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的自主權》
「社會對於墮胎的意見分歧且兩極化,而支持和反對墮胎者,兩派人馬不僅涇渭分明,更大張旗鼓,向政府進行遊說,並且大力抨擊對方立場。(美國)反對墮胎者甚至攻擊支持者」
那麼我主張:法律及社會應從個人撤出,所有不實際且直接傷及第三者的個人自願行為,均不應立法禁止及輿論批評。
故不應立法禁止墮胎,如果有人主張禁止,那麼這些人(而不是全社會)應負擔撫養孩子費用。
又在肖想了,可能嗎?讀下朗諾.德沃金《生命的自主權》(商周,2002)有關美國墮胎之爭議吧!真是無解。
真是「厭」且「煩」先貼維基的「墮胎」條吧:
墮胎又稱中斷懷孕或人工流產,故意結束妊娠,取出胚胎或者導致胎兒死亡的行為。
為何墮胎?
婦女選擇墮胎的原因很多。有可能是為了控制生育,亦有可能胎兒是因姦成孕,或婦女因為身體狀況而無法承受懷孕。根據美國Alan Guttmacher Institute於2000年所作的統計,美國在2000年總共進行過131萬次墮胎手術,當中有1%與因姦成孕或亂倫有關。而以下另有一個從27個不同國家作出的墮胎報告,按原因的高低作排列如下:
·25.5% – 希望延遲撫養孩子的時間
·21.3% – 不能負擔撫養孩子的金錢
·14.1% – 與胎兒生父的感情有變,因而希望中止懷孕
·12.2% – 孕婦年紀太輕,在家長或其他人的意願下中止懷孕
·10.8% – 懷孕會令婦女的工作或學業被強制中止
· 7.9% – 不想再懷孕
· 3.3% – 胎兒身體殘缺或健康有損
· 2.8% – 繼續懷孕有損孕婦健康
· 2.1% – 因為強姦或亂倫而引起的懷孕
·月經規則術:將消毒過的管子置於女性的子宮頸,利用真空的的原理,將子宮內的經血或早期胚胎(約二週-七週內)吸除,過程約三十分鐘。
·真空吸引術 ·子宮擴刮術 ·子宮藥物灌入法 ·子宮內裝置放置法 ·子宮刮除術 ·子宮切開法 ·陰道塞劑放置法 ·RU-486投藥 此法必須要在醫生的指導下才能保證安全,萬不可自行投藥流產。
墮胎是在許多國家(特別是西方國家)備受爭議的一種行為,正反兩方面的意見爭論非常激烈,主要為道德、宗教和女性身體權問題。道德方面,反對者認為嬰兒的生命屬於嬰兒,所以其他人不能隨意剝奪嬰兒的生存權利;宗教方面,以基督教、伊斯蘭教及猶太教主導的國家(中東、歐洲及北非)認為,生命是神所賜於的,所以只有神才有權取回生命,而非人類。這個觀念在部份天主教國家尤為強烈。在愛爾蘭,除了墮胎以外,避孕也是違法的。至於女性身體權,則認為胎兒是女性身體的延續,而當胎兒的存在對母親構成影響,母親有權中止胎兒的生長。
雖然在不少國家墮胎都是違法,它通常被取締或者限制,但是違法的墮胎也總是找的到。現在大約世界上2/3的婦女可以合法墮胎。各國墮胎法律差別很大,有些國家隨便什麼時候什麼情況都可以,而有的國家無論如何也不准墮胎。墮胎法律依然在經常改變。
古代的法典中無明確對墮胎設立的條文。巴比倫的漢摩拉比法典(Hammurabi)中規定「毆打婦女,以致使其喪失胎兒者,根據她的地位課取罰款」,印度的摩奴法典(Manu)有「以劍擊人而殺害胎兒者處......」,皆屬於傷害罪的型式。
基督教在西元629年的君士坦堡會議決議中墮胎等同殺人。而直到現在,羅馬天主教教會不單只堅決反對墮胎行為,在不少以天主教為國教的國家,如愛爾蘭,任何墮胎行為皆屬刑事罪行,不論要求墮胎者及執行手術的醫生皆有可能被判處入獄。而在宗教自由的臺灣,臺北縣新莊市之天主教輔仁大學曾要求教師不得鼓勵學生墮胎,違者開除。至於其他基督教教派,大多數都引用《聖經》內容而不允許教徒接受墮胎手術。
