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赦?大赦?
到底要特赦?或大赦?真傷腦筋!
管它秋後算帳或轉型正義,還是先讓檢調司法獨立地走完程序、釐清真相再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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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前 檢「冷處理」政治天王【聯合報╱記者蕭白雪08.03.25
檢察高層透露,馬英九就任總統前,特偵組不會再對他做無意義的傳喚,五二○後相關案件則全面暫停偵辦。這段時期特偵組對謝長廷、蕭萬長等重量級政治人物的案件將「冷處理」,除非必要都不會傳喚。
檢方高層指出,馬英九、蕭萬長及落選的謝長廷目前在特偵組的案件,偵辦都未成熟,沒有急著傳喚當事人到案說明的必要;陳水扁的國務機要費案,將待五二○後再於特偵組簽分案件調查,屆時陳水扁將成為首位以被告身分應訊的卸任總統。
檢方究竟是傳訊或就訊,還要再進一步研究。
至於副總統呂秀蓮呼籲馬英九就職後對所有特別費案大赦,法界人士指出,馬英九的特別費案,在檢方上訴後,目前仍在最高法院審理當中,若最高法院在五二○前讓馬英九無罪定讞,馬英九才有立場對其他人的特別費案表態,否則即使五二○後處理綠營天王的相關案件,總是讓人有話可說。
520前 馬特別費案可能定讞【聯合晚報╱記者董介白、王聖藜
當選總統的馬英九,選前被對手陣營控告在台北市長、政務官任內涉及多起官司,由於他將於520就職享有刑事豁免權,馬英九被控相關案件就需等他卸任後才能追訴。不過,在520前,馬英九還不具刑事豁免權,最高法院仍可就馬英九特別費案作出判決,部分法界人士臆測,馬英九就職前無罪定讞的可能性相當大。
馬英九被控案件全部集中在特偵組,包括國民黨「三中」交易案、國發院弊案、大小巨蛋弊案、台北銀行超貸中廣弊案、北市府賤賣台北銀行弊案、北平西路既成道路徵收圖利國民黨弊案、貓空纜車弊案,以及他在法務部長、陸委會副主委任內的特別費案。
特偵組檢察官對於馬英九所涉案件,部分已在蒐證階段,由於涉案年代久遠,檢察官向相關單位調閱卷證查辦有一定難度,不過,迄今沒有一件有具體約談行動。
特偵組上午指出,由於總統享有憲法刑事豁免權,現今距馬英九520就職還有約兩個月的時間,檢察官依法會比照國務機要費案偵辦模式先蒐證、偵查,在馬英九就職之前如案情沒有具體發展,案件將會保留到馬英九卸任後再啟動。
不過,馬英九的首長特別費官司,高檢署在馬二審無罪後的上訴要旨,希望最高法院儘速作成定讞見解,如果最高法院趕在520前作出無罪判決,馬遭詬病的特別費官司,就可洗刷終生免疫,除非最高法院趕在馬就職前發回高院更審,或遲未作出判決,才有因刑事豁免權的停審問題。
5弊案開始查 擇期約談謝長廷【聯合晚報╱記者王聖藜
民進黨總統候選人謝長廷敗選後,最高檢察署特偵組即將對他所涉及的多起弊案展開偵辦。據了解,謝長廷至少被控涉及五大弊案,特偵組已就案件屬性分工,將擇期約談他說明。
此外,謝長廷在高雄市長任內被檢舉使用特別費違法一案,雖經不起訴,但目前仍再議中,案件尚未到確定階段。換句話說,謝長廷還是有可能因特別費案面對司法偵審。
據了解,謝長廷被檢舉違法的案件,包括高雄捷運弊案、高雄發展聯誼會政治獻金弊案、玉皇宮政治獻金案、高雄銀行董監改選賣官案、高雄巨蛋BOT案及相關衍生案件,特偵組內部受理分案後,依政治獻金、工程弊案分工,由檢察官朱朝亮、吳文忠、李海龍負責偵辦。
扁國務費案解密?關鍵在馬【聯合晚報╱記者董介白、王聖藜
