執行夫妻名下住房時,應保障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一般不得拍賣、變賣或抵債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通知同時強調,在處理夫妻債務案件時要堅持法治和德治相結合的原則。要製裁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偽造債務的虛假訴訟,對涉嫌虛假訴訟等犯罪的,特別是虛構債務的犯罪,應依法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偵查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將加大家事審判對下指導力度,就家事審判領域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統一裁判尺度。同時將積極配合相關立法工作,對婚姻家庭領域中的夫妻財產問題、夫妻債務等問題進行分析研判,更好指導各級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
附最高法就“婚姻法司法解釋(二)”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
  回應
看這麼多人為賭博鳴不平,追踪發帖者或能破賭博大案。
那賭博贏了錢怎麼算?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總不能說賺了錢就是一人一半,虧了錢就是自己虧的吧。財產和債務本就是一體兩面,要改也要改的公平合理。如果說賭博欠債不算共同負債,那麼賭博贏了錢也不能算共同財產。
賭博本來就是違法
http://www.guancha.cn/FaZhi/2017_02_28_39635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