不過,猶太教根據他們的《猶太聖法》經傳中提到,胎兒在產下之前是母體的一部分,而非獨立的個體,因而墮胎並非謀殺,在1975年的猶太教徒雙年會上宣佈與墮胎有關的聲明中,提到「......母親的福祉是我們的首要考量。」
佛教嚴格禁止墮胎,視墮胎同等於殺人,反對以墮胎作為節育的手段。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性法律並沒有對此做出規定,但少數地方政府法規有相關規定,主要是為了避免「性別歧視」,使得人口結構合理化。哈爾濱市政府規定,懷孕14周以上做人工流產要經過行政審批。《貴陽市禁止選擇性終止妊娠規定》規定,除一些特殊情形之外,禁止為懷孕14周以上的婦女施行人工流產。否則最高可處以違法所得6倍以下罰款,或3萬元以下罰款。
·中華民國(台灣):定立《優生保健法》,在第三章人工流產與結%手術第九條中,明定人工流產的施行範圍。優生保健法 第三章 人工流產及結紮手術。但在同時《刑法》第二編第二十四章仍規定了「墮胎罪」。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編第二四章墮胎罪此二法之間仍有爭議。
但據知有部份私立醫院對有關規定有著非常彈性的執行,使未成年少女或意外懷孕的女士,可以利用相對較高的金錢而在香港得到比較安全的墮胎。
·英國到1803年通過第一個墮胎法案--婦女墮胎法,將墮胎視為非法的行為,最高可處以死刑,1929年通過嬰兒保護法,視墮胎相當於殺嬰,禁止結束任何可能活存的胎兒的生命。1967年,制定了墮胎法,保護婦女權利,允許有條件的墮胎行為。1990年修正並放寬人類受精和胚胎法中墮胎的規定。
·羅馬尼亞在1989年立法通過墮胎法,據說在此之前該國的非法墮胎造成五十萬個女性的死亡。,
·1940年代之前,康乃狄克州制定了墮胎法,是第一個通過墮胎法的美國州份,1990年時美國所有的州份都通過了墮胎法,除了危及婦女的生命健康之外,禁止墮胎。1960年代時,美國發生了一位婦女在懷孕過程中,服用某種藥物引起新生兒畸型,和懷孕時罹患德國麻疹導致新生兒重度殘障的事件之後,美國各州開始放寬墮胎的法律規定。2006年3月6日,南達科他州州長邁克·郎茲簽署一項法案,禁止該州內的墮胎行為。[1]
·2007年4月24日,墨西哥城議會通過議案指出,孕婦在懷孕不到12周時可以自願決定是否終止妊娠。如果懷孕對孕婦的生命構成了威脅、婦女遭強姦後懷孕、胎兒畸形以及在未經批准的人工授精等情況下,孕婦在懷孕20周前可以實施墮胎。
墮胎一向是女性主義有關生殖自由的重要議題,有所謂「為選擇」(pro-choice)與「為生命」(pro-life)之爭論。不少女性主義者主張要不要懷孕是女性的身體權,屬於基本人權,懷孕之後是否墮胎也應由女性自行依據身體狀況、經濟狀況、生活形態等等因素決定,拒絕由國家制定法律逕行介入,也反對由家父長或丈夫過度參與墮胎與否的決策。
富爭議性的女性主義心理學家卡羅爾·吉利根(Carol Gilligan)質疑以「為選擇」與「為生命」的抽象概念(權利或正義)入手是抽離女性經驗的倫理學。她在《不同的聲音》(In a Different Voice)一書中,報告及分析了29位15-33歲、不同種族及背景的女性分別兩次的訪談,澄清婦女如何去處理建構及解決懷孕或墮胎的道德處境。吉利根發現女性把道德定義為實現關懷和避免傷害的義務問題,與男性對公正及權利探討時表現出那種抽象的「形式邏輯」成為強烈的對比,對吉利根來說,女性對判斷道德問題的猶疑不是基於缺乏對抽象的權利及正義思考的能力,反而是基於對現實的複雜性的了解。