受總統刑事豁免權保障而暫時停辦的陳水扁被控國務機要費貪瀆弊案,因為政權交替在即,檢方即將依法啟封發動偵辦動作,由於扁被控貪污,與第一夫人吳淑珍被視為共同正犯,但原由台北地院審理中的國務機要費案,因阿扁以「總統機密特權」,技巧的聲請返還扣押證物延宕審理,縱使扁卸任遭起訴,往返抗告中的返還扣押物程序官司,仍有待法院先行確定釐清,全案才有辦法進入實體審理。但扁以國家機密為由,杯葛台北地院審理國務機要費案,由於國家機密的核定權在總統,馬英九上任即擁有國家機密「解密權」,國務機要費官司的正常審判以及陳水扁卸任後的命運,就全繫於馬英九身上了。
在扁卸任後,外界矚目的國務機要費案,由於犯罪事實與吳淑珍被控國務費案相同,在檢方重新啟動偵查後,將以併案台北地院審理的方式將陳水扁起訴。參與偵審國務機要費的檢察官表示,由於陳瑞仁起訴品質在檢察界內部備受肯定,他當初起訴吳淑珍等人的起訴書只要換個名字,「就是陳水扁的起訴書了」。
至於扁在吳淑珍「稱病」規避國務費案審理後,再以擁有「總統國家機密特權」的方式,以返還檢方押扣發票等證物,阻撓全案的審理,但在新總統就任後,新總統就有「解密權」,屆時馬英九的做法將影響全案能否順利進行了。
冷眼集》要特赦 扁先面對審判【聯合晚報╱記者陳聯邦
520後,馬英九就任總統、陳水扁卸任,兩人官司的境遇大不同,馬英九多了不受刑事訴究的憲法保護傘,阿扁剛好相反,按照司法流程推斷,涉及國務機要費案的扁,大概只得走上法庭公開受審,屆時的難堪恐怕比選舉大敗更慘,如果被判刑,問題就更大了。
法界人士推斷,偵辦國務費案的檢方當初起訴扁嫂吳淑珍等人,就認定阿扁是正犯,基於檢方看「法」的一致性,如無意外,阿扁卸任後必然被起訴。
一旦起訴,阿扁就得面對法庭公開審判,一位當過國家元首的人站在法庭上受審,不是「極為難堪」足以形容,簡直就是「面子掃地」;而阿扁身強力壯,又不像扁嫂吳淑珍那種情況,難有逃避出庭的正當理由,何況法院還可以強制拘提出庭。如果阿扁硬拗這是司法或政治迫害進行抗爭,以目前的政治氣候,還會有人相挺嗎?
對阿扁更不利的是,從檢方起訴吳淑珍等人的證據看來,阿扁的犯行似乎很明確,相對壓縮獲判無罪的空間。而地院判了,又有高院及最高法院,三審下來,官司將延燒一段時日,這將是阿扁卸任後的最大夢魘。
如果阿扁被判無罪,「面子難看」事小,如被判有罪,「前總統入監服刑」簡直不可思議,難不成要一群特勤人員也跟著入監隨護嗎?有人就建議屆時可用特赦解決,但特赦是針對已受確定判決刑事罪犯免除其刑之執行,就算那時的總統願予以特赦,也要等三審定讞;也就是說,阿扁仍需出庭受審,並在被判有罪後(如一審判決後,即放棄上訴,全案可及早定讞),才有是否特赦的問題。
當然,國務費案牽扯到相關證據是否為「機密」,又衍生相關審判是否違憲的爭議,阿扁是律師出身,很懂得司法「巧門」,這場審判能否順利進行,變數還很多
特赦令是一個免除一個或一群犯人全部或部分服刑的命令。在不同的國家裡,不同的人或組織有下達特赦令的權利,比如國家元首或者議會。在不同國家裡對特赦令的定義和理解也各不相同。比如有些國家中(如德國),對個人和對一群人的特赦令有不同的稱呼和定義。在有些國家裡,特赦令雖然免除被特赦的人的服刑期或服刑的重度,但它並不表示該人已經無罪了。在另一些國家中,特赦令也免除被特赦者的罪行。頒佈特赦令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幾種:
對過去當權者或其助手的特赦令,過去的政府及其政治在一種新的體系下被看做是非法的,但為了保持國家的穩定和團結,對過去政府及其僱員的罪行實行特赦。柬埔寨(對紅色高棉)、南非、智利等國家在近代對其過去的當權者進行過特赦。
為了使得一個地區或國家獲得和平而對所有非法武裝組織成員或恐怖組織成員施加的特赦令。在阿富汗、伊拉克等國家近期施行過這樣的特赦令。
由於一定的慶祝活動而對部分(一般罪行比較輕的)罪犯施行的特赦令,這樣的慶祝活動比如國王的生日、皇家婚禮、周年的國慶日等等,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10周年時就曾對清朝廢帝溥儀及部分國民革命軍被俘將領施行特赦。
由於法律的更改過去被按法律判刑的人可能按新的法律成為無罪的人。在有些國家裡這些人可以被特赦,在其它國家裡也可能有其它的機構可以保證他們不必繼續服刑。