吉利根對柯爾伯格道德發展階段論(Theory of Moral Development)及以正義(Justice)和權利(Rights)為道德發展最高階段考慮的理論作出了批判。吉利根留意到柯爾伯格研究的對象均為白人男性及男孩,她認為柯爾伯格對道德發展的研究排除了女性的經驗,在她對女性墮胎的研究中,她發現女性以關懷(care)、人際關係(relationship)及連繫(connection)在道德判斷中的考慮及其價值,而男性的正義倫理並不比女性的關懷倫理學處於更高等級或階段。
在一項端典女性討論墮胎的焦點小組研究中,有參與者認為墮胎的選擇是女性「在無助中的權利」(right in a situation of distress, Ekstran, Essen & Tyde』n, 2005),也許這形容正好說明了女性在墮胎的倫理抉擇中的矛盾處境,有助闡釋吉利根強調的「關懷」在對「權利」的思考中的不可或缺。
http://zh.wikipedia.org/wiki/%E5%A0%95%E8%83%8E
有時候當人們很激烈地表示反對時,即使爭執已十分暴力激動,但其實他們並沒有清楚地掌握到究竟是在反對些什麼。大部分的人以為,墮胎所引起的分歧與重大爭執,根本是道德及形上的議題:一個剛成形的胚胎,就是具有自己權利及利益的人類——就如我在第一章中所定義的人,是個未出生的小孩——他無助地對抗執行墮胎者手上濫殺無辜的刀子。很明顯地,這種政治性的言論就是爭議所在。反墮胎團體試圖將「人類生命」修正案納入美國憲法之中,他們宣稱,「無論年紀、健康或依賴狀況為何,每個人類從受精那一刻起,就擁有至高無上的生命權。」然而,支持婦女墮胎權的一方則辯稱,正如橡實仍不是橡樹一般,胚胎也還不是小孩。透過神學、道德、哲學甚至社會學的角度來討論墮胎時,幾乎都假定墮胎議題的爭議,是來自於人們在下列這些議題上的看法不同:胎兒是否從受孕那一刻起就是一個具有生命權的人?或者是從懷孕的某一刻起才成為一個人?或者一直要到出生之後才是個人呢?而如果胎兒是一個人,在面對懷孕婦女所擁有的更大權利時,其生命權是否必須有所讓步?
我已經提供了一些初步的理由,用以思考這類對墮胎論辯的看法。雖然這類看法相當流行,然而,不幸地,這種看法卻誤導了眾人。由這種看法出發,我們無法瞭解,就道德與政治信念上而言,人們何時才會允許墮胎,而政府又該如何處理墮胎問題。在墮胎議題上,最保守意見的複雜架構,實際上是和胎兒從受孕起就具有權利的假設互相矛盾;而胎兒不具有權利的假設,也無法解釋最自由意見的複雜架構。
當然,人們對墮胎的意見並不只有保守與自由二種,在這兩派中,各種意見涵蓋的程度,從極端到溫和都有;還有些不同的意見根本無法被放在保守—自由的範圍中。譬如討論晚期墮胎是否比早期墮胎更不好的觀點,似乎既不自由也不保守。無論如何,在本書論點中,假設人們的觀點皆是分布在此保守—自由的範圍中,因為這讓我比較容易進行我的主要論點。
許多人在道德上對墮胎採取非常保守的立場。他們相信在道德上不可能,或幾乎不可能允許墮胎,要是有任何親朋好友選擇墮胎,會讓他們感到相當驚駭。不過,他們仍認為法律應該容許女人有自己選擇墮胎的自由,社會上的多數人或政府若要將他們的觀點強加在女性身上,是不對的。即使是天主教徒,也有許多人採取這樣的看法。紐約州長郭默(Mario Cuomo)便是其中一員,他在一九八四年於印第安那聖母大學(Norte Dame University)發表的著名演說中,很明白地表達出這種立場(註一)。
有些保守人士,如郭默,之所以採取這種立場,是因為他們認為應該將教會和政府區分開來。他們相信決定墮胎的自由,正是宗教信仰自由的一部分。還有些保守人士之所以容忍墮胎,是因為他們相信,人們在隱私與自由上應有更寬廣的空間,他們認為政府不應該在任何個人道德議題上對個人下命令。然而,真的認為胎兒具有生命權的人們,卻無法同意上述二種觀點。他們認為,保護人們不受殘忍致命的侵犯——特別是那些太過弱勢而無法保護自己的人——是政府最主要、最無法推辭的責任之一。
當然,許多對墮胎採取非常保守立場的人不會採取容忍的觀點。他們相信政府應該禁止墮胎,而為了達成這個目標,其中有些人還因此奉獻了他們的生命。但是,即使是那些相信法律應該禁止墮胎的保守份子,也認知到會有例外狀況的發生。譬如,一般都能接受為了挽救母親的生命,應該要容許墮胎(註二)。可是,這樣的例外還是和胎兒具有生命權的信念互相矛盾。有些人說,此時母親採取墮胎是合理的,那是一種自我防衛;然而,任何安全的墮胎都是由第三者——醫生——來進行,很少會有人認為由第三者——即使是醫生——殺害無辜的人,以拯救另一個人,在道德上是正當的行為。
墮胎保守份子通常還會容許更多的例外。有些保守份子不只是因為要拯救母親的性命,而在道德上接受墮胎一事;當懷孕是強暴或亂倫所致時,他們也能接受墮胎(註三)。他們所容許的墮胎例外愈多,就可以愈加清楚地看出,保守份子之所以反對墮胎,並非是建立在胎兒是具有生命權的這個前提上。若堅持胎兒具有生命權這個理由強大到即使胎兒的出生會毀了母親或家人的生活,都要禁止墮胎,但在懷孕是性犯罪所致時,這個理由卻又不再存在,這是自相矛盾的;即使是在後者這種狀況,胎兒也是無辜的。
另一方面,相同的故事也在上演。自由派的觀點並不是簡單地拒絕承認胎兒具有生命權而已,他們還預先假設了其他至關重要的價值。在此,我不再詳述認為墮胎在道德上毫無問題的觀點——雷根的演講撰稿人佩姬‧盧南(Peggy Noonan)就曾表示,她在大學時代,「認為墮胎只不過是項外科手術」(註四)——以及覺得婦女若是因墮胎而不安、後悔或自責,就是愚蠢的這種想法。大部分自認在墮胎議題上是自由派的人,他們所持的觀點要比前述這兩者更溫和複雜。我將會建立一個這類觀點的例子來說明,但這並非說,所有溫和的自由派都能接受這個例子中的全部說法。
第三,如果生產會對婦女或她的家人造成永久且嚴重的後果,那麼,婦女的自我利益是可作為墮胎的合理考量。這得視情況而定,要是婦女得因此離開學校、放棄發展事業或過獨立生活的機會,那麼婦女的墮胎是可容許的。對許多婦女而言,這些情況都是相當難以做決定的,而且持典型自由派觀點的人也會假定,懷孕的母親一旦決定墮胎,心中總會懊悔不已。然而,他們不會譴責這樣的行為是自私的,相反的,他們會認為如果沒做出這樣的決定,恐怕才是更嚴重的道德錯誤。
此外,如果先假定胎兒有繼續存活下去的權利,那麼即使是第二個要素——當胎兒嚴重畸形時,墮胎在道德上是可容許的——也很難說得通。在有些例子中,胎兒的生理殘缺會造成很大的痛苦,甚至殘廢癱瘓,這讓我們會認為對這小孩來說,死亡是對他最有利的利益,也因此,我們會說墮胎是小孩的最佳利益。然而,就算典型自由派的觀點是由此允許墮胎行為,情況也並非都是這樣發展的。有時候,即使孩子有很嚴重的缺陷,他還是會和人們形成親密關係,能夠給予和接受愛,懂得奮鬥,甚至還能克服身上的殘疾。如果孩子的生命能這麼有價值,又怎麼能說,對他們來說,最佳利益就是在子宮裡就被殺死呢?