取自"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E7%89%B9%E8%B5%A6%E4%BB%A4&variant=zh-tw"
大赦是赦免的一種,它是指國家元首或者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對某一範圍內的罪犯一律予以赦免的制度。大赦的效力很大,它不僅免除刑罰的執行,而且使犯罪也歸於消滅。經過大赦之人,其刑事責任完全歸於消滅。尚未追訴的,不再追訴;已經追訴的,撤銷追訴;已受罪、刑宣告的,宣告歸於無效。
中國古代
中國古代帝皇以施恩為名,常赦免犯人。如在皇帝登基、更換年號、立皇后、立太子等情況下,常頒佈赦令。
近代各國
近代各國的大赦,則與中國古代的不同,不是出於恩典,而是國家的刑事政策。大赦的適用範圍最廣,凡在某一時期內犯一定之罪的,都可適用,而不以特定的人為限。大赦的赦免效力也最大,它不僅免除刑的執行,而且使罪、刑從根本上消滅,凡受大赦赦免的,不存在前科。由於大赦是國家的一項重大行動,通常是由國家元首或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以命令方式宣告,而不由司法機關決定。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憲法第四十條
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
中華民國憲法第六十三條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1954年於其憲法中規定了大赦和特赦,並將大赦決定權賦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特赦的決定權賦予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大赦令和特赦令由國家主席發佈。1975年、1978年所修改和現行的中國憲法則都只有特赦的規定,這表明中國已經取消了大赦制度。根據中國現行憲法第67條和第80條的規定,特赦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由國家主席發佈特赦令。
大赦與特赦的區別
大赦赦免罪、刑,特赦僅赦免特定人的刑。
大赦可以免除刑罰的執行,也可以免除刑事追訴;特赦只可免除刑罰的執行,不可免除刑事追訴。
大赦可使犯罪人的罪行在法律上歸於消滅,特赦只能消滅其刑,不能消滅其罪。
大赦令中要指明所赦免之罪的種類和範圍,凡屬於受赦免之罪的罪犯都要赦免,不用指明被赦的具體人,特赦令則要指明被赦人名
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E5%A4%A7%E8%B5%A6&variant=zh-tw
“認罪從寬”打造中國版的認罪協商制度 2016-08-31
全國人大常委會29日開始審議有關決定草案,擬授權在北京等18座城市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根據兩高提交的試點方案,犯罪嫌疑人自願如實供述符合重大立功表現等情形的,經公安部或最高檢批准,偵查機關可以撤銷案件,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或對涉嫌數罪中的一項或多項提起公訴。(8月30日《人民日報》)
“認罪認罰從寬”進入試點,這也就意味著中國版的認罪協商制度正在逐步形成,這在筆者看來,是我國司法的巨大進步。