為什麼墮胎會引起道德爭議
雖然胎兒未具有權利或利益的假設,已足夠解釋典型的自由派觀點,卻還不夠充分,因為單就這個假設無法解釋為什麼墮胎在道德上是錯的。如果墮胎沒有傷害到誰,為什麼墮胎還會引起道德爭議?為什麼墮胎不像是扁桃腺切除術?為什麼婦女會在墮胎後感到懊悔?為什麼她在和人發生有避孕程序的性行為之後就不會懊悔?事實是,自由派觀點和保守派觀點一樣,都假設人類生命自有其內在的道德重要性,所以即使終結一個生命,和任何人的利益都絲毫無關,但這麼做在原則上就是錯的。當我們看清這點之後,我們才能好好地解釋自由派和保守派之間真正的差異所在。
然而重要的是,有許多其他宗教信仰的領導者也對墮胎議題發表過看法,且其中許多人的觀點較偏向自由派,而非保守派,杜林也引用了好幾位人士的公開聲明。這些譴責墮胎,並且謹慎地只限制某些情況才能墮胎的宣言,其假設並非建立在胎兒是個人的說法上。他們所強調的,和一般人對墮胎的基本概念大不相同。他們認為任何人類生命都具有內在的、神聖的價值,我們必須努力不讓這項價值成為獻祭物。不意外的,他們皆表示或暗示了這個內在的、神聖的價值有一特定來源;他們將人類生命視為是神最高貴的創造物。
譬如,杜林就曾引用小詹姆斯‧伍德博士(Dr. James E. Wood, Jr.)的聲明。伍德博士是浸信會聯合委員會公共關係部執行主任,他曾經報告,浸信會在墮胎議題上意見分歧,所以並沒有正式的官方立場。但是伍德博士亦說到,當一九七三年,天主教主教決定推動憲法修正案以推翻「洛伊訴韋德」案時,聯合委員會反對「會強迫所有人民接受由基督身體的成員所認可的道德判斷」之運動。同樣的,一九七六年的南方浸信會公約,否決了任何「在墮胎議題上,與聖經觀點相反、不分青紅皂白的態度」,而且拒絕接受那種宣稱「不論出自什麼理由,每項墮胎決定一定都牽涉到終結一個無辜人類生命的決定」的答案。伍德博士表示,就其意見而言,堅定的浸信會信仰譴責無謂的墮胎行為,但是當懷孕是非自願的(包括尚未能做出成熟性行為決定的年輕少女,以及避孕裝置失敗的婦女)、身體殘缺足以致命的案例,或者因重大家庭因素而據理反對懷孕時,墮胎是可被認可的。(註九)
衛理公會的神職人員約翰‧菲利普‧瓦格曼(John Philip Wagoman)牧師,華盛頓特區衛斯理神學院教務長,曾經擔任過美國基督教倫理協會主席。根據杜林法官的引用,他證實「在基督新教的神學家中,有一種普遍的看法,某種程度上,其他教派看法亦是如此。人性特質(human personhood)——此即是說,在基督教信仰中,人身所接收到的最大價值——在懷孕的早期階段並不存在……一直要到現實經驗開始發展出來的階段,才有所謂的全人。」然而,根據杜林所言,無論如何,瓦格曼教務長還是堅持「除了神與人的關係之外,生命中幾乎沒有哪個面向,會比將一個生命帶到世界上享用神的恩典來得更神聖……在將新生命帶到世界上時,人們必須確定新生命所誕生的處境,必須能讓這個生命符合神的意旨,圓滿地實現生命……這攸關著一個新生命……是否有可能會破壞神學對既存人類所瞭解到的圓滿實現之義。」一個懷孕婦女「出於對上帝的愛與信仰,來回應上帝所賜予人類的愛」,她在新生命有可能無法接受人類達到實現生命所需的環境因素時,有可能會決定墮胎;譬如,也許是因為她本身還是個青少年,或者她已經接近更年期,或者一個即將來臨的後代會使現在的家庭生活更加窘困艱難。(註十)
對人類生命之基本價值的肯定
在所有聲嘶力竭叫喊著權利和謀殺的聲音之下,這段簡短卻精確小心的陳述,道出了絕大多數人認為墮胎在道德上的缺失。墮胎浪費了一個人類生命的內在價值——那神聖、不可侵犯的部分——所以墮胎在道德上是很嚴重的錯誤;除非不墮胎的決定,會浪費掉另一個人類生命的內在價值。姬莉根的每位受訪者,都面臨這樣麻煩的衝突,她們不斷探索,試圖作出最好的回應。最重要的是,每個人都將自己負責任的程度視為是自己人生的內在價值,並且在這樣的脈絡下,來看待自己必須做出的這個不舒服的決定,她們將是否要中斷一個新生命的決定,視為是另一個更大挑戰中的一部分,這個挑戰即是她能否活得幸福、有責任感,以示她對所有生命的尊重。是否墮胎的決定,並非是單獨存在的問題,並非和其他決定毫無相關;是否墮胎的決定,是人一生必須要做的眾多抉擇裡,一個較為激烈誇張的明顯例子,這些抉擇都彰顯出我們對生命價值與死亡意義所持有的信念。
在民主國家,要知道一般人對墮胎爭議本質的想法,並非只能透過觀察人們的個人意見及所屬團體的立場而已;政府針對墮胎所制定的法律限制細節,也會反映出這些想法。美國從一九七三年起,墮胎的相關立法即受限於最高法院在「洛伊訴韋德」案的判決。然而近數十年來,歐洲有許多墮胎的相關立法,就像我之前提到的愛爾蘭公民投票,都顯示出絕大多數的人對墮胎的關心,都是出自於超然觀點,而非衍生觀點。
哈佛法學院瑪麗‧安‧葛藍登(Mary Ann Glendon)教授寫過一本重要的書,出版於一九八七年,她在書中把美國的墮胎和離婚法律,拿來和其他西方國家相較。她認為「洛伊訴韋德」案中的墮胎法和許多西歐國家的法律有極大的不一致。這些國家中,有些允許早期墮胎,對早期墮胎的行為或是毫無限制、或者限制極少。然而,他們卻同時以各種方式認知到人類生命的內在價值,並尋求以任何形式加以保護。而葛藍登說,這卻是「洛伊訴韋德」案沒有做到的,此案過分執著在個人權利與自由上;相較於歐洲人對「社會連帶」(social solidarity)的重視,此案並在一場「每個人互相對決的戰爭中」,鼓勵「自主、分離、孤立」。(註四十二)她建議最高法院應該修正它的意見(holdings),好讓美國各州能在墮胎困境中各尋出路,唯一該禁止的是——她引用一句義大利的判決文——將胎兒生存置於「至高無上」地位的法律。她希望這麼一來,能夠一州接著一州產生合理和解的精神,沿著她所討論的歐洲法律路線作出妥協.。
葛藍登文中所提及的歐洲國家,重視社會連帶高過個人權利,比以前更加意識到這種對比的貧乏與危險。當代西歐法學界最特別的一項運動,並非如她所言,是鼓動共產主義社會的人企圖將「其他重要價值觀」的美德置於「容忍價值觀」之上。(註四十三)這些年來,歐洲人太明白這麼做會導致的後果,而且很害怕近來在東歐國家又有這樣的回歸趨勢。歐洲最重要的法律潮流是讓個人權利能夠結合到憲法中,並由法院依此判決與執行——不只是各國法院,同時還有位於廬森堡(Luxembourg)和史翠思堡(Strasbourg)的國際法庭,這兩者皆企圖團結歐洲,使歐洲成為一個既有原則又能互相交流的共同體。(註四十四)
儘管我對葛藍登的全面論證有諸多重要的保留,然而她把美國法律與其他國家相較,卻是非常詳細廣博且發人深省的。這些資料更加肯定我所堅持的前提,放諸各國皆準:墮胎爭議並非是在爭議胎兒是否是個人,我們必須從一個全新的角度來重新看待墮胎爭議。
歐洲國家愛爾蘭的反墮胎法非常嚴格。其他還有五個國家——阿爾巴尼亞、北愛爾蘭、葡萄牙、西班牙、瑞士——名義上禁止墮胎,即使是在早期墮胎,甚至包括母親健康受到威脅的情形,在西班牙及葡萄牙,還包括強暴、亂倫或胎兒畸形。其他的西歐國家,包括比利時、英國、法國、義大利、德國和斯堪的納維亞半島上的國家的法律,或是明白表示、或是在實際上都會允許懷孕第一階段時的墮胎需要——大部分皆指前三個月,雖然一九九一年後英國的限制是二十八週前,這已經遠遠超過洛伊案允許美國各州的禁止階段。葛藍登相信這些限制並未嚴重的降低墮胎的標準。荷蘭則擁有最開放的墮胎法,墮胎手術的收費也最低,遠遠低於其他墮胎法較嚴格的國家。(註四十六)但是,她主張,無論如何,歐洲法律還是和洛伊案有懸殊的差別,因為無論它們對墮胎的實際影響是什麼,它們強調的是人類生命的核心共同價值,並教育人民要尊重這份價值。
哈佛法學院羅倫斯‧柴博(LaurenceTribe)教授曾說:「在英美法架構中……法國的解決方法看來絕大部分只教人偽善的那面。」(註四十七)如果法國立法機構以胎兒是具有生存權的人為理由,那麼法國法律的確欺騙世人。宣稱婦女只要認為她很「苦惱」,就可以任意奪走另一個人的生命,確實很虛偽;而毫不在意公眾對善良的信仰或她的決定是否有理,這樣的情況更是糟糕。但是這項法令並未欺騙世人,相反的,如果它所擁護的是超然性主張、而非衍生性主張,它還是相當細心的規定。它顯示出,人們認知到墮胎決定的道德嚴重性,而且會為此決定負起個人的道德責任。它表明了官方的衡量標準是期待女性能理解並確定自己能夠行使個人責任,並且提供一個諮商機會,在不剝奪讓她做出道德決定之權利與本份的情形下,好好思考這項行為的道德嚴重性。