“認罪從寬”是依法治國的必然措施。長時間以來,人們法律意識並不強,很多地方對刑事案件也存在著私了的民間習俗。隨著社會發展進一步加快,陌生人社會的形成,遇到刑事案件,進入法治渠道解決也就成了必然。舉個簡單的例子,《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今年3月1日實施,這預示著家暴正式入刑。體量越來越大的刑事案件,也就決定了認罪從寬成為一種必然。
正如徐顯明委員說,要打擊犯罪,國家又沒有那麼多司法資源。如果嫌犯自動認罪的話,就會節省國家的偵查資源,法庭就可以適用簡易程序,一節省偵查成本,二節省法庭司法成本。在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雙重價值衝突的背景下,就產生了這樣一個折衷的製度。
實際上,認罪協商制度,在歐美法律體系中十分常見。比如,前段時間,美國球星德雷蒙德-格林打了一名大學橄欖球運動員。如果定罪的話,格林將面臨超過90天的監禁。格林與檢察官達成了認罪協議,他同意支付500美元的罰款,支付60美元的監獄補償,並做到一年內不惹麻煩——做到以上幾點,格林的指控將變為民事違法行為,也就不用接受監禁的處罰。儘管我國沒有明確的認罪協商制度,但卻早已經進行了一定的司法實踐,比如交通肇事罪,如果被告人能充分或很快賠償受害人,當事人就民事賠償達成協議,法院就會以“法定的”理由判緩刑或免予刑事處罰。可以說,認罪協商制度的出台是一種司法實踐中的必然。
2013年,8%的聯邦刑事指控被撤銷,剩餘指控中超過97%是通過控辯交易解決的,真正上庭受審的不到3%。控辯交易基本上決定了最終宣判的罪名。控辯交易為司法系統提供了一條出路:被告通過承認犯下較輕罪行,換取控訴方撤銷更嚴重的指控罪名。認罪協商制度的實踐節省了大量的司法成本的同時,也提高了其他案件的審判效率。
張學良沒犯罪 怎能拿扁來比 2013-04-21中時(楨:《西安事件》)
前總統陳水扁被移送到獨享二四三坪空間的培德病監,有部分人士比喻為「現代版張學良」。馬英九總統接受本報專訪時表示,張學良沒有犯罪,被軟禁時還可以去很多地方,和陳水扁的情況「完全不一樣」。
被問到如果陳水扁願意認罪、道歉,是否會考慮特赦等方式尋求政治解決?馬英九表示,陳水扁共涉及十個司法案件,其中六案已經定讞、一案還在偵查中、尚未起訴,如果自己特赦讓扁離開監獄,扁仍有可能因為其他案件調查而又被羈押,問題很多。
如果在自己任內,扁涉及所有官司都已經確定,是否會考慮動用總統特赦的權力?馬英九則表示,這個問題「非常假設性」,他沒有辦法回答。
對於綠營指控「馬要把阿扁關到死」,馬英九表示,自己和陳水扁交接之前,吳淑珍就已經因為國務機要費案被傳訊十七次,陳水扁被起訴時,他也還不是總統,根本管不到扁案;後來是瑞士檢察官來函詢問陳致中的新加坡帳戶資金,洗錢案才爆發。
馬英九說,陳水扁涉及的二次金改案一審判無罪,藍營支持者電話打爆總統府,罵「連這點事都做不好」;二審有罪,綠營又打電話罵「追殺陳水扁」;事後他覺得自己什麼都不過問是對的。他重申,自己從來沒有指示要如何處理扁案,「這麼多案子,也無從指示起」。
對於有人將陳水扁寬廣的新監所比喻成軟禁、「現代張學良」。馬英九表示,張學良軟禁期間,還有很多地方可以去,自己剛回國時,過年還曾在朋友家與張學良一起吃過飯。
馬英九說,張學良沒有犯罪,至少司法沒有判決有罪,和陳水扁是「完全不一樣的事」。有人曾建議他比照張學良模式來處理扁案,讓他「哭笑不得」,「拿這種案子,我無從仿效」!
馬英九說,自己是法律人,擔任過法務部長,當了總統之後,「不敢說司法有什麼了不起的改革,但至少要站穩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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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算把話說清楚了
把貪污扁和張學良比簡直是對張學良最大的污辱!張學良為民族大義求仁得仁,貪污扁假台獨真貪污,相去何止千里!