葛藍登很正確地讓我們注意到德國聯邦政府的憲法法庭所做出的重要決定。一九七四年,西德國會對墮胎採取較寬鬆的態度,允許懷孕十二週之前的墮胎,並且無需任何理由;然後十二週之後,除非很嚴重的原因:如胎兒畸形或威脅到母親的健康,否則墮胎就是不合法。一九七五年,出於爭議頗多的複雜原因,憲法法庭認為這項法律違憲,因為它並未充分重視人類生命的價值。
憲法法庭在眾多條款中,採用了一九四九年西德基本法二(二)章作為依據。此法條表示「每個人都具有生存權,並有權不受他人侵犯」。這暗示了法庭的判決乃是根據衍生性主張;也暗示了法庭可能相信,即使是早期胎兒也具有生存權,而且和其他人的生存權具有同等效力。但是,法庭所提出的觀點與實際做出的判決,與這些暗示並不相符。這項判決只能被解釋為法庭所根據的乃是另外一個主張:所有德國的墮胎法律都必須建立在超然性主張之上,以承認人類生命具有本質上的重要性。(註四十八)因為,如果法庭真的認為每個胎兒都保證具有生存權,那麼按照邏輯,它就應該宣稱任何允許墮胎——或許挽救母親生命的墮胎可以例外——的法令都是違憲的。然而,它卻主張一九七四年的法令之所以無效,乃是因為這項法令根本沒有正式要求任何理由,就容許前十二週的墮胎,而這樣的法令很明顯地,並沒有任何跡象透露,此法令有意識到刻意結束一個人類生命在道德上的嚴重性。法庭認為這項法令完全忽略人類生命的形成(至少在受孕十四天之後),這完全不符合一九四九年的基本法精神:如法庭所說的,「對人類生命之基本價值的肯定」,這樣的肯定乃是要完全與納粹對這項價值的徹底藐視撇清關係。
法庭清楚地表示,它並非否定墮胎——即使這麼一來,保守份子就會駁斥此為不恰當的說法。它請國會重新制定法令,允許墮胎,但此法令卻必須要比一九七四年的法令更加表現出對生命之內在價值的尊重。法庭為了讓國會有實例可循,也讓墮胎能在新法完成之前依法有據,便自己起草了「過渡性」的墮胎方案,並且再次明白表示,它並沒有要強調胎兒的生存權。譬如,這項過渡方案所允許的墮胎,不只包括強暴、胎兒畸形或母親健康遭到威脅等情形,還有「為了避免」懷孕婦女發生其他「重大突發事件的危險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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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最高法院兩重大裁決「挺擁槍、反墮胎」,前總統川普任命3名保守派大法官影響深遠
美國最高法院上週一連做出兩項重大裁決。先是在2022-06-23以6比3裁定紐約州一項存在超過一世紀的法律違憲,此法規定民眾須證明有合法自衛需求或「正當理由」,才能獲得攜帶手槍出家門的許可。
24日美國最高法院又以以5票贊成、4票反對,推翻1973年「羅訴韋德案」(Roe v. Wade)保障墮胎權裁定,結束近50年來對墮胎的憲法保護,賦予全美各州禁止墮胎的權力。
批評者抨擊,最高法院的立論基礎互有衝突。在擁槍權方面,最高法院大法官認為各州無權限制民眾自由;但在墮胎議題上,卻又擴大各州對民眾自由的權限。
外界批評最高法院一方面同意民眾擁槍殺人,另一方面卻又限制女性對自己身體的自主權。
這兩大具里程碑意義的裁決引發全美譁然,共和黨陣營可謂大獲全勝,民主黨籍總統拜登(Joe Biden)雖然痛斥這兩項判決結果,但也因為三權分立,行政部門幾乎是無力捍衛立場,這也可以看到美國總統的大法官任命權具有重大歷史意義。
美國採取三權分立,行政部門不得干預司法獨立,大法官採取終身制,不受政黨輪替影響。但最高法院判決影響深遠,上述兩項裁決推翻的都是超過半世紀的裁決結果,影響的是千千萬萬一代又一代人。