1936年12月31日,張學良被判處十年有期徒刑。1937年 1月4日,國民政府發佈特赦令,但仍將張學良交軍事委員會嚴加管束。張從此開始軟禁生涯。所以張學良是無罪之身,但是被軟禁了將近一輩子,但是他們的軟禁還可以外出吃飯,上教堂。孫立人還娶個嫩妻生了孩子。
蘇貞昌:培德雖大 但非扁所需:扁需什麼?需知羞恥!別人沒法給...蘇貞昌也缺!
聽馬英九談政策,說起道理來總是一套一套的,有理論、有數據,還有現象的實然面和規畫的應然面,彷彿所有國政難題只要套進理論模型,就可以迎刃而解。
然而,政治現實不是學術實驗,無論是能源政策還是兩岸關係,建立共識需要的不是「馬教授」的理論,而是「馬總統」的政治手腕。馬英九能不能在卸任前學會用政治人的方法論述法律,將是決定他政績成敗的關鍵因素。
回應
內部政治無法以理明之,必求其真其正!否則飄搖無定,必損國力民心…
扁不認罪 誰能放人 2013-04-21 中時短評
綠營一遇到扁家,總是有本事弄出一場鬧劇,半年前,在台北市長郝龍斌及輿論的建議下,法務部決定將扁移到台北榮總進行檢查,大家都還清楚記得,扁家痛批北榮是槍桿子醫院,揚言扁絕對不願留在北榮;這次移到培德,綠營一樣祭出抗爭的老戲碼。
可以說,目前唯一可能凌駕法律、讓扁提前釋放的,就是總統的特赦權,但是陳水扁目前仍有四案尚未確定,一案還在偵察中、尚未起訴,即使總統馬英九特赦他,扁仍有可能因為其他案件調查而又被羈押,除非扁願意認罪,加速法律程序,否則,現在特赦也不保證扁可以換回自由身。
其實,正因為扁不願認罪,挺扁人士在去年下半年就不再要求特赦,轉而主張保外就醫,但是,根據《監獄行刑法》,保外就醫的前提是,受刑人所得疾病,是不能在監內得到適當之醫治者,如果,扁的身體可以在培德病監得到適當的照顧,又何須保外就醫,更別說於法無據的居家照護。
綠營領導人都該捫心自問的是,如果自己是總統,面對一位堅不認罪的前總統,你真的可以不顧民意反彈、不管法律、隨意放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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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蔡英文參選總統,為什麼不敢提出如果當選後要釋放阿扁,其實大家心知肚明他當選一定會釋放阿扁,但為什麼不敢提出來,目的就是先把選票騙到再說
認罪就可以放人?鬼話!那全台灣的犯人都認罪全放回家算了,這還要法律嗎?犯罪的人被抓到了,只要向法官說「我認罪」然後就可以回家了,是不是這個意思!?
集權國家才有特權,阿扁現在享有五星級的牢房,阿珍判刑更不用坐牢,司法碰到扁家就轉彎,台灣還算司法之前人人平等的民主國家嗎?
這個問題問得蠢,如果民進黨的任何人當選了,阿扁還會"有罪"嗎?
或許培德是「阿扁難題」轉機 【聯合晚報社論2013.04.20
培德醫療專區已是法務部出於情理法的解決方案,或許是一個轉折點。倘若陳水扁住進後健康持續惡化,當然可以從醫療專業角度繼續評量,但此刻的方案應使爭議塵埃落定,別有用心者不該再藉題發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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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社論是說給人聽的,可惜台灣未進化的低等生物還很多,鬼也很多。不管你說什麽,他們都是要嚎嘯的。
施明德/紅衫軍總指揮 :「釋放陳水扁的鑰匙,不在馬英九手中,不在扁迷口中,而是在陳水扁心中!」
阿珍也應該回培德團聚了吧, 讓阿扁有事忙活,憂鬱症會不藥而癒。
貪污又缺德的人送去培德,找尋道德兼培養品德只是剛好啦
事情那有那麼簡單. 民進黨內還有多少人還要玩這個議題? 很多, 很多.