得以決定大法官人選的是美國總統,大法官提名人還得經過參議院聽證會洗禮,也因此,一旦任內有大法官出缺時,時任美國總統總會使盡全力選擇自身陣營的候選人,並全力在參院護航。因為總統最多8年任期,但他所提名的大法官將能終身在最高法院影響美國法律與社會。
以現任美國最高法院9名大法官為例,川普(Donald Trump)短短4年任內就提名戈蘇奇(Neil Gorsuch)、卡瓦諾(Brett Kavanaugh)與巴瑞特(Amy Coney Barrett)3名大法官,讓最高法院的天秤明顯朝向保守立場傾斜,6位大法官屬於保守派,自由派僅有3人。
這3名由川普提名的大法官也確實在這兩項裁決上捍衛保守派立場,給予民眾擁槍權卻又推翻墮胎權。更有甚者,這3人才都50出頭,如無意外,未來20、30年仍能在最高法院發揮影響力。
也難怪有志在2024年捲土重來的川普,在最高法院推翻墮胎權裁決後,立即透過聲明表示:「這項歷史性裁定是『因為我履行所有承諾才可能實現』」。畢竟正是因為他在任內任命3名保守派大法官,讓美國司法有了截然不同的面貌。
美國總統拜登:美國迎悲傷一天,女性丟了墮胎權
2022-06-24,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美國1973年通過“羅伊訴韋德案”判決,確認了美國女性擁有合法墮胎權。
“羅伊案”被推翻後,美國各州可以自行制定關於墮胎的法律。至少26個州已有或正在推進相關法律,美國成百上千萬女性可能會失去合法的墮胎權利。
雖然美國主流民意中,支持墮胎權的比例基本上一直高於反對墮胎權的比例,但近幾年來,美國反墮胎運動浪潮已有席捲之勢。
美最高法院兩重大裁決「挺擁槍、反墮胎」,前總統川普任命3名保守派大法官影響深遠
美國最高法院上週一連做出兩項重大裁決。先是在2022-06-23以6比3裁定紐約州一項存在超過一世紀的法律違憲,此法規定民眾須證明有合法自衛需求或「正當理由」,才能獲得攜帶手槍出家門的許可。
24日美國最高法院又以以5票贊成、4票反對,推翻1973年「羅訴韋德案」(Roe v. Wade)保障墮胎權裁定,結束近50年來對墮胎的憲法保護,賦予全美各州禁止墮胎的權力。
批評者抨擊,最高法院的立論基礎互有衝突。在擁槍權方面,最高法院大法官認為各州無權限制民眾自由;但在墮胎議題上,卻又擴大各州對民眾自由的權限。
外界批評最高法院一方面同意民眾擁槍殺人,另一方面卻又限制女性對自己身體的自主權。
這兩大具里程碑意義的裁決引發全美譁然,共和黨陣營可謂大獲全勝,民主黨籍總統拜登(Joe Biden)雖然痛斥這兩項判決結果,但也因為三權分立,行政部門幾乎是無力捍衛立場,這也可以看到美國總統的大法官任命權具有重大歷史意義。
美國採取三權分立,行政部門不得干預司法獨立,大法官採取終身制,不受政黨輪替影響。但最高法院判決影響深遠,上述兩項裁決推翻的都是超過半世紀的裁決結果,影響的是千千萬萬一代又一代人。
得以決定大法官人選的是美國總統,大法官提名人還得經過參議院聽證會洗禮,也因此,一旦任內有大法官出缺時,時任美國總統總會使盡全力選擇自身陣營的候選人,並全力在參院護航。因為總統最多8年任期,但他所提名的大法官將能終身在最高法院影響美國法律與社會。
以現任美國最高法院9名大法官為例,川普(Donald Trump)短短4年任內就提名戈蘇奇(Neil Gorsuch)、卡瓦諾(Brett Kavanaugh)與巴瑞特(Amy Coney Barrett)3名大法官,讓最高法院的天秤明顯朝向保守立場傾斜,6位大法官屬於保守派,自由派僅有3人。
這3名由川普提名的大法官也確實在這兩項裁決上捍衛保守派立場,給予民眾擁槍權卻又推翻墮胎權。更有甚者,這3人才都50出頭,如無意外,未來20、30年仍能在最高法院發揮影響力。
也難怪有志在2024年捲土重來的川普,在最高法院推翻墮胎權裁決後,立即透過聲明表示:「這項歷史性裁定是『因為我履行所有承諾才可能實現』」。畢竟正是因為他在任內任命3名保守派大法官,讓美國司法有了截然不同的面貌。