報告總統,出院了【聯合報╱張耀懋 2013.04.21
醫師養成教育中,病患健康通常為最大利益考量,因此,在恢復病患健康最大考量下,不是住院或在療養機構繼續接受治療,就是回到最熟悉的地方,重新適應社會。若請醫師來為所有受刑人總體檢,大概所有人都應該是回家或住院休養,應該不會有「為了你的健康著想,還是留在監獄裡最好」的醫療建議。
醫師的專業判斷,就是決定是否符合出院標準。至於應否回監獄,不但是強醫師所難,在某種程度而言,超出醫療專業訓練;更直白點,絕大多數的醫師根本未接受過這樣的獄政醫學專業訓練。這應更適合獄政、法律去決斷。
讓醫療歸醫療,讓獄政做獄政。
台灣還要被陳水扁魔咒糾纏多久【聯合報社論2013.04.21
試問:全國有二○九一名精神病患受刑人,其中四四五人患憂鬱症,在培德病監即有一五○人;這些病患受刑人,誰能「保外就醫」?誰能「居家療養」?誰有二四三坪獨門獨院的「五星級軟禁病房」?民進黨挺扁若不知恥,難道也不知足?
號稱「台灣之子」的陳水扁,把台灣民主帶向了分裂的深谷。而自封「本土政黨」的民進黨,真的要繼續利用阿扁來困住台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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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沒救!一個濫黨 + 一個亂黨 + 一撮霉體 + 一群烏合之眾 = 組成『保倒』康樂隊!
台灣媒體本身就是陷入魔咒糾纏的使作俑者 2013-04-21 12:07:41
在中國,到底有多少人想通過當“精神病”來逃脫法律制裁? 2022-12-10
如果一個人拼命想證明自己是精神病,很可能不是為了儘早接受治療,而是有其他目的。
11月底的時候,寧波一名女子表示自己患有精神病,主動申請精神鑒定。“這位女士來我們這裡申請精神病鑒定時,她的欠債已經上千萬元”。司法部門終於給她提交了精神鑒定的申請,“最終確定她在借錢過程中不存在精神問題”。
早些年,依靠精神鑒定逃脫制裁的情況也不是沒有,尤其是在法律法規不夠完善的時候,畢竟我國的《精神衛生法》直到2012年才頒佈,2013年才開始實施。
2000年,湖北省松滋市黑社會頭子楊義勇殺人,其同夥重金收買精神鑒定人員,最後以“間歇性精神病發作,無責任能力”成功脫罪。直到伏法前,他還手持精神病鑒定證明叫嚷自己有“殺人執照”。
1999年,北京男青年張旭東故意傷人致死,而後他憑著學過的醫學知識,成功地裝瘋賣傻,蒙過鑒定人員,沒有被送進監獄,而是被送到了精神醫院治療,最終因為無法忍受精神病院的生活才說出了實情。
這跟當時鑒定機構的混亂和人員素質的低下密不可分,而對於真正的專家來說,想要靠裝瘋賣傻來蒙混過關根本不可能。
實際上,如今想要用精神障礙來脫罪,在很多國家都不太現實。
1985年美國搞了一項調查,科羅拉多州被捕的嫌犯中援引精神病辯護的例為4968比1,明尼蘇達州為2938比1。至於辯護成功率,明州和猶他州分別為86674比1和49140比1,這個概率基本上可以忽略不計了。還有一些州,乾脆取消了精神病辯護,即精神病犯罪與正常人同罪,還有11個州採用了“有病有罪”的裁決。
但是,對於有潛在危害或者暴力傾向的精神病人,國際上比較通用的做法就是強制醫療,也就是關起來治病。
回應
精神病不負刑事責任,就是一堆所謂的“法律專家”出國留學時抄國外的東西,根本不是從中國實際出發制定的政策。
精神病人發病時真的沒有管束自己行為的能力,你們沒得過所以不知道。其實患這個病是非常痛苦的,持續服藥要比你什麼手段去預防都有效。
這些都是法律故意留下的漏洞,錢可能能抵擋住鑒定,但鑒定絕大多數情況下無法拒絕特權。
既然自稱是精神病,那就送到精神病醫院治療,治療年限與他/她所犯罪行應得的服刑年限相同。你認為他/她是願意跟腦子正常的人一道坐牢還是跟真精神病人一起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